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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制度

外汇网2021-06-18 23:04:27 129
什么是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觉得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期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数据情形、谈话警示、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公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消解风险的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的管理规定

1、显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士或客户谈话警示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数据情形:

1)期货价格显现异常。

2)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3)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4)会员资金异常。

5)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8)交易所认定的其余情形。

2、交易所实行谈话警示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1)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士或客户谈话。客户应该由会员指定人士陪同。

2)交易所安排谈话警示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早一天通知会员。

3)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形不能参与的,应事先数据交易所,经交易所答应后可书面委托相关人士代理。

4)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有意隐瞒事实。

5)交易所工作人士应对谈话的相关信息给予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数据情形的,相关数据方式和数据内容参照大户数据制度。

通过情形数据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对相关会员和客户执行公开谴责:

1)不按交易所要求数据情形和谈话的。

2)有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3)有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 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4)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举动的。

5)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

6)交易所认定的其余违规举动。

交易所对有关会员或客户执行公开谴责的同期,对其违规举动,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1)期货价格显现异常。

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显现较大差距。

3)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4)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交易所认定的其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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