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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外汇网2021-06-18 23:04:38 116
升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

(1994年4月23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6公布)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升值税小范围纳税人(下方简称小范围纳税人)缴纳升值税的管理,帮助小范围纳税人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小范围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下方,而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相关税务资料的升值税纳税人。

上款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升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范围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供应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供应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升值税销售额(下方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下方的;

(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下方的。

年应税销售额胜过小范围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举动的企业,视同小范围纳税人纳税。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胜过标准的小范围企业(未胜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精准核算并供应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相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认定一般纳税人,依旧小范围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第五条 小范围纳税人实施简易办法征收升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以上公式中,征收率为6%。

第六条 为了既有助于增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范围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临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范围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供应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升值税专用发票。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自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升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自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升值税额。

第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增强对小范围生产企业财会人士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帐簿,只要小范围企业有会计,有帐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相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升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士的小范围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士的前提下,可采取下方措施,使兼职人士赶紧独立工作,执行会计核算。

(一)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范围企业从税务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聘请会计人士建帐、核算。

(二)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牢靠,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士,帮助小范围企业建帐、核算。

(三)在职会计人士经所在单位答应,主管税务机关准许,也可以到小范围企业兼任会计。

第九条 小范围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士,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士。

第十条 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范围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一条 在职的会计人士兼职或离、退休会计人士到小范围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其相关记帐代理的事项,按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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