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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性垄断

外汇网2021-06-18 23:22:09 217
简介

市场上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单独一个供应者并没有一定就组成强迫性的垄断。强迫性垄断指的是当市场上没有任何竞争的可能—比如透过价格、技术、产品创新、或行销技术的竞争全都被禁止时,这个市场便不会显现任何竞争者,强迫性垄断于是造成。强迫性垄断是保障垄断者免于竞争的工具,受于确定了不或许有竞争者显现,垄断者便能自行调整价格和生产决策。该种市场也被称为无竞争市场。在强制性的垄断下,市场上差不多没有任何活力能促使垄断者增进其生产或服务品质,垄断者往往还会执行价格的垄断—简单的说就是“漫天开价”。穆瑞·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表示,产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或许会“运用暴力”以促成执行垄断的有利条件,他而且表示:“强迫性垄断者所供应的服务往往质量差劲而又毫无效率”。

与强迫性垄断相反的是“非强迫性垄断”,该种垄断并没有代表将来不会有竞争者显现,所以垄断者若想继续保持垄断的地位,就务必时时刻刻考量其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价值、调整其价格和改进生产决策,借由拉低价格以阻绝其余任何或许的竞争者显现,该种垄断也被称为效率垄断,受于潜在的竞争者没有能力执行更为有效的生产、所以便无法和目前的垄断者竞争。所以,在非强迫性垄断下竞争者是有机会显现的,导致竞争者无法借由如此的竞争获利(除非他们能寻求出更有效的生产方式以减弱价格)。但在强迫性的垄断下无论竞争者或获利都不或许显现,在如此的情形下,垄断的公司得以随意调整价格而完全无需顾虑或许的竞争者显现。看法

经济专家阿伦·格林斯潘觉得如此的强迫性垄断“只有机会是由政府干预所产生的—借由社会管制、补助、或特权等手段”。力争强迫性垄断只有机会是由政府干预产生的人一般是属于自由放任的拥护者,他们一般也反对反托拉斯法案。然而,一部分商业伦理学家也如果自由市场或许会显现强迫性的垄断。一部分经济专家则觉得是政府“制造”了强迫性的垄断。举例来说,自然垄断的理论一般被用以正值化政府垄断的设立,禁止所有政府企业或政府特许企业之外的竞争者显现,而且彻底管制价格。该种政府垄断在电力、水力、和电信业上相当常见。社会主义的经济专家支持如此的强迫性垄断,力争如此做将能保证市场会根据国家的利益运转。而反对者如法官Richard Posner则对此批评道:政府设置的强迫性垄断所产生的无谓损失(deadweight losses)最终将令胜过任何或许从中得到的利益。设立

当一个公司成功的运用强迫力量阻绝了所有竞争的机会性时,便造成了强迫性的垄断。一个公司或许会透过非法的或非经济上的手段(比如勒索)来促成强迫性垄断的位置。一个公司也可以透过非强迫性的方式(如直接在市场上击败其余所有竞争者)促成垄断目标,一旦公司形成了唯一的提供者,在理论上便将能建立起一同强制性的“入口阻碍”阻绝其余竞争者的加入。该种形式的垄断最知名的例子之一是在1920年代的美国,禁酒令的实施致使大批非法走私和贩卖酒类的集团犯罪显现。其中最知名的走私集团之一是芝加哥的艾尔·卡彭(Al Capone),他借由贩卖私酒的利润在芝加哥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犯罪帝国,并借由暴力或恐吓等手段阻止其余竞争者加入。但是,这个例子正正好表明了政府干预所产生的后果—公开的酒类制造和贩卖都被法律禁止,但是却无法禁止市场上对对酒类的需求,于是致使走私和私酿酒类有大批利润可图,而这些非法生意都没有根基于贸易的契约上。

有记录以来也有一部分例子被某些人觉得是是属于未透过政府影响的强迫性垄断,而且尝试以反托拉斯法来处理这些困难。举例来说,在美国对微软案连结中,原告方控诉微软“强迫”苹果电脑签订了禁止竞争的合约。放开源代码促进会的成员Eric Raymond对此评论道:“法庭所宣判的是很多人不曾想过的事实—微软真的是一个强迫性的垄断公司”即使法庭的宣判对微软不利,但很多人依然觉得微软并不是强迫性的垄断。其他例子是1945年的美国对美国铝公司(Alcoa)案,法庭宣判Alcoa公司的作为是“消除竞争者的”。

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拥护者觉得强迫性的垄断只有机会是透过政府的干预产生的,而且也替非强迫性垄断辩护。他们力争任何能够供应更好产品或更小价格的公司都有资格形成非强迫性的垄断者—只若是在其余竞争者可以自由加入的情形下。他们力争这些非强迫性的垄断者一般将他们的单价降的很低,正是由于他们了解到这是唯一能够消除其余竞争者加入的方式。换句话说,即便市场上没有竞争者存在,竞争者显现的机会性也会有效地影响这些非强迫性垄断者的单价和生产决策。就如同强迫性垄断者一般是在保证了没有竞争者会显现后,才可开始对消费者漫天喊价。一部分人觉得价格的低廉与否正是分析垄断的强迫性与否的标准。法律

