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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

外汇网2021-06-18 23:21:57 152
什么是职务便利

职务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规模内,或者因实施职务而造成主管、经手、管理单位的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等权力。

利用职务便利的两种看法

“职务”既包含管理事务也包含劳务活动。有关“职务”的含义,我国刑法未作清晰的规定。在理论界,有关“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首要有两种有代表性看法:

一种看法觉得,利用职务便利是指举动人利用自己在管理本单位运营、生产过程中所拥有的领导、指挥以及监督职权,职务的规模限定于管理事务,即领导、指挥、监督等管理性质的活动。该种看法觉得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余单位中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士,如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等人士。

其他看法觉得,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职务活动既包含管理性质的活动也包含劳务活动,即单位职工利用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而实行侵占举动,也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该种看法觉得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为公司、企业或其余单位的所有职工,不仅仅包含从事管理事务的领导人士,还包含一般职员和员工,如单位的会计、企业的采购员等。

利用职务便利的三种形式

职务便利是指举动人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经理、会计、业务员等,以及该种职务所造成的方便条件即主管、管理、经手公司、企业财物等。“主管”是指举动人虽不经手单位财物,但对单位财物的运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举动人对单位财物负有具体的保管、调度的职责,即对单位财物具有适当的处置权。如企业的会计负有管理单位财务的职责。“经手”是指举动人虽不负有主管或者具体管理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在其手中作一定时间的停留,举动人具有临时的事实控制权。

区别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是指举动人与非法占有的财物之间并无职责上管理与支配的权限,仅仅是由于在工作中形成的可能或偶然情形接触到他人管理、经手的财物,或因工作关系熟悉周围环境等,对非法占有财物形成了便利条件。也就是说,举动人对于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假使具有职务上所赋予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使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无直接控制与独立支配的职责与权利,则属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不组成贪污或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而组成盗窃罪、侵占罪。

比如,单位中的某材料保管员从自己所看护的仓库中偷取物品,是利用职务便利的举动,但假使这名保管员到本单位此外一个仓库中去领办公用品时,趁办公用品仓库的保管员不注意,从仓库中偷偷拿走财物,该举动并不是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属于盗窃举动。尽管举动人具有保管员的身份,尽管该举动仍发生在本单位内,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财物,但因举动人对其非法占有的财物,并没有具有管理支配的权利,所以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的举动。

利用劳务便利与利用职务便利

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在劳务过程中经手或接触到单位财物而非法占有的举动,如何认定是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依旧工作便利。比如,某手机生产企业职工王某,在车间组装手机时多次将组装好的手机私自藏匿,然后秘密运出厂区,非法卖出牟利;某生产企业雇员张某利用当班机会窃取生产线上含铜的半成品非法卖出,上述举动是利用职务之便依旧利用工作之便呢?

对于利用劳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举动,能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要看举动人对于劳务中所经手或接触的财物,能否具有监督管理与独立支配的权限。假使举动人所从事劳务的职位职责,同期包含了对劳务中所经手的财物具有监管与独立支配的权限,也即,举动人非法占有财物时不存在其余阻碍,就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比如,在户外安装电线的电工,对于其所领用的电线材料,负有不被他人拿走的保管职责,也同期具有对电线独立支配的权限。假使其将电线材料非法据为己有,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反,假使对于劳务中所经手的财物,举动人并无独立的支配权,非法占有仍需要采取逃避监管的手段,就是利用工作便利的举动。仍以电工为例,某建筑公司电工李某利用在工地上铺设电线的工作机会,不按公司规定将工作中余下的电线交还给材料保管员,而是将一部分电线藏匿他处,准备等夜间无人注意,将电线偷运出工地,卖给废品回收公司获取非法所得。对于李某的举动,不能认定为是利用职务便利。由于对于领用的电线材料,既有要求李某每天交还材料保管员的义务,又有工地门卫的监管,并没有处在李某的独立支配之下,所以李某此时利用的是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便实践中显现因单位管理存在困难而致使监管形同虚设的情形,但失于监管并没有等同于无监管,并没有能由于监管过松或存在疏漏而更改偷拿财物举动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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