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介绍
当事双方采取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举动,并期望获得控制性股权,形成大股东。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问题。敌意收购或许引致突袭收购。执行敌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运行机制
敌意收购者高价买入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士,更改公司运营方针,并解雇大批员工。受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他们往往答应“敌意收购者”的计划;假使依照传统的公司法,经理务必而且仅仅对股东股票价值最大化负责,那么经理就有义务接受“敌意收购”。实际上,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80年代大都发了大财,由于收购者供应的单价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纳德·布雷克(Bernard Black )生动地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89年笃定,死亡和税收是生活中最确定的两件事。假使他活到今天,他会加之第三件确定无疑的事实,即股东从收购中获利”(B.Black,1988)。
但是,该种股东接受“敌意收购”的短时间获利举动,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连串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假使任意被股东短时间获利动机所打断, 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 哈佛大学经济专家史来弗(Andrei Shleifer)和沙默斯(Lawrence Summers)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TWA)被“敌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TWA股东收益的增长额是由员工薪资的降低额导致的,后者是前者的1.5倍(A.Shleifer &L.Summers,1988)。也就是说,“敌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没有代表新财富的创造。所以,美国员工反对“敌意收购”,是不难理解的。
一部分高级经理人士也反对“敌意收购”。 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前总裁托马斯·墨非(Thomas Murphy)在1990年说, “很多所谓‘投资人’,只注意短时间投机股票生意,这些人根本不配被称为‘所有者’”(L.Lowen Stein,1991)。至于受“敌意收购”之害的债权人和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共同体居民,也有控制“恶意收购”的强烈愿望。
在这一环境下,美国很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有关者”负责,进而予以了经理婉拒“恶意收购”的法律根据,由于即使 “恶意收购”给股东导致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的其余“利益有关者”。宾夕法尼亚州在公司法上的变革,以其与传统公司法的显著区别,引起了全美金融企业界的大论战。
1989年,为了抗御“恶意收购”,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它包含四条新条款:
第一,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是为了对付“恶意收购者”常用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策略的。这一条款击穿了传统公司法“一股一票”的原则。
第二, 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 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布后18个月之内,占有股东卖出股票给“敌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
第三,成功了的“敌意收购者”务必保证26周的员工转业费用;在收购计划处在谈判阶段,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第四,也是最引人瞩目的条款,是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有关者”负责的权利, 而不象传统公司法那样, 只对股东一方负责(S. Hill,1995)。
