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简述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受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行与变现的特殊性,当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供应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即使这样,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中小企业仍可一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及对策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首要汇聚在下方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有关法律不甚完备。如知识产权许可运用权能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能否包含许可运用权不确定;能否能对专利许可运用权执行质押登记不清楚;《著作权实行细则》中也缺乏有关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的许可运用权的质押登记规定等。
二是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产生能力缺乏,从业人士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同期,其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预期的差异。
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困难。由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多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审慎的操作立场,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人或投资商以获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当前,我国即使在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方面进步很大,但国家对适用于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法律制度仍未予以充足的重视,现存的我国法律即便在处理一般动产的担保权益方面都仍有欠缺。
四是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当前,国内一部分银行对企业静态资产担保较为重视,但对具有无形资产特质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缺乏了解。传统的银行贷款需要借款方供应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但受于知识产权质押并无担保物的可转换性,而是知识产权担保品的将来的现金流入。这让银行感觉到有较大的不平稳性,易造成风险。所以,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较少,更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
五是知识产权变现的机会性不易预期。同传统的担保贷款对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差于不动产,因此处分就相应地问题。尤其是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广泛不高、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的情形下,知识产权的变现尤显问题。
要有效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亟须从完善法律体系和价值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具体建议首要有:
首先,要建立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首要包含对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执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作出清晰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供应法律根据。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核心环节,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合理确定评估人士,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各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有关管理机构参与的评估组执行评估;二是要在评估人士造成后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士过错造成的责任应由其承受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要建立贷款风险弥补基金。为激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减弱银行承受的风险,政府部门应专项拨款,建立风险弥补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予以银行一定风险弥补,在证实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回收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这有助于提升银行开展有关业务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法律风险确切地说是金融风险的法律方面。凡是在贷款期问,足够致使质物的价值降低、消失、转移 或者担保权无法达到的法律事实 都叫法律风险。其中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质物既存的瑕疵 另一类是质物或者担保物在贷款阶段发生的既发性的一部分法律事件、法律事实或者法律举动,比如法律的变更 或者专利被他人申请宣布无效等 进而致使银行拿到的质物变成空质,或者价值极剧降低。这两类法律风险具体显现为下方方面:
(一)借款人 出资人资质方面的风险
这方面风险除涉及现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外,也涉及到一部分其余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 公司法,包含借款人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缺失,或者没有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手续,进而无法符合银行的申请条件等。
1、法律文件缺失有一部分是权利凭证的缺失 以至从根本上无法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 应当是有权利凭证的 一旦一部分权利凭证缺失 或者能够证明权利的既授关系的法律文件缺失 会致使无法查证 或者无法确立这项权利的归属。
2、我国规定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 要履行一部分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有些公司没有履行也会产生无法贷款。
3 当借款期,或者借款申请的时间跨了年检的年度 比如某公司4月份贷款,6月份应当年检 贷款期到第二年的4月份到期,这个阶段就要求由律师和银行的客服经理督促其执行必要的年检 否则会导致金融风险。
4、出资人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出资人是设定担保的人 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务必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假使出资人没有国家正式授权文件证明其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肯定会产生金融风险。
(二)质物存在瑕疵导致的风险
1、质物(商标或者专利)没有获得国家商标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 包含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和已经历期失效的。在该种情形下 公司不能获得贷款。
2、质物的权属不清。首先质物务必是借款人或者出资人的 否则它的权属困难或许涉及到很多公司法的困难。或许致使发放贷款以后 受于权属困难借款人、出资人或者有关的第三人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或者诉讼 以致质物被冻结、被查封或者无法变现,也或许直接产生借款人不还款。
3、质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提早终止 或者被申请宣布无效等法律风险。依照我国专利法 专利权可以在任什么时候候被申请宣布无效,所以该种法律风险不是质物自身的瑕疵 而是一种继发性。这就需要在事前做一部分法律上的防范,进而保证借款的安全。
4、其余法律瑕疵。
(三)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致使的风险
1、权属有争议,权利存在不平稳性。公众对专利或者商标权属有争议 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机构提出,一经核审,就有机会推翻以前的权属状态。如此就使知识产权的权属处在一个相对不平稳的状态,不利于保护质权人 以及有关受益人的权利。
2、知识产权质押要执行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商标局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法定行政部门。受于当下工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家商标局没有联网.假使出资人的工商登记有改变,但没有到国家专利局或者工商局做相应权利人的变更,有个别企业会通过不正值的手段办理登记手续,影响质权人的权利。
3、公示。商标质押后 应当如何公示7对此 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清晰的规定 公众很难通过一部分便捷的方法查询。如此就使商标的质物权属在审查上有适当的难度。
4、有关信息的披露。知识产权的权利上存在的有些权力制约信息,相关行政部门并没有主动向公众披露。公众无法通过便捷的方式查询。
5、自由裁量。国家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部门要求供应质物,要将与质物是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一并质押。如何评判是 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观性太强 致使商标局审查人士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加大了质物审查的难度。
(四)其余风险
1、银行贷款规程不完备的风险。银行的操作规程和基本政策规定或许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而导致法律方面的风险或者漏洞。
2、质物处置的风险。当下国内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所以,知识产权变现相对问题 也就存在一部分处置风险。
3、法律和价值评估的交叉风险。法律负责的是质物的质的方面,而评估首要是对其量的规定性做评估,两者之间存在一部分模糊不清的交叉部分。在这些交叉点上需要律师和评估机构配合。存在法律瑕疵的质物,即便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亦会致使其价值评价失真;反之法律上符合要求但没有价值的质物是没故意义的。
二、风险防范和处理
受于存在上述风险,交通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采取了下方对策:
(一)律师事务所参与模式、流程的设计和设置。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的策划、设计与流程策划工作。从制度上预防风险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风险,也可以有效的控制。
(二)律师参与贷前审查、贷后管理、质物处置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经银行认可其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介入金融服务,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对借款人资质、借款用途、质物权属、出质人资质及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运营情况等方面执行调查、见证、评审。贷后管理首要是对巨大的运营改变执行贷后的监控 比如质权的改变 或者公司的关停并等。而担保机构首要对它的运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执行贷前监控。如贷款期内显现法律风险要及时应对 要解决好质物处置的法律准备。律师服务要追踪到质物处置完毕 做好正常还款和对质物做处置两方面的法律准备。同期 资产评估机构在前期评估时 也要考虑将来的处置困难。
(三)建立由银行、律师、评估、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的金融平台。风险不是孤立存在的 也不是静止的,在贷款以前和贷款阶段均为互相联系的 —个风险和一个法律事实全将和其余的事实相互联系 所以仅只有银行,或者仅只有律师,或者仅只有评估师,从防备风险这个角度来看均为不完备的。这几个中介机构同期供应这些服务需要下方条件:各自独立,不互相串通,但是最后要促成共识。
(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一部分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的工作,从源头上处理风险的防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