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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注册

外汇网2021-06-19 00:12:11 191
台湾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

商标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立体形状或其联合式所构成。但是,该等商标应足够使商品或服务之有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台湾商标注册优先权

在同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第一次申请日次日起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申请注册者,得力争优先权。

依前项规定力争优先权者,应于申请注册同期提出声明,并于申请书中载明在外国之申请日及受理该申请之国家。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次日起三个月内,检送经该国政府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力争优先权者,其申请注册日以优先权日为准。

台湾商标注册代理

申请商标注册及其有关事务,得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之。但在台湾国内无住所或运营所者,应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

商标代理人应在国内有住所;其为专业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商标师为限。商标师之资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台湾商标保护期

商标自注册公告当日起,由权利人获得商标权,商标权阶段为十年。商标权阶段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专用阶段为十年。

申请商标权阶段延展注册者,应于阶段届满前六个月起至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其于阶段届满后六个月内申请者,应加倍缴纳注册费。

前项核准延展之阶段,自商标权阶段届满之次日起算。

注册台湾商标查询

(1)于所有可供注册之类别查搜类似及相同的商标

(2)10日间以电邮或传真通知查搜结果

台湾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注册之申请,系先指定审查员审查。

2、审查员再依商标审查办法,先做程序上之审查,即审查申请书之内容及规费文件能否完备,如有错误缺漏或文件未完备者,即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当程序审查完毕后,再依商标审查准则,执行实体审查,审查商标图样能否具备积极要件(具有识别性)及未有消极要件(不得注册之特别规定,如与他人商标近似等)。

4、审查后,觉得合法者,即以审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公告于商标主管机关公报。

5、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后,始予注册。

6、从接获商标申请注册案起,依当前之实务作业,大概需八~十个月才可审查完毕能否核准审定。

7、获准审定后,将在商标公报公告三个月,能否有人异议。

8、公告满三个月而无人异议,始予注册,大概再经历一个半月后始发下商标注册证。

台湾商标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或注册国家

2、一份商标注册授权书(由本公司拟定)

3、20份商标图案;商标图案不大于5平方厘米

4、采取拟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之详细清单,及欲注册的类别

5、曾经运用拟注册商标的证明,比如广告,包装等,或拟运用该商标之声明

注:假使拟注册之商标已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及欧共体注册,则可申请优先权。办理台湾商标注册的时间:递交正式注册文件后,4周获得受理回执,10-15个月完成,领取商标证书。(有效期限10年,可续期)

申请台湾商标注册者,应检具下列表件

1、申请书:务必运用商标主管机关印制之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书应注明商标名称、指定运用之商品类别、商品名称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居)所、运营所或事务所。

2、商标图样:应以坚轫光洁之纸料为之,其长与宽均不得胜过五公分。

需十五张商标图样,如为彩色者,应另附黑白图样三张。

3、申请人文件:工厂登记证、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公司执照复印件。

4、其它文件:如代理人委任书、正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

台湾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查搜:US$300

(1) 于所有可供注册之类别查搜类似及相同的商标

(2) 10日间以电邮或传真通知查搜结果

申请注册费:US$600

(1) 于两个星期内提交申请表格

(2) 免费解答一般文书困难

(3) 定期(每个月)跟进注册进程

领取证明书费用:US$400

注册证书费用已包含在上述政府征费里

台湾商标注册收费归纳

查搜费:US$300

申请费:US$600

申领注册证书费: US$400

总数: US$1300

台湾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时间整个商标注册手续需时14-22个月

台湾商标注册注册的有效期每个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台湾商标注册费用

第二条 注册申请费如下:

一、商标或团体商标,依指定运用之商品或服务类别合并计收之,其各种之金额

计算方式如下:

(一) 指定运用在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者,同类商品中指定运用之商品个数

在二十种下方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商品个数在二十一种以上、六十种下方者,每类新台币五千元,商品个数在六十一种以上者,每类新台币九千元。

(二) 指定运用在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者,每类新台币三千元。

二、团体标章或证明标章,每件新台币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以电子方式申请商标注册者,前项注册申请费每件减收新台币三百元。

第八条 本准则自公布日施行。

本准则修正条文,自中华

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施行。既2011年02月0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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