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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外汇网2021-06-18 23:10:45 164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 4 号

为增强人民币图样运用的管理和规范流通人民币运营、装帧举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中国人民银行策划了《人民币图样运用管理办法》和《运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经2005年6月16号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5年10月10号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九月五日人民币图样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人民币图样运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余商品上运用增大、缩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举动。

第四条人民币图样的运用实施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运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运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运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下方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应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传人民币防伪知识,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发展。

第六条申请运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数据。数据中应包含运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数据执行初审,并在规定时期内将初审意见报总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核发人民币图样运用的准许文件。

第八条运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下方原则:

(一)运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务必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二)运用增大和缩减的人民币图样,增大和缩减的比例务必不差于25%。

第九条得到运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法人,应将运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违背本办法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余商品上运用人民币图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执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0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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