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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外汇网2021-06-18 23:59:02 123
什么是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或投资人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

同一投资人在不同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多出一个投资人的限仓数额。结算会员和投资人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1、对投资人同一品种单个合约月份单边持仓实施绝对数额限仓,自然人持仓限额为1000手,法人持仓限额为5000手。

2、当某一月份合约市场总持仓量胜过20万手(单边)时,结算会员该合约持仓总量不得胜过总量的25%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是指为防止大户操纵和个别会员胜过自己的资金承受力超量交易, 在价格大起大落时显现巨额亏损,交易所依据会员资金实力核定会员的最大持仓限额,对套期保值者不受此项约束。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的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03年9月1号实行),对“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实施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人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第十六条限仓实施下方基本制度:

(一)依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形,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取制约会员持仓和制约投资人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施审批制。

第十七条同一投资人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多出一个投资人的限仓数额。

第十八条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人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期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见下表: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期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单位):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人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十九条交易所可依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运营情形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经纪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准,由交易所规定(见第十八条表)。

信用系数:以经纪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长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长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胜过2;

业务系数:经纪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经纪会员年交易金额高达规定水平,则相应提升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胜过1。(见下表)

第二十条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经纪会员须在当年3月15号前向交易所供应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号到12月31号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月20号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发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月21号起至次年3月20号止阶段(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到期未供应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供应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须经理事会准许,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会员或投资人的持仓数量不得胜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胜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人,交易所可以按相关规定实施强行平仓。

一个投资人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多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指定相关经纪会员对该投资人超标持仓实施强行平仓。

第二十四条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人持仓之和胜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相关投资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可以按相关规定实施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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