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出口退税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体现税收激励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单价进入国际市场,以提升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依法对在国内已征升值税、运营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清晰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外),在其出口时将已征税款给予退还的制度。它是中国恃定税收政策的产物。在1985年初,国务院对中国税收政策、外贸政策执行巨大调整,决定从l985年4月1号起对所有运营外贸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口产品全面实施退税政策,以加强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支持出口创汇,同期还颁布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规,由此,出口退税形成中国税收领域中一广泛而又独特的活动。1988年1月开始实施全面彻底退税,属于产品税、升值税征收规模的产品,按核定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并对出口的应退税款一律由国家预算收入退付。1991年开始实施外贸体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税政策不变,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至此,中国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税制度。实践证明,实施出口退税制度,对于激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少数企业事业单位却借此机会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损坏了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遂实施,而且还给国家财政产生严重损失。客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显现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举动。 骗税是以退税为前提的。中国当前退税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般的退税,其他是出口退税。一般的退税是指受于税务机关错用税率或纳税人申报的错误,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等,产生多证或误征税收,而按规定把多证或误征的税款退还给原纳税人,以及依照规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税收的手续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和依照税收管理制度规定准许的减免税的退税。该种退税属于正常的退税,假使举动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该种退税的,属于一般的骗税。受于税务机关依据原征税凭证能够对一般的退税执行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所以对一般的骗税只看为偷税举动执行处罚、数额较大的可以偷税罪论处。而出口退税不同于一般的退税、该种退税是国家为激励出门,加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予以的优惠待遇,并非是因对纳税人多证、误征或减免税收等引起的退税,所以骗取出口退税比一般的骗税的危害性要大。 l、举动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依据司法实践,常见的欺骗手段首要有: (1)串通有出口运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主动寻到相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求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项业务。在外贺企业做出允诺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国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就在此时,犯罪分子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期向外贸企业供应虚开代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并获得外贸企业供应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执行所谓 “出口报关”业务。 (2)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士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获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事实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升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一般是一部分没有外贸出口制约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余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一般远远好于事实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升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坐地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国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此是犯罪分子在实行其一连串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举动中务必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犯罪分子事实获取非法利益的核心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与国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国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执行非法调汇;有时犯罪分子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国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国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执行非法调汇交易。该种非法调汇的单价一般比正常调汇率价格格高出很多,犯罪分子便从这非法调汇的差价中得到了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尽管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产生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地运用犯罪分子供应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犯罪分子与外贸企业的该种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双方从中均得到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蒙受重大损失。 (4)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手段大体有四种,--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贿赂海关工作人士,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形下,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键点位岸把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买入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尤其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一般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人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运用、搞货物“旅游”。该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目前诈骗(出口退税)犯罪分子较常用的伎俩。值得指出的是,当前在沿海地区的一部分重要口岸,发现有少数海关工作人士和其余不法分子,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分子相勾结,专门从事出租货物的犯罪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该种人一般被称为“货主”,对他们的犯罪举动也应该依法给予严厉冲击。 2、举动人务必是对其所生产或者运营的商品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假使不是对其所生产或者运营的商品假报出口,而是通过伪造或者行贿等手段,借出口退税的名义,凭空骗取国家财产的,则不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为诈骗罪。 3、骗税举动务必是在从事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实行。假使不是从事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冒充出口企业,假报出口、伪造、变造或者骗取退税凭证,骗取退税款,则不能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诈骗举动,数额较大的应定诈骗罪。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数额务必高达适当的标准。依据本条规定,这个标准为一万元以上。主体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高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其中单位首要是具有出口运营权的单位。由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激励产品出口而予以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运营权的单位不或许享受该种优惠。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中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l)享有独立对外出口运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提供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后一种情形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运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至于代理方自身具有直接出口运营权,诚然可以形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主体。主观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有意,而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受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士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受于质最等原因又被退回,产生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有意,所以不能以骗取出门退税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运营权所务必高达的创汇任务,并从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没有影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认定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界限 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组成诸要件方面有着明显区别: 1、在犯罪客观方面,偷税罪一般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开支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执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举动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余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该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举动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余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可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该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形执行定罪处罚:(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胜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2)纳税人骗取税款胜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胜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2、在犯罪主体方面,偷税罪是特殊主体,一般只能由纳税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组成,而且突出表当下该纳税人务必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组成,而且突出表当下该举动人一般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3、在犯罪的主观方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有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举动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形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举动人在未事实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举动,欺骗性是该罪的本质特质。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采取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搞假货物报关出口骗取货物出口报关单、内外勾结供应出口收汇单证等欺骗手段、非法组织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在根本未交纳税款的情形下,从税务机关或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举动。所以、骗取出口退税举动实质上是一种诈骗的举动。近些年来、诈骗犯罪的手段逐渐增多,诈骗的对象也越来越厂,如信用证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为了有效地惩治这些把罪举动,本法分别单独规定了罪名和法定刑。依照特别规定好于普通规矩的惊则,凡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组成要件的,直接以骗取出口退税定罪处罚,不再以一般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和个人违背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勂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首先其区别首要表当下客观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方面,显现为举动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的举动,骗取出门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则显现为举动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实行假报出门或者其余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举动。其联系首要表当下,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罪自身是举动人实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实行又以举动人实行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罪为必要的环节,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牵连关系,当举动人将虚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数额较大时,该举动人就同期触犯了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两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可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诚然、假使举动人未将虚开的升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而是用于申请抵扣税款或者非法卖出,则不能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而应该依照虚开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偷税罪或非法卖出升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中的一个重罪从重处罚。处罚
1、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数额重大或者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数额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余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下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本节第211条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士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士依本条规定处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