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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

外汇网2021-06-18 23:58:30 136
票据融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票据的签发、获得、转让及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以真实、合法的商业交易为基础,而票据的获得,务必给付对价。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禁止纯粹融资性票据的。诚然从放出自有资金的角度讲,通过签发出票、背书转让达到的票据支付功能自身也蕴涵了融资功能。当下以“票据贴现”为名义的票据融资广泛存在,不仅银行、企业乐于从事和参与票据贴现业务,还相继诞生了为数不少的专门供应票据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票据掮客”)。

正常情形下,票据融资会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双赢局势。一面,银行通过供应票据贴现服务既可以向持票人、出票人分别收取适当的贴现利息和手续费(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手续费),又可以从出票人处吸纳适当的存款(根据不同信用等级收取不等的承兑保证金,一般为票面金额的30%),还可以持票向其余银行办理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另一面,因贴现率远差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融资代价和难度相对较小,持票人通过贴现可以及时得到现金,增速资金周转,减弱财务成本,甚至还可规避汇率风险。

但近期几年票据融资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屡屡显现银行违规操作和诈骗银行的现象。一般的操作手法是,首先在企业集团内部通过关联企业(或是关系紧密,建立了某种默契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签订并无真实交易关系的虚假合同,备齐银行审查所需全套文件、单证,然后由一家企业申请银行开立承兑汇票,由另一家企业申请贴现,进而套取银行资金。个别企业专门为此成立 “皮包公司”,专事这类灰色操作,事后即销毁资料并注销公司;亦有个别作为出票人的企业到期表明“无力足额交存票款”,进而谋求与银行促成妥协,转为短时间贷款,以此高达连续套取银行信用的目的;更甚者,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士勾结,利用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当下另有一种“融资公司”,其操作模式更为多元化,其可以为客户垫付承兑保证金,同期协助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承兑汇票,客户再用贴现所得款项归还“融资公司”垫付的承兑保证金,同期支持一笔手续费。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9月5号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完善票据业务制度相关困难的通知》,该通知对票据贴现事项做了较大程度调整:(1)清晰规定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审核,转贴现行和再贴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只负责审核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能否合规;(2)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供应的单证规模由升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部分行业人士觉得,这代表着扩大了可以执行票据融资的企业规模,拓宽了企业融资途径,恐怕还昭示着融资性票据的逐渐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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