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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00:12:35 174
格式合同

目录

1、 什么是格式合同

2、 格式合同的造成与发展

3、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质

4、 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5、 我国格式合同现况

6、 格式合同的造成与利弊

7、 参考资料

8、 有关条目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

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运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期未与对方商量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运用的条款”。

可见,对于格式合同的理解要从如下几方面来理解:

1.从形式上,顾名思义,格式合同是指采取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这是“格式合同”一词的题中应有之意。实践中,受于格式合同在缔约上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而被普遍应用,如:建筑工程承包、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水电提供、交通运输、通讯、能源提供等等各个领域均普遍运用。

2.从实质上,格式合同的双方从理念上法律地位平等,但往往存在实际上的不平等性。运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是处在垄断地位、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则居于附从地位,对于运用人提出的格式条款并无或欠缺事实磋商交涉的可能,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缺乏平等磋商的可能是格式合同的本质性困难。

3.从性质上,格式合同是合同类型的一种,具备合同的本质属性。当事人双方尽管存在实际上的不平等,但它依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明统一的结果。相对方依然有表达自己意思对格式条款给予允诺的可能。法律规定: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非格式合同的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且在适当的期限内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明,而格式合同与之对比,其特殊性表当下下方三个方面:一是普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约是向社会公众发出的,或者起码是向某一类有机会形成允诺人的人发出的,受要约人具有普遍性。二是持久性。是指要约一般总是涉及到在某一特定期间所要订立的全部合同,且其要约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期间内有法律约束力,而非格式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期限极短‘三是细节性。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比,而非格式合同的要约的内容只要“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首要条款即可。

格式合同的造成与发展

格式合同的造成及其广泛运用是基于适当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来说,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致使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批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经济的成长助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显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受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范围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商量。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适当的丰富,格式合同的造成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形成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当下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统一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明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觉得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消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成长,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很大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伴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民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显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大量的采取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伴随计算机技术的成长与普遍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来临,一部分网络公司纷纷运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自身运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造成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觉得,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广泛,首要有三种社会动机:

(一)法律举动造成或缔约举动的强制性倾向

(三)缔约、履行大批的发生于持续的重复。

(三)以大批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致使企业与顾客均期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此外,垄断的显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升是格式合同造成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形成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然而的工具。

自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将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致使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质

即使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没有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产生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质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首要有下方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策划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量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形:(1)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显著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策划。(2)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策划。(3)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形采取的最为广泛。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平稳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具有平稳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答应才可形成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明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明时,看为已完全答应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普遍性、连续性、细节性、允诺方的不特定性。

普遍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连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期内发生效力,在合同策划者更改其运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允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含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允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1)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历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归纳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2)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3)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部分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士或组织行业机构策划的,具有适当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应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运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范围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在弱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

运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进而消除双方商量的机会性。表当下法律和实际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运营权。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运营,他们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运营权,差不多没有竞争对手,实际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根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实际上形成的垄断性运营地位。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该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供应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运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不是能够消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部分学者觉得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觉得以美容美发合同来显示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表明力的,在事实生活中,尤其是在一部分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执行消费是值得执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统一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运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运用而预先拟订的。正是反复运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部分学者觉得“反复运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质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运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运用,而有的经历双方当事人自由商量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运用多次。但笔者个人觉得在实践中我们并没有消除上述情形的存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觉得万物都有它的广泛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广泛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运用一次,该种情形毕竟是少数,是特殊情况,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大量的应用与广泛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依然不能消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质。

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形成现代经济生活中最首要的合同形式。伴随经济的成长,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愈加显著,作用也必将愈加突出。

第一、减弱缔约成本,提升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伴随市场经济的成长,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主张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执行,尤其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或许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期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伴随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普遍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或许对将来做出完全的预期,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改变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自身具有的安全价值, 预先性、确定性、平稳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觉得有下方几种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策划,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形,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策划是由专业人士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士策划,具有预见性、平稳性降低了“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2)、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清晰。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运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3)、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所以,他能够制约风险规模,尽或许的降低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受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批重复运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商量的条款,同期又具有确定性与接连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给予了自由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平衡的,尤其是公用事业的成长,产生了不或许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产生不公平情形的显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升社会公众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强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

第四、格式合同的采取有助于国家执行宏观调控增强对经济的干预,保证国家经济安全。

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受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其中国家专门政府机关统一策划是其中一种方式,此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增强审核调控强度,以此顺遂对经济执行政策经济控制,如此“国家经济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平稳化,计划化,可控化了”。

(2)格式合同之缺陷与不足

唯物辨证法觉得任何事物均为冲突的辨证统一体,我们在论证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之时,我们亦应对其缺陷与不足执行研究与探讨,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能够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格式合同尽管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升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导致了一部分负面影响难以忽略。

首先,受于格式合同的自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制约,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1、格式合同消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商量的机会性,在实际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致使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在愈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动摇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值权益。受于供应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进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可能,

2、格式条款是由策划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策划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尽管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后面却是相对人被逼屈服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余组织经济势力的事实。正如一个西方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手无寸铁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实践中某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显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利益失衡,导致一连串法律纠纷困难。

“当一个向公众提供货物或供应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随心所欲地、简单地把有关合同和民事侵权举动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策划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差不多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形成他们垄断和强制压迫消费者的工具。

首要有下方几种方式:

(1)免除己方责任,加剧对方责任,不合理分担风险。

(2)剥夺制约相对方权利,制约其谋求法律救助。规定不提起起诉由自己指定的仲裁机关仲裁。

(3)赋予本身权利。具体情形可以分为:①、赋予本身任意消除合同的权利。②、赋予代理对方与物权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普遍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成长。其二、假使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执行很好的规范,很或许产生泛滥成灾、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进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沦落形成经济强者分割经济弱者的得力工具。