美国商业界的首要刊物之一《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 )对宾夕法尼亚州的新公司法极为不满,觉得它“损坏了资本主义的核心概念:董事会和经理对股东的责任”。另一家颇具影响的商业期刊《福布斯》(Forbes)则干脆用了“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Socialism,Pennsylvania—style)一词(S.Hill, 1995)。尽管面对强大的反对力量,宾州的新公司法仍表明出生命力,当前全美已有29个州采取了相似宾州的新公司法。宾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尔曼(Steven Wallman)也被提高为联邦政府证券委员会成员。在宾州实践的影响下, 美国重要思想库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 )开展了对新公司法的大批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制与控制权:从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M.Blair,1995),其核心思想是:将股东看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有关者”负责。
自此可见,8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公司法的变革是和反对“敌意收购”这一实践背景相联系的。但是,公司法的变革,同期又是对传统的私有制逻辑的巨大击穿,所以不或许没有深厚的理论背景。具体案例
在中国证券史上,90年代宝安、延中的控股大战以及大飞乐、小飞乐的收购案均为恶意收购的经典案例,且大多成功。
在美国证券史上,此类恶意收购也层出不穷,2004年12月13号上午,甲骨文恶意收购仁科案就是一例。当天,两家公司同期公布公告称,仁科答应以每股 26.50美元现金、合总额103亿美元的单价被甲骨文收购。从收购过程来说,从正式决定收购完成,甲骨文先后对收购价格执行了5次调整,从最初的63亿美元调整到73亿美元,然后调到94亿美元,又到77亿美元,而最后以103亿美元成交,前后历时18个月。
2008年7月12号早晨,澳大利亚中西部公司(Midwest)挂出大股东中钢集团的声明,截止7月10号,中钢总计持有Midwest股份已高达213,840,550股,持股比例高达50.97%,得到了Midwest的控股权。分析人员称,此项目是中国国有企业的第三次海外敌意收购试图,也是第一宗成功的敌意收购案例,已无需澳官方再行审批。对于鼓舞中国企业开展海外并购会造成积极影响。
一名熟悉中钢的分析人员向记者表明,本轮中钢在澳洲对中西部公司的成就收购,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史上是具有转折点意义的。这是中国有史以来首次在其余国家的资本市场上成功完成的“没有被邀请的要约收购”(unsolicited takeover),也就是大家所称的敌意收购(hostile takeover)。 此项目仅是中国国有企业的第三次海外敌意收购试图,也是第一宗成功的敌意收购案例。其余中国公司很有机会会受此鼓舞,愈加积极地实行他们的海外扩展计划。法律关系分析
概念
敌意收购是经历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双方的合作, 旨在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手中所持的股份,取代其目标公司的投资人地位而形成目标公司的股东, 所以在法律上的效果即引起了股权关系的变更。
敌意收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在敌意收购中, 收购方、目标公司以及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董事均参与其中, 他们尽管并不是均为敌意收购的直接当事人, 但是他们各有自己的利益力争, 均为敌意收购的利益关系人。而敌意收购的法律制度是以平衡各方关系人之间的利益为宗旨的, 通过赋予处在弱势的当事人许多的权利, 对处在优势的当事人许多的课以义务, 来对敌意收购这一经济举动给予法律规制。
(1) 收购方及其权利和义务
有学者将敌意收购者称为公司攻击者(CorporateRaider) , 收购者一般均为经历对目标公司的运营情况、股票价格、股权结构、收购的成就几率作了大批的分析研究后, 在股票市场上购入目标公司的股份, 以高达控制该公司的目的。所以, 在敌意收购中, 收购者处在主动的优势地位, 法律对其规定了最首要的义务就是信息披露义务, 以保障其余当事人的权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 收购者应当对其收购的目的、收购要约内容及收购的股份递增过程等事实执行披露。在此过程中, 第一, 应当做好提早警示系统( 即持股预警披露制度) 。其具体情形包含: 大股东第一次披露持股比例; 收购人持有股份数额增减改变的披露; 预警体系中关联人持股困难。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 收购人往往与他人联手共同在股市购入目标公司股票, 等到收购方宣称高达第一次披露的持股数额时, 事实上已经拥有了目标公司不止这个比例的股份, 对目标公司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各国证券法还大都规定了关联人持股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原《证券法》的一个巨大立法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关联人持股困难, 但是, 在2005 年10 月27 日审议通过的从新修订的《证券法》第86 条就规定了持股预警披露制度。第二, 应当做好要约披露制度。各国收购法是环绕着收购要约展开的, 所以, 要约披露制度便形成公司收购举动制度的核心。