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动: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举动。该罪犯罪组成的客观方面要求举动人务必具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且情节严重的举动。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运用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织带等。凡假造或者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高达严重程度,即组成本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举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举动人具有实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且是情节严重的举动。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特质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特质如下:
(1)、其首要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客观上显现为举动人实行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举动;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余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司法解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该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该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运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余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