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经济经纪犯罪文章详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外汇网2021-06-18 23:26:27 214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余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重大的举动。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含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含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含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客观方面显现为违背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有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重大的举动。所谓“侵权复制品”包含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余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含自然人地包含单位;主观方面是有意。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这与侵犯著作权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两者所不同之处在于,本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余制作举动直接产生的,举动人的销售举动只然而是前述直接侵权举动的保持,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举动的一种帮助。也正因这样,其危害性比侵犯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

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犯复制品,依本条的规定,首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余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重大的举动。

销售是本罪客观举动的具体内容,销售仅指将侵权复制品向消费者出卖,非销售营利举动不能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使举动人不是销售而是赠与、出借或收买自用等,均不符合本罪举动特质。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的“销售”之理解不应过于狭窄,如仅限于“出卖”的举动,对于出于营利目的把侵权复制品大批出租的也应看为一种“销售”举动,以防止犯罪分子以此逃避罪责。

举动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还务必是违法所得数额重大的才可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有关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困难的解释》的精神,违法所得数额重大,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未高达上述标准的不能组成本罪。

侵权复制品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销售”的物品,它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等合法权利的情形下复制、出版和制作的,对于销售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规模内运用的作品,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能否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我们觉得,该种举动能否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该注意下方两点:(1)违法所得数额。假使仅为销售少量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的,不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可予以行政处罚。(2)合法复制品的性质转化,复制品的合法性一般是有一定条件的,多出合理运用的规模,合法复制品的性质发生转化,已不具有合法性,如依照《著作权法》,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泽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但这些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士运用,假使出版发行,则是非法的,所以多出合理运用规模销售相关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形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施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主体应当是指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余自然人或单位。假使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自己实行销售行 为的,组成侵权著作权罪而非本罪。诚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举动人也或许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举动人共同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非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显现为有意,而且具有营利目的。这就要求举动人务必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仍执行销售的才可组成本罪。“明知”包含“明知必然是”和“明知或许是”两种情形,只要举动人有其中之一情形的,就可觉得其属于“明知”,不能把“明知”局限于“确知”,以免放纵犯罪分子。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凭举动人的口供,而应依据全案情形特别是侵权复制品的来源途径、举动人进货与销售的单价等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分析。假使举动人出于过失并没有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给予销售的,不组成本罪。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分析销售侵权复制品能否组成犯罪,首要可从三个方面执行考察:

1、看举动人能否明知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假使并没有明知,即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组成犯罪。

2、看其销售对象能否属于本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217条所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组成犯罪。

3、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重大的,即便有其余严重情节也不组成犯罪。

(二)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余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或许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重大的举动;侵犯著作权罪的举动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卖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就组成犯罪。在实践中,举动人假使实行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举动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重大的,后一举动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举动,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施数罪并罚;假使举动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不是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举动又符合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施数罪并罚;假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举动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举动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困难。

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案件

四川省成都市的音像销售商付强从2000年1月到2005年7月从事盗版光盘运营活动,从中非法赢利达10万余元。

四川省公安厅于2005年6月21号对付强的天马音像店执行搜查,共查获各种音像制品126种22257张,经四川省音像制品鉴定组鉴定,其中有123种21912张属非法音像制品。2005年7月12号,付强被警方抓获。

此案被称为“四川省销售盗版光盘第一案”,付强形成四川省因销售盗版光盘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2005年12月30号,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觉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背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运营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鉴定书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音像制品中有正版音像制品以外的非法音像制品,不能消除该非法音像制品是侵权复制品的机会性,也就未证明被告人付强销售的就是上述司法解释所指的“其余非法出版物”,所以指控被告人付强犯非法运营罪罪名不精准。被告人付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销售的是盗版光盘,应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认罪立场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给予接纳。据此,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付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有关词条

ing="1" cellspacing="1"> 变造货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串通投标罪 贷款诈骗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妨害清算罪 非法运营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专利罪 集资诈骗罪 口袋罪 侵占罪 损坏生产运营罪 强迫交易罪

参考资料

1、http://baike.aliqq.com.cn/jingjifanzui/200808-2142.html

2、http://www.srzc.com/news/flflmc/2008/81/088116422656409.html

3、http://www.srzc.com/news/flflmc/2008/81/088116422656409.html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