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中的收购方要约披露的基本原则就是使目标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获悉一切有机会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第三, 收购者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依据各国证券法的立法可以看出, 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中都清晰规定: 禁止在披露过程中作不实披露, 有意以虚假的、误导的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形使他人做出与自己内心意思不相统一的举动, 以及禁止内部人士利用便利条件先得到信息, 再利用这些仍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谋求利益, 给其余股东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2) 目标公司及其权利和义务
受于目标公司与收购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所以目标公司在敌意收购举动中有权获悉有关的信息; 可以对其股东做出建议, 显示对该收购的立场;可以对收购方的不合法举动提出抗辩, 而且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采取适当的反收购措施。对于目标公司来看, 敌意收购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控制权的更换,这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 所以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在敌意收购中的义务首要是对其股东所负有的一连串义务, 目标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 Duty of care) 和忠实义务( Duty of loyalty) 是董事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总的要求。其具体表当下于: 第一, 目标公司董事会获悉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后, 有义务及时通知股东的义务: 第二, 禁止阻拦举动, 当真正的要约已经向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传送或目标公司董事会有理由相信马上收到真正的要约后, 目标公司董事会不可在未经股东与股东大会给予准许的情形下, 就公司事务采取任何举动, 在效果上令该项真正的要约承受阻拦或使股东依据要约的利弊去作决定; 第三, 在出价终结或被宣称为无条件以前, 董事不得辞职; 第四、董事们应该保留独立的财务顾问以向董事会供应咨询意见, 表明出价能否公平合理,并将该种咨询意见通知股东。当收购要约终结后, 目标公司董事会负有出具意见书的义务, 此意见书应在公开收购股权期限届满前提出, 披露方式与收购者的公告文书的披露方式相同。
敌意收购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特性
就其性质来说, 公司敌意收购是公司控制权交易的一种形式, 是以目标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买卖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形成收购客体的公司股份务必具有可流通性和有表决权两大特质。我国《证券法》对收购客体未作任何制约。当前, 收购的客体仅限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国外有关立法都有规定,附有可获得有表决权股份的其它有价证券亦属于公司收购的客体,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优先认股权证、附有新股认股权的公司债券等。在我国,只若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都享有表决权, 所以从这一点讲, 都可以形成某次收购的标的。但实践中,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已有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我们有必要考虑应将这些权益证券纳入公司收购的对象规模。欧洲企业界最大敌意收购战
总括
法国制药巨头斥巨资收购竞争对手,石油巨头和化妆品集团却所以无意中获益正值法国制药巨头塞诺菲宣称斥资480亿欧元收购竞争对手安万特,在世界制药业掀起一场轩然大波的时机,却有此外两家看似与此无关的公司从中受益。它们就是石油巨头道达尔和化妆品集团欧莱雅。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据《Wall Street日报》发文,基于对这场欧洲企业界至今范围最大的敌意收购战的预期结果,投资人一直在不停买进法国安万特公司的股票,同期抛售其法国竞争对手塞诺菲-圣德拉堡集团的股票。
但是,投资人也可以另辟蹊径参与这场大战,那就是买进石油巨头道达尔(TotalSA)和化妆品集团欧莱雅(LOrealSA)的股票,这两家大型法国公司都持有塞诺菲的大批股权,正在这场硝烟弥漫的大战中作壁上观。
不管收购结果如何,它们都能最终获利。假使塞诺菲能够成功地以480亿欧元出价收购安万特,道达尔和欧莱雅就会更容易兑现它们所持新制药巨头的股票。假使塞诺菲落败,自己就会一夜之间形成被收购的目标,那么道达尔和欧莱雅所持的塞诺菲股票就会升值。
