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3号国务院国发[2003]26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行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更深一步规范,中央增长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区域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高达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实施。
多地区、各部门要更深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连续发展创造不错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