所以,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对的艰巨任务。

我国格式合同现况

(1)格式合同在我国的成长现况

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普遍,涉及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经济体制有很大的关系。

建国后,我们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达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领导和管理,没收官僚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银行、公路,邮电,航运执行垄断运营,民营资本主义工商业国营化之后国有资本运营形成相对范围的行业性垄断,这就具备了推行格式合同的前提和必要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产指令其实也是一种格式合同的形式。

再者,改革放开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个体民营经济迅猛启动与扩张,致使商品交易与交换日益繁荣。尤其是这些年来,我们激励政企分离兼并中小企业,强强联合组建集团公司,显现了大批的垄断运营集团,格式合同的应用规模被拓宽了,这是格式合同显现的重要条件。

此外,我国某些行业诸如公用事业建立的过程中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本行业更是没有竞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很多应由企业通过订立一般合同执行的交易而由某些行政机构策划规范表现出来形成条块分割,借助垄断强买强卖,格式合同形成维护行政商业垄断排斥竞争的工具。

格式条款和规范界限不清,很多公用事业单位部门策划各种条款并冠之以规范立法,并做出利己解释,致使很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往往能够在垄断部门的规范中寻到依据。我们来说如此的几个例子,旅馆的登记卡上印有“丢失贵重物品本店盖不负责”,发报须知上“受于邮局原因产生电报稽延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受赔偿责任”,诸这样类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大量的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障碍经济发展,这也是我们要对其执行规制重要而又根本的原因。

受于长期的政企不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格式合同普遍应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同期,又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特色,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优势地位订立合同,策划一部分利己的条款甚至自己出台有关后果的处理措施,更有甚者被冠以法规的名号,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连续发展与完善,格式合同得到愈加大量的运用,在大力促进经济发展与市场贸易繁荣的同期,我们必须对它的付面影响予以高度的重视。

(2)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一)《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定:1、运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承受的民事责任。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乘运人对旅客应该承受的法律责任。2、减弱本章规定的乘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做出相反的约定。4、制约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相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期,应该向投保人清晰表明,未清晰表明的该条款不造成效力。

(四)《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做出有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五)《合同法》中的规定。

1999年3月11号通过,10月1号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对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其解释做了具体规定。

(六)我国民法中对于订立合同的基本精神与原则亦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作用。

(3)我国有关格式合同无效与免责条款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⑤、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消除或制约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务必经提请注意或表明才造成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是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说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注意已经予以了对方的话,那么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理的提请注意能否已经给出,要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另外,假使对方要求对免责条款作出表明,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务必依照要求予以表明,婉拒表明的,同样免责条款不造成效力。

此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产生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有意或者巨大过失产生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还规定,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剧对方责任、消除对方首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外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说,各国在利用立法手段规制格式合同期重要采取下方几种模式。

第一、直接在民法中给予规定。

在民法典中列举“黑色条款清单”将格式合同中能显现的各种有害条款分别列出并明文禁止其应用,否则合同既为失效,典型代表是意大利民法典。

第二、采取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其执行规制,

针对新显现的格式合同的法律困难法院缺乏清晰条文作为根据,所以通过民法修正案来补充新的内容,荷兰即是这样。

第三、在民法典之外策划专门的法律来规制格式合同。

该种专门性立法,有的以消费者合同为其首要调整对象,如:以色列、法国、瑞典1964年策划的标准契约法,有的则以一般格式合同为对象,如德国。

第四、在其余特别法中规定格式合同核心内容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海商法》、《保险法》就是此类法律,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比较典型。

第五、对格式合同的订立实行各方面的监督。

从以上几种立法模式我们不难看出各国立法的共同特点。1、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公平交易。2、严格制约免责条款3、在某些行业如公用事业立法规定格式合同内容及其格式。

格式合同的造成与利弊

“大概一个世纪,恐怕大概从1807年至今,政治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开始发生连续性的成长改变。”无疑,格式合同乃现代经济活动的产物。在大批交易的社会,个别磋商的传统缔约方式,无法适应现代交易的需要。所以,格式合同的造成,首先是基于经济的成长,对高效率追求的需要;另外,社会中一部分优势经济实体的造成,也为其造成给予了必要。

格式合同的应用可以简化交易方式,节省时间,减弱交易成本;“有助于事先分配合同风险”;“可以促进企业合理运营”;“有利于更改商品的品质及减弱价格,对消费大众有利”;“一个案件的判例可以为另一部分相似案件的处理供应指南。”

但毫无疑问,格式合同的普遍运用,对契约自由所导致的打击是重大的。其首要显现为:第一,受于格式合同的条款供应者多位实际上或法律上的垄断者,这就致使在缔约时,相对人缺乏选择缔约伙伴的完全自由,“拉郎配”变成了缔约的一个十分普通的现象。第二,受于格式合同当事人各自经济地位的悬殊性,这致使缔约当事人,特别是经济上弱势的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表明的“自愿”,不是真实的自愿。第三,受于一方在缔约时只能就另一方事先拟定的条件做出取或舍的决定,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一方在缔约时执行商量的权利。第四,格式合同的条款供应者会经常利用自己优越的地位,拟定有助于己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在形式自由的幌子下严重背离公平与公正原则。

所以,基于格式合同固有的缺陷,“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面对的艰巨任务。”

参考资料 合同法》 陈小君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期刊报告库、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报告库有关资料如下: 我国《合同法》相关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 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价值论 法律论文资料库中的网络资料 吴元国.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 有关条目 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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