透过法律所颁布的强迫力量毫无疑问是强迫性的垄断。在政府执行的垄断里,由政府直接指挥的代理机构自身便形成了垄断者,而强迫性的垄断地位则可以透过那些禁止竞争的法律或管制加以保持,或者由政府全盘控制生产的要素。在开发中的产油国家相当常见的国有石油公司(如沙特阿拉伯的Aramco、委内瑞拉的PDVSA)均为国家实施国有化垄断自然资源的例子;而美国邮政管理局(USPS)也是国家透过法律设立垄断的例子之一,在法律规定下邮政管理局得以消除联合包裹服务公司和联邦快递等商业公司的竞争,垄断某些信件包裹的投递服务。

而由政府间接授权的垄断也与政府直接的垄断相似,但两者在垄断者的决策过程上有所差异。在政府直接的垄断中,垄断的所有权属于政府本身、以及那些在政府指挥下管理垄断的政府部门人士。而在政府授权的垄断中,垄断的强迫性是透过法律授与的,但垄断的所有权是属于由政府授权的私人公司的,决策的过程是由这些私人公司执行。政府授权垄断的例子包含了美国很多垄断性质的有线电视产业和水力公司、在很多国家由政府授权的石油开采独占权如标准石油、以及历史悠久的殖民地“股份”公司如荷兰东印度公司—由重商主义政府授与的殖民地独占特权。解释

经济专家Lawrence Reed宣布政府在没有清晰禁止竞争的情形下也有能力制造强迫性的垄断,政府只需授与一间公司“特权、豁免权、或是补助”便能大为增长其余竞争者的负担。举例来说,阿伦·格林斯潘力争美国在19世纪对于西部的铁路公司的土地补助产生了强迫性的垄断,他宣布:“在联邦政府的协助下,铁路产业界的其中一部分公司得以‘挣脱’其余公司的竞争”。除此之外,他力争当时政府施加的管制致使范围较小的公司无法与产业界的大公司竞争。

经济专家、同期也是知名无政府资本主义者的穆瑞·罗斯巴德力争国家自身便是强制性的垄断,由于国家运用“暴力”建立了“控制警察、兵役、法律、司法决策、以及对于土地(‘公有土地’)、街道、和公路、河流、以及邮政等的强制垄断。”他表示“强迫性垄断者所供应的服务往往质量差劲而又毫无效率。”除此之外无政府资本主义者们一般力争这些服务应当放开由市场竞争,由于放开的竞争将能使这些服务价格更小、品质更高。

在一般的用词里,称呼某人或某件事情“强迫”是带有谴责意味的。但应当注意的是“强迫性垄断”一词仅只适用于经济上的定义,指的也导致一种特定的垄断形式,并没有表明这一词有涉及到“垄断能否应当存在”的困难(由于垄断还分为强迫性与非强迫性的)。所以,在强迫性垄断的范畴上一般牵扯至两个明显的政治争论困难:困难

这个垄断能否是透过强迫力量的方法加以建立和保持的(比如在实际上禁止竞争)

运用强迫方式来建立和保持垄断能否是正值的。

第一个困难的争论一般是聚焦于入口阻碍的困难上,一部分人觉得入口阻碍的确存在、一部分人则觉得并没有存在。

第二个困难的争论一般是聚焦于这些由政府干预力量—如透过补助、国家垄断、或国家授权垄断所建立和保持的垄断能否具有正值性。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拥护者一般反对所有形式的政府垄断或授权垄断,觉得那将令制约了自由市场(要不是根基于自然权利的论点、就是根基于功利主义的论点,或者两者综合)。经济干预的支持者一般力争若是没有政府的干涉,大企业将能支配整个经济的活动,借由私人的企业联合和垄断损害劳工和消费者的利益。他们并提倡由国家授权垄断、以及其余方式如反托拉斯法来处理前述困难—觉得如此一来民选的政府便能对大企业施加控制,以此促进人民的利益。忧虑

自由市场的拥护者则觉得这些忧虑是错误的,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唯一能长时间维持经济平稳的强迫性垄断只有机会是由国家干预产生的:他们还举出了很多被宣布为强迫性垄断的例子—比如标准石油—其实根本不是强迫性的垄断。举例来说,当标准石油被控告垄断时,标准石油在石油精练市场上的64%占有度是经历了与一百个以上的其余公司激烈竞争才获得的。他们力争在自由市场的竞争下,任何尝试运用垄断力量的公司全将所以而促进经济上的竞争动机,于是竞争者的显现便打破了垄断状态。该种理论的支持者一般排斥自然垄断的概念,觉得自然垄断理论只然而是一种神话以及国家干涉自由市场的托词罢了。

当前仍有其他入口阻碍,即某些跨国公司利用本身专利优势垄断行业,障碍其余公司与其竞争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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