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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合作银行

外汇网2021-06-18 23:08:07 282
荷兰合作银行简介

荷兰合作银行已经接连20多年得到了标准普尔(1984年以来)及穆迪(1985年以来)的AAA评级。2005年的资产总额达5060亿欧元,纯利润约为21亿欧元,核心资本比率11.6%,股本回报率9.1%。当前,集团在世界37个国家设有1516个分支机构,雇员达51000人,私人及企业客户达900万名,在荷兰拥有150万名会员。

荷兰合作银行从2001年接连被世界金融杂志评为世界十大最安全的银行之一,依据2005年瑞士资产管理调查,荷兰合作银行被评为欧洲最具连续发展力的银行,并在环球金融机构中名列第二。荷兰合作银行能够获得今天如此的业绩,我们觉得合作制的制度安排、精选业务领域、低风险的资产组合和强有力的资本基础、注重本身内部的成长等原因,的确是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公司业务

很多银行总想为所有人供应所有的服务,但是拉博国际银行并没有如此觉得,选择了集中发展适当的业务并非是全部业务,如此便可以将这些适当的业务发展得更好,增长业务的成长价值,这些业务可以是很简单的,如贷款等。更广泛的情形是拉博国际银举动顾客供应需要特殊专业知识的有关服务。原则

拉博国际银行的原则是:拉博国际银行要与客户建立长期、互利的关系。将业务集中后,拉博国际银行能够更快地参与市场发展,更敏锐地发现客户的持续改变的需要。拉博国际银行的客户基本都属于食品行业和农业行业及习有关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拉博国际银行及其合作者能够为顾客供应艺术级别的合作银行业、合作金融业、投资银行业的服务,所有的这一切都有世界规模内的研究和深厚的国际管理知识作为基础。公司发展历程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飞速发展助推了拉博国际银行业务的成长。拉博国际银行的策略是在核心合作型的业务规模内发展。拉博国际银行的服务网络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拥有坚实的经济及市场发展信息,并坚持开拓更先进的途径为国内外的顾客供应服务。在向着这个目标前进的过程中,拉博国际银行在独立发展的同期也坚持着与拉博银行集团的商业伙伴的合作。作为拉博银行集团其中的一个实施部门,拉博国际银行将国际化的服务带到了荷兰的500家地方银行,这些银行是拉博银行集团历史核心。同期,拉博国际银行也能够利用银行集团供应的人才和服务。这些负责专门业务的银行包含:De Lage Landen(租赁与贸易经济)、Interpolis(保险)、Robeco(资产评估,其中拉博银行集团的股份占据50%)、Gilde Investment Management(风险投资)、Schretlen & Co.(私人银行业)、拉博国际银行自己拥有两个分行,Rabo担保银行和Rabo Vastgoed(负责国内房地产业务)。此外,在同德国DG银行合作中,拉博国际银行开展了一项长期的计划,与欧洲的企业建立起新的、大量的合作关系,如此一来,便可以发展金融企业的合作网。每一个企业在自己的国家好好发展,联合起来后就可以为全球的顾客供应更优质的服务。受于拉博国际银行一直在发展合作型的结构,银行的深层次的经济信息和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大量的途径得到。拉博国际银行不仅能够为顾客供应经济领域的产品和服务,还能够对特殊的市场和需要解决出精准的预测。合作型的结构的其他表现是值得将银行得到的利润执行又一次投资(拉博银行集团不供应分红),满足国内外顾客对服务的要求。

拉博银行一直以服务标准的可信度和高质量而著称,对金融牢靠程度和对风险的严格控制也得到了国际声誉,这致使拉博银行在商业银行中更显得与众不同,减轻了执行国际投资的阻力。对顾客来看,这代表着拉博银行不仅与有力的合作者执行着合作,仍在经济领域创造出了真正的价值。合作原则

荷兰合作银行的合作制遵循六个基本的合作原则

第一,合作组织的目标是通过供应各种银行服务,提升其成员行和客户的利益。与商业银行不同,合作组织即便在经济发展不理想的阶段,也会继续为其成员供应支持。

第二,合作组织将成员行的业务制约在各自所在地区内,也就是说,除非是有中央合作银行准许,合作成员都须遵守相关规定,仅向自己所在区域的机构和个人客户供应业务与服务。

第三,成员行业务及管理具有独立性。与多数大银行由其核心组织向分行网络传达政策不同,荷兰合作银行的各成员银行是自治的,中央合作银行的作用是为既是其股东、同期也是其成员的地方银行供应服务。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无须较远的核心组织的准许即可依据本地要求执行决策的能力,是合作银行发展业务及其连续成功的核心要素。

第四,民主的组织结构是合作组织治理的核心。成员可以依据投票权,自由选择其本地成员银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成员行之间实施内部交叉担保体制,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机构一旦显现支付困难,其余成员机构务必承受担保责任,为其补充资金。在荷兰合作银行多部分的成长历史过程中,成员的责任是无限的,直到1980年,新合并没有久的中央合作银行建立了内部财务架构后,成员的责任才相应地降低。尽管部分强制性的会员责任与义务被取消,但各银行依然依靠其成员执行偿债担保。如今,独特的交叉担保结构依然能够保证荷兰合作银行整体的实力。

第六,利润留存作为储备以保证发展的连续性。年复一年,荷兰合作银行集团内所有实体的首要利润均存入一个通用储备,作为组织的自有资本。作为一家合作机构,荷兰合作银行的中央合作银行股本由其成员行所有,没有其余股权来源。集团没有公开上市,任何一家成员行也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员行的红利来因为中央合作银行,而成员行本身的利润从不分红,所以所有利润留存于集团内,用于增长资本金、会员银行的业务活动、集团内其余金融领域的投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项目。荷兰合作银行集团注重治理

荷兰合作银行集团非常重视自己的治理结构,竭力遵循国际公认的有关准则。它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也没有股东,其实作为一家私有实体,它是无须遵守荷兰公司治理委员会策划的《荷兰公司治理规范》的,但是,由于它在荷兰社会的深厚基础,及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明显地位,它认可该原则,并尽或许地遵循多部分规则。诚然,受于荷兰合作银行采取的合作模式,有些制度安排不一定与之符合。比如,实施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困难,任期可以是无限的,不一定是四年一届;关联贷款困难;部分信息披露的要求,如薪酬数据不向公众披露等等。

荷兰合作银行集团还非常重视透明度,倡导放开式的企业文化,觉得这是不错的治理结构的前提,也是向其合作成员展示诚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保证。可以说,助推治理结构持续完善的工作从来不曾停止。在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中央代表大会和全体成员大会的合作体治理结构外,2005年,荷兰合作银行还设立了一个雇员代表组织——成员行雇员委员会(the Group Staff Council of Members Banks),代表成员行的雇员,与管理层讨论涉及地方成员行在合作中的有关困难。

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世界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一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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