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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

外汇网2021-06-19 00:12:01 146
出口

(一)属于法定检验规模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该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规模以外的出口商品,假使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二)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三)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规模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相关商品生产企业运用以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运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运用鉴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务必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五)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务必向商检机构报验。报验所需的单证

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供应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相关单证。 (一)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供应国外的检验证书、运用表明书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供应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供应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等。

另外,船方还应供应航海日志、海事数据、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数据等各种相关资料。

(四)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供应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运用年限、财产的维修保养情形等各种相关的资料。 (五)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供应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时,还应供应相关函电、资料。

出口报验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供应外贸合同(或售货证实书及函电)、信用证原先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供应原先。合同假使有补充协议的要供应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供应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规模内的商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务必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续。报验手续

(一)凭此成交的商品,须供应经国外买方证实,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清晰须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务必将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二)属于务必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务必供应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时,务必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三)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务必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单”)正本。 (四)经生产运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五)首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从新检验的,应交附以前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六)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七)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供应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八)申请出口商品包装运用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九)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供应相关函电、资料。报验须知

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在向商检机构报验时,应依照商检机构的要求,真实、精准地填写申请单并签名盖章。 它是关系人报请商检机构检验的 正式文件,也是商检机构执行检验的一种原始凭证。 一般对于不同合同、不同发票、不同提单或装运单的商品应分别填写申请单。 报验时除了提交申请单外,还应依据下列不同的情形分别供应各种单证。

报验分类和规模

一. 法定检验报验

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有一部分进出口商品及其运输工具务必经历商检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运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验称为法定检验报验。 (一) 进口商品法定检验规模

1.列为<<种类表>>的进口商品;

2.相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3.其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二) 出口商品及其运载工具法定检验报验的规模

1.列为<<种类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运用鉴定;

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

6.相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7.其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二. 法定检验报验

依据<<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行条例>>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商检机构可以依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或本身的需要,申请或委 托商检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签发鉴定证书。

商检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规模首要有:

(一) 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二) 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三) 进出口商品的积载鉴定、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四) 装载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五) 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六) 集装箱及集装箱货物鉴定;

(七) 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八) 抽取并签封各种样品;

(九) 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余鉴定证书;

(十) 其余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报验时间和地点

一. 进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规模内的进口商品,在到货后,收货人务必向卸货口岸或者报关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由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 登记的印章",海关凭此验放。同期,收货人还务必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

(二) 法定检验规模以外的进口商品,假使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假使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匮乏的商品,务必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四) 需要结合安装调试执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很难复苏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五) 法定检验规模以外的进口商品,假使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也未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收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验收,商检机构应督促收货人验收并执行抽查检验。验收不合格需要凭商检机构检验证书索赔的,收货人应该及时向所在地的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六)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该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执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二. 出口

(一) 属于法定检验规模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该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规模以外的出口商品,假使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二) 属于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商品,发货人应在商检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口岸商检机构报请查验换证。

(三) 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规模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相关商品生产企业运用以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运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运用鉴定。

(四)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务必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五)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务必向商检机构报验。

报验所需的单证

一. 进口

进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供应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也称"货物流向单")等相关单证。

(一) 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供应国外的检验证书、运用表明书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二)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供应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三) 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供应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 事故记录等。另外,船方还应供应航海日志、海事数据、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数据等各种相关资料。

(四) 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供应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运用年限、财产的 维修保养情形等各种相关的资料。

(五) 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供应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 验时,还应供应相关函电、资料。

二. 出口

出口商品在报验时,一般应供应外贸合同(或售货证实书及函电)、信用证原先的复印件或副本,必要时供应原先。合同假使有补充协议的 要供应补充的协议书;合同、信用证有更改,要供应合同、信用证的修改书或更改的函电。对订有长期贸易合同而采取记帐方式结算的,各外贸进 出口公司每年一次将合同副本送交商检机构.申请检验时,只在申请单上填明合同号即可,不必每批附交合同副本。凡属危险或法定检验规模内的商 品,在申请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安全,卫生检验时,务必提交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证,商检机构凭此受理上述各种报验手 续。

(一) 凭此成交的商品,须供应经国外买方证实,双方签封或合同,信用证已清晰须经商检机构签封的样品.临时看样成交的商品,申请人还务必将 样品的编号,号码送交商检机构一份。对于服装、纺织品、皮鞋、工艺品等商品,在报验时还应提交文字表达不了的样卡、色卡或实物样品。

(二)属于务必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报验时务必供应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或出口质量许可证编号和 厂检合格单。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时,务必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和厂检合格单。

(三) 经发运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商品,需在口岸申请换证的,务必交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简称"换证凭 单")正本。

(四) 经生产运营部门检验的,应提交其检验结果单。

(五) 首次检验不合格,经返工整理后申请从新检验的,应交附以前的商检机构签发的不合格通知单和返工整理记录。

(六) 申请重量/数量鉴定的,应交附重量明细单、装箱单等资料。

(七) 申请积载鉴定、监视装载的,应供应配载图、配载计划等资料。

(八) 申请出口商品包装运用鉴定的,应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包装性能检验合格单。

(九) 申请委托检验时,报验人应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提交检验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时还应供应相关 函电、资料。词语解释

报验

bào yàn

犹报应。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归心》:“好杀之人,临死报验,子孙殃祸,其数甚多。” 宋·阮阅《增修诗话总龟后集》卷四五引《丹阳集》:“ 流水长者子,以象负水,救十千鱼,生忉利天,可谓悲济之极,报验之速矣。”进出口商品的报验

所谓报验,一般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依据需要,申请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的举动。

商检机构要对某一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以前务必立案,(务必落实由谁向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手续。接受报验就是立案,立了案才可正式开始工作。所以,接受报验是商品检验工作程序中的第一环,也是商检工作的开始的。

对于《商检法》和其余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务必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商检机构应依法督促和要求关系人及 时报验。对那些迟迟不报验或漏报,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商检机构检验的违法举动,商检机构应根据法规规定给予 批评教育或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是,一旦关系人执行报验,商检机构就从接受报验时开始进入检验工作程序,同期也负起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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