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 ,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设立、由社员入股构成、实施民主管理、首要为社员供应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机构性质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受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质是以吸收存款为首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首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首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构成的以互助为首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有关。受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范围的特点,致使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成长又务必处理资本不足的问题,于是就显现了该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机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本身的特点,首要表当下:
1、农民和农村的其余个人集资联合构成,以互助为首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运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士管理运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运营的实施机构是理事会。
2、首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首要用于处理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首要发放短时间生造成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伴随经济发展,逐渐扩宽放款途径,当下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受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所以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首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制约和冲击高利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