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金融国际金融文章详细

巴塞尔协议

外汇网2021-06-18 23:14:18 187
简介

巴塞尔委员将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含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策划了一连串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统一答应在规定时期内在十国集团实行。经历一段时间的检验,由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很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尤其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有记录以来又一项巨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部分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广泛赞同,并已组成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尽管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实际上已形成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策划者。

2002年10月1号,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期开始新一次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球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机会影响。从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行,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持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持续深化。早期的巴塞尔协议

出台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因为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普遍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困难。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专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渐获得了共识。他们觉得,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看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此力争放弃管制。该种理论显然忽略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看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该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受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很难确定,因此减弱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看为清除或降低市场破产成本从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因为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显著不同的是,该种理论既寻到了管制的根据,也清晰了管制的意义和付出方向。

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即使Benton和Gilligen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或许存在某种程度的范围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说,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进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导致重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倒过来产生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平稳;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来说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或许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窘境的摆脱取决于清偿能力特别是流动性的大小。处理这一困难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显著。除了要损失大批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承受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衡,进而造成重大的市场风险。所以,各国中央银行一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对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执行弥补。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均为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运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此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或许放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专家的批评。受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一般以差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面有通过增长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所以持续累积。正是在如此的环境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渐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首要原因执行详细的剖析。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受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差不多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清晰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自此体现“监督务必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所以也就没有本质性差异:总的思路均为“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均为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本质性进步

巴塞尔协议的本质性进步体当下 1988年7月通过的《有关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数据》(简称《巴塞尔数据》)。此报告首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行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规模。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种资本依照各自不同的特点执行清晰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数据依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数据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差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数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由于这样,很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数据》称为规定资本足够率的数据。

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

《巴塞尔数据》反应出数据策划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在此之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平稳运营创造不错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自身特别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做出任何有事实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数据》则直指首要冲突和冲突的首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清晰要求,进而摆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足够性的监控。《巴塞尔数据》规定银行务必同期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务必按清晰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归纳,也显示数据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数据出台以前,各国尽管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范围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清晰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长银行帐面资本金,并事实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从而加大银行的运营风险;另外,受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依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此使该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其他侧面表明在此之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击穿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范围的制约,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名一体的资本足够率监管机制。这显示数据的策划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此务必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有关。数据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致使同样范围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范围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数据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一般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管的现象,数据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此第一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受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范围及其损坏力有限,数据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足够性的要求。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显示,数据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平稳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务必统一。而该种安排则充分顾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意义

《巴塞尔数据》的推出代表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受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规模的全面以及策划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数据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环绕银行监管造成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均为在数据总的框架下对数据的补充和完善。即使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公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数据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协议的补充完善

伴随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特别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运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运营条件发生了重大改变,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准和能力也大为提升。这使1988年策划的《巴塞尔数据》很难处理银行实践中显现的诸多新情形、新困难。为应对这些考验,巴塞尔委员将对数据执行了长期间、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

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运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从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足够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保证用于弥补将来不确定损失的预案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证实损失的预案金消除在外。

第二

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此一改《巴塞尔数据》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从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

作为金融迅速国际化的反应,开始提高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速和国际银行业的快速扩张,加之新技术的普遍运用,致使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事态错综复杂;伴随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范围的迅激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给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明显。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即使《巴塞尔数据》的实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表明仅靠资本足够率已不足够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足够率1993年末时远大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觉得是安全的,但到2月底,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布破产。

归纳

由于这些情形,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执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有关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致使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含交易帐户中承受利率影响的各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执行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已经更改了《巴塞尔数据》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单价风险,然后对各种风险分别执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银行内部VaR(Value-at- Risk)模型的计量方法,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依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依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普遍关注。但由于当时条件的制约,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此仍未得到普遍运用,以至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仍需满足诸如要有充足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士、要认真实施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准许。

1997年7月全面暴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导致了巴塞尔委员将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民众目睹,金融业存在的困难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困难,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产生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显示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即使这个文件首要处理监管原则困难,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给予了一个具有本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从发展历程来说,巴塞尔协议历经了一个内容持续更新、方法持续改进、思想持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事实上没有一个清晰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 年的《巴塞尔数据》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发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历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所以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所以本数据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事实上包含1988年的《巴塞尔数据》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

