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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减仓制度

外汇网2021-06-18 23:01:18 115
什么是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投资人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投资人双向持仓的, 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

具体到沪深300股指期货,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在收市后,将已在交易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人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2638">2638.html">当日结算价的10%的所有持仓,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投资人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的单价为该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价。由上述减仓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人承受。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复苏到一般水准,下一交易日该合约的涨跌停板程度按合约规定实施。

强制减仓制度的管理规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七章,对“强制减仓制度”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实施强制减仓制度。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依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十五条强制减仓的方法。

(一)同一客户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二)申报平仓数量的确定。

申报平仓数量是指在Dt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等于Dt交易日结算价10%的所有持仓。

客户不愿依照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

(三)客户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客户合约的单位净持仓盈亏是指客户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客户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客户该合约所有持仓中,Dt-2交易日(含)前成交的依照Dt-2交易日结算价、Dt-1交易日和Dt交易日成交的依照事实成交价与Dt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四)单位净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规模的确定。

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客户的盈利方向净持仓均列为平仓规模。

(五)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规模内依照盈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执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等于Dt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持仓(下方简称盈利10%以上的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差于Dt交易日结算价的10%而大于等于6%的持仓(下方简称盈利6%以上的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差于Dt交易日结算价的6%而大于零的持仓(下方简称盈利大于零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依照申报平仓数量(余下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执行分配。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大于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依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10%以上的持仓分配事实平仓数量。

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差于申报平仓数量的,依据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10%以上的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事实平仓数量。再把余下的申报平仓数量依照上述的分配方法依次向盈利6%以上的持仓、盈利大于零的持仓分配;仍有余下的,不再分配。

(六)强制减仓的实施。

强制减仓于Dt交易日收市后实施,强制减仓结果作为Dt交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七)强制减仓的单价。

强制减仓的单价为该合约Dt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格。

(八)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依照正常标准收取。

依照本条执行强制减仓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受。

第三十六条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仍未放出的,交易所宣称进入异常情形,并依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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