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金融衍生产品文章详细

台湾期货交易所

外汇网2021-06-19 00:01:02 116
简单介绍

1997年,在CME(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与新加坡交易所SGX-DT推出台湾指数期货之后,为了避

免岛外交易岛内股指期货对台湾金融市场造成不可意料的影响,台湾当局加速了岛内期货市场的建设。1997年9月9号,台湾期货交易所成立。1998年7月21号推出了第一个股指期货合约--台湾证交所加权综合指数。在短短的七年时期内,台湾期货市场发展十分快速,2004年台湾期交所所有合约成交量达59,146,376张,是1999年的60倍。成交量的飞速发展、产品的持续创新以及制度的持续变革使台湾期交所荣获本轮殊荣。地下期货

台湾期货交易始于1981年,当时“中央信托局”依重要物资国外期货交易管理办法,邀请美国美林证券来台设立第一家期货公司,并准许交易不错的厂商,就规定的商品,经申请核准从事国外期货交易。尔后,港商大举去台,设立非法期货地下公司,1986-1990年间全盛期间,全台湾地下期货公司多达400余家。台湾主管机关眼见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纠纷持续,展开大范围治理整顿。同期也考虑要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务必供应合法的避险场所,于是就积极执行建立合法期货交易的完整法律根据。发展期货

1997年美国CME与新加坡交易所SGX-DT推出台指期货,台湾政府当时的第一反映是不向指数服务商供应台湾股票市场报告及信息服务。但后来顾虑到这些指数服务商均为大型国际性金融集团,政府得罪不起。不得已之下,当局决定禁止岛内投资人参与岛外台股指数期货市场。但自此造成了其他困难,那就是台湾投资者在股票市场风险管理工具运用方面沦为了“二等公民”。由于此时的台湾股票市场已经向QFII放开,也就是说QFII可以在台湾股票市场投资也可以在CME或SGX股指期货市场执行保值。而此前,台湾已经成立了期货交易所筹备处,所以这一事件加快了台湾股指期货推出的进度。

1997年3月4号台湾“立法院”通过了《期货交易法》。依据第8条规定,经台湾地区证期会核准,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同年9月9号获得公司执照,1998年4月19号,期交所举行开幕仪式,5月28号《期货交易税条例》通过立法程序,7月21号期交所正式营业,推出了第一个合约,即台湾证交所股价指数期货合约。从此开始,台湾期货市场进入了迅速发展的通道。

1999年7月21号推出了电子类股指价指数期货与金融保险类股价指数期货。

2001年4月9号推出了小型台股指数期货。2001年12月24号推出了台股指数期权。

2003年1月20号推出股票期权。

2003年6月30号推出台湾50指数期货。

2004年1月2号推出十年期公债期货。

2004年5月31号推出三十天期利率期货。成交情况

在台湾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共有9个。分别是台湾证交所股价指数期货、电子类股指价指数期货、金融保险类股价指数期货、小型台股指数期货、台股指数期权、股票期权、台湾50指数期货、十年期公债期货、三十天期利率期货。整个市场的成交量从1999年的1,077,672张上涨到2004年的59,146,376张,上涨差不多60倍!开户数由1999年的22.6万户上涨到2004年前11个月的100.5万户,是各商品的日均交易情况。当前成交最活跃的是台指期权,其次是台指期货。法规架构

为了规划台湾金融期货交易,早在1994年初,台湾各界就积极助推建立台湾期货市场。形成了一个由专家、学者及业界精英构成的期货交易法起草小组。1997年3月4号,台湾"立法院"通过了《期货交易法》,1997年3月26号正式颁布。取代了以前的《岛外期货法》。形成台湾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事业的法律根据。

《期货交易法》分为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业、同业公会、监督与管理、仲裁、罚则、附则等九章共计125条。1997年11月11号,颁布了《期货交易法施行细则》。随后,规范各种市场主体的管理规则也陆续出台。如表3所示。

表3台湾期货市场各种法规

期货交易法施行细则 1997.11.11 施行

期货交易所 设立标准 2000.9.11 施行

管理规则 1997.5.30 施行

财务数据编制准则 1998.9.18 施行

期货结算机构 设置标准 2000.9.11 施行

管理规则 2000.9.8 施行

财务数据编制准则 1998.9.18 施行

期货商 设置标准 2003.1.14 施行

管理规则 2003.1.14 施行

主管与业务员管理规则 2002.12.24 施行

财务数据编制准则 2002.12.12 施行

期货顾问 设置标准 2002.11.8 施行

管理规则 2002.11.8 施行

期货经理 设置标准 2002.11.8 施行

管理规则 2002.11.8 施行

证券商运营期货交易辅助业务管理规则 2002.12.16 施行

期货市场监视准则 1997.12.24 施行

为了增强处罚强度以及完善主体机构内控制度,台湾《期货交易法》在2002年6月12号执行了修正。修改了第119条与第125条,并增订了97-1条。"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及期货业,应建立财务、业务之内部控制制度。主管机关得订定前项公司或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之准则。第一项之公司或机构,除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外,应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内部控制声明书。"结算模式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期货市场的结算模式为"交易所专属模式",即期货交易所内设的结算机构(部门)作为期货市场的中央对手方,履举动市场执行清算的义务。自此可见,台湾期货交易所结算部便形成了台湾整个期货市场结算业务的中心。

此外,依照能否具有结算业务资格,台湾期货市场结算体系又可分为个别结算会员、一般结算委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三类。个别结算会员仅能为本身的经纪或自运营务办理结算与交割;一般结算会员不但能为自己,同期还可以受托于其余期货自营商或期货经纪商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是仅能为期货商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的金融机构。