事实上,对道达尔和欧莱雅来说,惟一不利的局势是:在塞诺菲收购成功以后,它们却违背投资人意向继续持股,同期新制药巨人的股价大幅下挫。
到迄今为止,道达尔和欧莱雅都支持塞诺菲收购安万特之举。道达尔曾表明最终会抛售所持塞诺菲股票。欧莱雅到当前仍表明不愿卖出,但分析专员觉得它很容易就会改弦更张。
欧莱雅宣称支持塞诺菲之时就表明,一旦收购完成,就不会再把持有塞诺菲股票得到的收益列为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这部分收益约占欧莱雅集团净利润的四分之一。分析专员表明,这显示欧莱雅将形成一家真正的化妆品公司,不再涉足制药业。
作壁上观择机全身而退
多年来,投资人一直在号召道达尔和欧莱雅将所持的塞诺菲股票脱手,专心于各自的核心业务。但时迄今日,它们所持的塞诺菲股份的数量,已经不是在公开市场一卖了之那么简单。假使塞诺菲最终成功收购安万特,道达尔和欧莱雅在范围大得多的新公司里的持股比例就会相对较低(道达尔的股份将降到13%左右,欧莱雅将降到10%左右),如此它们反而比较容易全身而退。
而假使塞诺菲收购失利,如此对道达尔和欧莱雅反而更好,由于塞诺菲将所以沦为辉瑞等大型制药公司觊觎的目标,道达尔和欧莱雅将有机会兑现手中的股票,而且很或许是以非常有吸引力的价位。
道达尔和欧莱雅是在多元化运营大行其道的年代里购入塞诺菲股份的。为了具备适当的科研能力,欧莱雅1973年买进了圣德拉堡的股份。道达尔则是由于收购法国原国有石油公司埃勒夫-阿基坦(ElfAquitaine)而间接得到塞诺菲股份的。后来,为防止塞诺菲-圣德拉堡集团被其余公司收购,道达尔和欧莱雅均答应签署股票禁售协议。
股票兑现将做何用
假使道达尔和欧莱雅成功将塞诺菲的股票兑现,那么接下去的困难就是它们会用这些钱做些什么。
投资人最期望目睹的是,这两家公司能用拿到的现金回购公司股票。
道达尔能兑现的钱可以回购11%的公司股票。苏格兰爱丁堡ScottishValue资产管理公司欧洲基金经理卡森说,这一前景将使道达尔股票的本益比涨到比它范围更大的同行公司的水准。他表示,按利息、税项、折旧和摊销前每股收益计算,当前道达尔股票的本益比只有8倍,而英国石油公司等竞争对手的本益比为8.5倍。
但对道达尔和欧莱雅来说,这场收购战也存在适当的风险。核心的困难是,当前还不清楚道达尔和欧莱雅与塞诺菲的禁售合同在12月份到期前,它们能否愿意或者能够卖出塞诺菲的股票。此外,塞诺菲或许会大幅提升对安万特的出价,这会致使塞诺菲股价下挫,从而牵累道达尔和欧莱雅所持股份的价值。
其他风险是,道达尔或欧莱雅或许会利用兑现的收益来高价收购其余公司。道达尔官员说,公司并没有急于收购任何一家公司,但假使有好机会显现,公司会加以考虑。
欧莱雅的投资人则表明,他们宁愿欧莱雅用兑现的钱收购一部分小型的战略性项目,比如它近期收购的中国美容护肤品企业羽西。特质与方法
概念
恶意收购以强烈的对抗性为其基本特质。在好意收购的情形下,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合作执行收购和被收购。而在恶意收购的过程中,受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不愿意被收购,当事人双方会在收购过程中采取各种攻防策略,激烈的收购和反收购将令连续整个过程。
方法
就恶意收购来说,首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狗熊式拥抱(Bear Hug),第二种则是狙击式公开买入。
狗熊式拥抱,是一种主动的、公开的要约。收购方允诺以高价收购目标公司的股票,董事会出于义必须须要把该要约向全体股东发布,而部分股东往往为其利益所吸引而向董事会施压要求其接受报价。在协议收购失利后,狗熊式拥抱的方法往往会被采取。而实际上,对于一家其管理部门并没有愿意公司被收购的目标公司来看,狗熊式拥抱不失为最有效的一种收购方法。一个CEO可以轻而易举得回绝收购公司的要约,但是狗熊式拥抱致使公司的董事将对此执行权衡,由于董事有义务给股东最丰厚的回报,这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所要求的。所以,与其说狗熊式拥抱是一种恶意收购,不如说它更可以作为一种股东利益的保障并能有效促成该收购举动。但是,股东接受恶意收购也不消除其短时间举动的机会性,其意志很或许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目标公司在发展中,其既得的人力资源、供销系统以及信用能力等在正常道路上的经营一旦为股东短时间获利动机打破,企业的业绩势必会有所影响。
狙击式公开买入,一般指在目标公司运营不善而显现困难或在股市下挫的情形下,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既不做事先的沟通,也没有警示,而直接在市场上展开收购举动。狙击式公开买入包含标购、股票收购及投票委托书收购等形式。所谓标购就是指收购方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好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执行招标的收购举动。而股票收购则指收购方先买入目标公司的一定额度内的股票,(一般是在国家要求的公告起点内,我国为5%)然后再考虑能否增持股份以继续收购举动。投票委托书收购系收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以得到公司的控制权以完成收购的目的。狙击式公开买入最初一般是隐蔽的,在准备得当后才开始向目标公司发难。一般来看,采取该种手段针对的是公司股权相对分散或公司股价被显著低估的目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