即使1988年的《巴塞尔数据》历经修改与补充,但学术界和银行界依旧对其中的很多原则以及旧协议的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首先是国家风险困难。旧巴塞尔协议导致从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消除。这一面产生国与国之间重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该种差距不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而且在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面则容易对银行造成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小心,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进而降低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运营风险。另外,这一规定依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看法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改变。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灵活度困难。这事实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困难,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胜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都是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律为20%。另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只有 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也就很难精准反应银行面对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专家俄特曼(2001)依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报告,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确认了这一点。

又一次是对金融事态的适应性困难。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伴随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规模和监管效果都很难让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普遍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自此不仅导致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困难,而且导致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最后是全面风险管理困难。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仍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此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困难,差不多都没有涉及。另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在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造成首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没有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困难。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足够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首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普遍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新协议会对国际银行监管和很多银行的运营方式造成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表示,以三大要素(资本足够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首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成长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足够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平稳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部分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期运用这三项手段加深资本监管,以达到银行稳健运营的目标。但是,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行,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巨大击穿。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期望新协议的适用规模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即使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类基本原则广泛适用于全球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很多银行全会运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另外,巴塞尔委员会还期望,经历一段时间,全球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向上瞧,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或许会采取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情况,而相关国际组织也会将新协议看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世界规模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行情形。所以,低收入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对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由于新协议力求把资本足够率与银行面对的首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应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改变,并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供应多项选择办法。应当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自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于规定时期内实行新协议。为保证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主张在规定时期内全面实行新协议。同发达国家对比,低收入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行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务必提出,就当前的方案来看,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足够考虑低收入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取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运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取外部评级机构,应当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应事实风险水平。但对包含中国以内广大低收入国家来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运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没有存在。低收入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很难高达国际认可的标准;已得到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牢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部分企业的评级将差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下方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与评级的积极性,由于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然而是100%。另外,受于风险权重的提升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取该种方法自然会广泛提升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运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报告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几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运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运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取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定量影响测算

依据新协议,银行系统资本要求的计算将与银行资产的风险紧密有关,其影响的衡量必定十分复杂。单个银行所得到的结果依靠于他们的风险概况和资产组合,不同地区的不同银行会有很大差别。为考察新协议对银行资本要求的打击,巴塞尔委员会面向全球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着手开展数次所谓定量影响测算(QIS)的问卷调查,请这些机构就实行新协议或许给本地区和本机构导致的影响做定量测算。参与测算的银行可以应用不同的方法——基于外部评级的简单方法(标准法)和基于银行自己评级的IRB法。在所执行的一连串测算过程中,来自不同国家的大量银行给予了报告,用于预期新协议对他们当时的资产组合所要求的最低资本。

首次定量影响测算(QIS1)于2000年第四季度展开,如同所预料到的,测算结果表明银行之间的差异显著,但调查中存在很多报告困难,严重制约了有效样本的数量。

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CP2)发表后,执行了更深入的调查QIS2,以解析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所导致的具体影响。25个国家137家银行参与了这次调查。测算再一次显示标准法和IRB法在不同国家造成的截然不同的结果,而应用IRB法的效果更是千差万别。如图1所示,对于QIS2考察的银行,应用 IRB法者预期最低资本最多涨幅为125%左右,是现行协议下最低资本要求的两倍以上,最多降低30%以上。

QIS2证明CP2的提议致使整体最低资本水平好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采取标准法的银行最低资本平均增长18%,采取基础IRB法平均增长24%。少数银行(22家)能够完成高级 IRB法,自行计算LGD和EAD,但银行最低资本整体上只增长了5%,靠近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

基于QIS2的结果,为了不让基础IRB法所致使的资本要求大幅增长打消银行业的积极性,巴塞尔委员将对其执行了修正,并展开了一次附加的定量影响测算(QIS2.5)。银行需要预期新巴塞尔协议中一部分或许改动的影响。这些改动包含:

调整IRB法中各种资产组合的风险权重函数;

在IRB法中,专项准备金(specific provisions)可以用于冲抵违约贷款资本要求中的预期损失(EL)部分;

一般准备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可以冲抵EL;

或许取消IRB法中的集中性(granularity)调整;

去掉处理信用风险减轻技术时的w因子;