所以,从清算层级上来说,台湾金融期货市场的结算架构则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客户执行结算。上述三个层次的结算模式,使市场风险在多个结算环节中得到层层分散与消解,各结算层次因承受着适当的风险阻力而付出管理与控制风险,进而使市场风险集中暴发的概率减小。

截止2004年10月,台湾期货交易所共有结算会员32家,其中个别结算会员9家,一般结算会员23家,特别结算会员暂且没有。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与控制是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最为核心的环节,台湾期货市场之所以能在短时期内获得这样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期货市场所建立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

(一)市场专业化分工,相对隔离风险

"当前在台湾,差不多所有的大型证券公司都设立了全资期货子公司,这些证券公司参与金融期货市场差不多均为通过其下属子公司执行交易。"台湾期货业同业公会秘书长谢梦龙先生表明,"台湾期货市场之所以形成如此的格局原因首要有三:第一,遵循国际惯例。无论是发达的欧元兑美元金融期货市场,依旧我们周边的新兴市场--韩国、新加坡,金融期货在专业化场所执行交易有助于风险控制与管理。第二,相对隔离市场风险。维持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对隔离,能较有效的防止当某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发生时,快速蔓延至整个资本市场。第三,遵循现有法规。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第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在期货交易所执行',所以,证券公司通过期货公司参与便形成有效渠道之一。诚然,在台湾,证券公司是值得直接作为交易所会员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但多年来事实情形是,证券公司以内部没有高水准的风险控制体系下,是不愿贸然直接参与。由于一旦直接参与期货交易,在遇到违约事件发生时,证券公司需要以全部资产履行偿付义务。"

那么,我国台湾地区各种金融机构是如何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呢?其可选择的渠道首要有三条。其一,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在经各自主管部门准许后,直接申请形成期货交易所会员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同期,当市场违约事件发生时,以全部自有资产作为履约财务资源。其二,设立或控股期货公司,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该期货公司参与。其三,证券公司作为期货公司的交易辅助人(Introducing Broker),即:证券公司通过招揽客户恐会公司已有客户介绍给期货经纪商,同期收取介绍佣金。

台湾期货市场中的"交易辅助人"模式因为美国,经历改良后的台湾交易辅助人制度只允许证券公司申请。该机制的推出为台湾期货业的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面,它的显现拓展了有关期货产品的市场营销途径,便利了市场投资人的参与者式;另一面,对于证券公司来看,达到了既可以参与期货交易,又不用承受以本身全部资产的赔偿责任;同期,对于期货商来看,他们也增长了一大批平稳的客户资源。但是,当前台湾的IB机制也存在适当的不足。首要表当下,由于IB最终要通过期货商报送客户指令,所以市场一旦显现较大的波动时,有机会显现期货商本身的客户指令优先于IB客户的情形,进而给IB的客户产生较大的损失;其次,IB机制在客观上也增长了交易的中间环节,从而增长了客户的市场参与成本。

(二)积极防范风险

引入资本足够率、调整后净资本额指标,积极防范风险

对于证券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规模,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引入"资本足够率"指标来加以考评,规定证券公司合格自有资本净额与运营风险金额的比率不得差于150%,未达标准的,证券公司能开展业务的规模将承受制约。

对于期货公司,台湾地区引入了"调整后净资本额"概念,以有效管理期货公司过渡投机金融期货市场举动。"调整后净资本额"由调整后资产(一般是流动性强的资产加保证金部分)减去负债,再加之其余调整项目组成。"调整后净资本额"不仅是衡量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标准,台湾金融期货市场更是将其与该公司持有期货合约的未平仓量直接挂钩。期货公司与结算会员须每日计算调整后净资本额,同期,期货公司调整后净资本额不得差于其客户保证金专户总额的10%。

自此,期货公司若期望扩大本身业务能力,只有通过增长企业资金投入,提升财务能力,才可达到企业范围的扩张。

(三)加深日常结算监控

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期货市场日常结算监控操作与大陆现有三家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基本相同,都可分为"在线监控"与"离线监控"。

但不同于大陆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台湾期交所将风险控制系统分为事前监控、盘中即时监控、盘后监控等三部分。其中,盘中即时监控包含盘中清算操作、盘中委托量操作与盘中部位监控操作。一个交易中日,交易所会分三次以市场即时价格或特定价格(由交易所考虑当时市场行情变动情况决定)对结算会员未平仓头寸执行盘中损益试算,以解析交易时段中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权益数情况,如有结算会员保证金差于应有水准时,则发出盘中追缴通知,并视情形执行制约新添部位操作。

(四)结算中的保证金设置

保证金是履约的担保,卖方与买方均有违约的机会,所以台湾金融期货市场实施"全额保证金法",即交易所以结算会员持有买方与卖方仓位的合计数量来计算保证金。

具体就保证金设置来说,台湾金融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可分为"结算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两个层次。其中,"结算保证金"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或非结算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又可以分为"期初保证金"和"保持保证金"两部分。"期初保证金"是交易人从事期货交易所务必缴纳的保证金,"保持保证金"是交易人持有仓位后最低保证金额度标准,并作为保证金补缴的基准。

(五)违约事件中的财务资源

在处理风险事件过程中,建立公正、合理的期货市场财务资源制度不仅可以加强市场参与者信心,也有助于监管者对违约事件作出有效、快速的处理。

对于清算机构来说,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期货市场在违约事件的财务资源上,建立起了"四级偿付链条"。链条由先至后依次为:结算保证金--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每家结算会员缴纳的交割结算基金--结算会员共同分担。 这里所说的"交割结算基金"是指,凡申请担任结算会员的公司都务必依照其实收资本额的20%缴纳作为交割结算基金。若该结算会员增长了委托机构,或非结算会员新添分支机构,交割结算基金都应相应增长,以此提升结算会员的风险低偿能力。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