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金融衍生产品文章详细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外汇网2021-06-18 23:58:50 106
什么是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ITA)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2月9号到13日促成的协议,于1997年4月1号生效。它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自愿参与,但参与方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受的义务是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行的,所以所有其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可得到好处。在参与主体上,它相似于诸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可称为“次多边贸易协议”。协议包含序言、4个条款及1个附件构成。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的规模、关税及其它税费缩减、实行期,以及扩大产品规模的更深一步谈判等内容。附件是模式及产品规模,包含附表A:协调制度税则号清单和附表B产品清单。

协议的宗旨是:提升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达到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的最大自由化,激励世界规模内信息技术产业的持续技术进步。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参与方委员会。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背景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新促成的协议。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申请加入WTO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均可参与该协议,但需要提交关税减让表,产品清单等文件,并得到《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已有参与方的审议通过。

1996年12月9号到13日,世界贸易组织在新加坡召开首次部长级会议。会议阶段,29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签署了《有关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级会议宣言》(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即《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简称为《信息技术协议》。宣称协议将放开到1997年4月1号供各成员和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签署加入,务必高达有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90%以上的参与方接受才生效。1997年3月26号,在美国和欧盟的极力助推下,共有40个国家和地区宣称加入《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他们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胜过了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的90%,所以该协议于1997年4月1号生效(到2003年4月25号,共有59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参与)。这些国家和地区政府宣称答应落实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宣言,在1997年7月1号前缩减计算机和通信产品关税。受于《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无法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支持,必须采取相似于诸边协议的方式,仅适用于签字方,未达到多边化实行该协议,并给签字方保留敏感项目及较长期减让期间的灵活性。协议生效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了“扩大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委员会”。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首要内容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简称ITA)的首要内容有序言、条款与附件。序言阐明了协议的宗旨:顾虑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在信息产业发展及世界经济强势上涨中的重要作用,提升社会水平及扩大商品生产和贸易的目标,达到信息技术产品世界贸易的最大自由化,激励世界规模内信息技术产业的持续技术进步。首要条款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的规模、关税及其它税费缩减、实行期,以及扩大产品规模的更深一步谈判等内容。附件是模式及产品规模,包含附表A:协调制度税则号清单和附表B:产品清单。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基本原则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导致一个关税缩减机制。尽管协议也规定要审议非关税壁垒,但不需要做出约束允诺。形成《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与方,务必遵守四条原则:第一,允诺务必涵盖协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规模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品,可以延长降税实行期,但务必缩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务必缩减至零关税;第三,其它税费务必约束在零,缩减非关税措施;第四,参与方缩减关税及其它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受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行,参与方缩减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的措施也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余所有成员。换言之,仍未参与该协议的世界贸易组织其余成员只享受权利(免费搭车者的好处),不承受义务。这是与诸边贸易协议不同之处。在参与主体上,它相似于诸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可称为“次多边贸易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适用产品规模

协议的附件包含2个附表,附表A列出所涉协调制度税则号或部分分税号,分为2节:第1节:计算机等产品;第2节:半导体生产和试探设备及零部件。附表B为无法按协调制度分类的新产品清单,只对具体产品执行了描述,各参与方依据产品描述确定这些产品各自的编码,即无论在协调制度中如何归类。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涉及的产品很普遍,约300多个税号,首要汇聚在协调编码制第84、85和90章,个别产品在第38、68和70章。首要包含下方几类:

1.计算机及软件:计算机系统、笔记本电脑、中央处理器、键盘、打印机、表明器、扫描仪、硬盘驱使器、电源等部件;以磁盘、磁带或只读光盘等为介质。

2.电讯产品:电话机、可视电话、传真机、电话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送受话器、应答机、广播电视传输接收设备、寻呼机等。

3.半导体、半导体生产设备:各种型号和容量的芯片及晶片;包含多种生产半导体的设备和试探仪器、如蒸汽析出装置、旋转式甩干机、刻机、激光切割机、锯床及切片机、离心机、注射机、烘箱及加热炉、离子导入机、显微镜、检测仪器,以及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和附件。

4.科学仪器:测量和检测仪器、分色仪、分光仪、光学射线设备等。

5.其余产品:文字处理机、计算器、现金出纳机、自动提款机、静止式变压器、表明板、电容器、电阻器、印刷电路、电子开关、连接装置、电导体、光缆、复印设备、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广域网设备)、液晶表明屏、绘图仪、多媒体开发工具等。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实行期

协议规定依照1997年开始到2000年,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向下调整进口关税25%,最终将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降为零。

2000年发达国家参与方的信息技术产品已实施零关税,低收入国家参与方可以延长关税减让实行期,最长到2005年1月1号,但按六个阶段均等缩减至零,到时世界95%以上的信息技术产品将达到自由贸易。

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受于各参与方的成长情形不同,所以他们选择的产品在数量上和部门规模上也不相同,有的参与方在其余税费与非关税措施未作允诺,都想通过更长的实行期,为各自当前一部分相对落后的产业部门供应较为充足的成长时间。但到2005年新一次多边贸易谈判终结时,该协议或许完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框架。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参与方

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中国香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吉尔吉斯、拉托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毛里求斯、摩尔多瓦、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巴拿马、菲律宾、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中国台北、泰国、土耳其、美国、英国(截至2003年4月25号共60个参与方,含欧盟)。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