承认许多的抵押品。

受于时间有限,且焦点汇聚在基础IRB上,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将调查的对象限定为第一组银行(范围大、业务分散、一级资本胜过30亿欧元的国际活跃银行)。最终的参与者为38家银行,其中35家参与了QIS2。

在QIS2.5中,多部分银行的资本要求相对于现行方法有所减弱。38家里有24家发现资本要求将减弱,所预期的最大降幅为35%。

新巴塞尔协议亦在我国银行界造成了很大的回响。考虑计算信用风险标准法存在的很多困难,国内银行广泛觉得,内部评级法能愈加精准地反应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内在关系,有助于增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的评定和管理,对于简单地划定风险权重或依据外部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的确是一大进步,所以与其花费时间等候外部评级公司发展起来,还不如当下就动手开发内部评级法。但是在我国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难度较大。我国当前还在实施“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法才刚刚试行。内部评级法对各种报告的要求很高,而我国银行尤其缺乏对信用风险执行量化的分析能力。但是,数年之后,大量国际大银行纷纷采取内部评级法,若我国不能跟上,将于国际竞争中处在不利的地位,所以当前国内银行对开发内部评级法热情很高,新协议对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助推很大。

有关巴塞尔协议的最新进度,2002年10月1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新一次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球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机会影响。同期巴塞尔委员会增强了对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规程的策划,并与2003年2月又一次更新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出具体的计算办法。巴塞尔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二季度发表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同年年末通过新协议,2006年末在十国集团(G10)国家全面实行。2003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依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足够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足够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务必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三点也一般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首要构成部分

三大支柱的首要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余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足够率继续会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更深一步清晰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觉得"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足够的资本水平被觉得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原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长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

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执行。此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尤其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执行评级,依据评级决定银行面对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部分企业在贷款时,受于没有经历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问题。通过评级银行可以减弱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预案金。

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强度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是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监管约束首次被纳入资本框架当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当依据银行的风险情况和外部运营环境,维持好于最低水准的资本足够率,对银行的资本足够率有严格的控制,保证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受风险的大小,建立起有关资本足够整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策划保持资本足够水平的战略;同期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供应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

要求银行提升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首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运营以及维持足够的资本水平。稳健的、运营不错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单价和条件从投资人、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余交易对手那里得到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在不利地位,它们务必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供应更多的担保或采取其余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执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供应及时、牢靠、全面、精准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做出分析。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含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足够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以内的信息。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

9月12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称,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促成统一。依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足够率将由当前的4%向上调整到6%,同期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好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如此核心资本足够率的要求可高达8.5%-11%。总资本足够率要求仍保持8%不变。另外,还会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平稳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减弱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以前的2%提升到4.5%,核心资本足够率的要求也由4%提升到6%,加之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资本足够率的要求高达8.5%。同期也提出各国可依据情形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分放贷所导致的风险。另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平稳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减弱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世界各商业银行5年内务必将一级资本足够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向上调整到6%,过渡期限为2013年涨到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期,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4.5%,过渡期限为2013年涨到3.5%,2014年涨到4%,2015年涨到4.5%。截止2019年1月1号,世界各商业银行务必将资本留存缓冲提升到2.5%。中国监管层当前仍未发布有关计划。

《巴塞尔协议III》将减弱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减弱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连续的资产增速。依据我们测算,在核心资本足够率8.5%的要求下,中国银行业在资产收益率为0.9%的情形下可得到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6.8%,可连续的资产增速为10%。

得益于今年的大范围融资,中国银行业的核心资本足够率到2010年末将高达9.94%,只要09-12年资产增速不胜过16%,资本足够率计算方法不发生大的更改,预计到12年末,核心资本足够率仍有希望维持在8.9%的水准。

部分银行存在资本金阻力,尤其是民生、深发和招行。我国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号,中国银监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实行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起步了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依照我国商业银行的成长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时间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所以,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行、分层推动、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行的原则

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范围、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所以,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余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运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末起开始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假使到时不能高达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准许可暂缓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末。这些银行所以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余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分层推动的原则

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以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度不一。所以,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类要求后实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分步达标的原则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运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很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很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商业银行务必结合本行事实,全面规划,分阶段、有着重、有序推动、逐渐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来说,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含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着重推动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