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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外汇网2021-06-18 23:01:12 167
前言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1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10年8月1号起施行。

省 长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

为增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其余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事实,策划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下方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位学生及其照管人士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激励和扶持学校为学生供应校车服务,构建政府主导、市场经营、管理规范的校车经营与管理机制。第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规模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增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余交通违法违规举动,并没有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第六条

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增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相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形纳入运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运用校车情形执行督促检查。第七条

各级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各种从事非法营运的校车。第八条

运用校车的学校应该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应该与校车驾驶人士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运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该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清晰交通安全责任。第九条

运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执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士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士规范操作、文明行车,维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士责任制度,保证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士,负责保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士的交通违法举动,防止校车显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运用校车的学校应该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该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清晰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学校之间相互长期借用校车或共用一台校车的,应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运用公交车辆接送学生的,应严格实施相关公交车辆管理的规定。第十一条

校车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二)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三)买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第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士务必具备下方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历经;

(二)近期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总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驾驶证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或许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六)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第十三条

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运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并提交下方材料:

(一)填写《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

(二)本学校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拟雇佣驾驶人士的健康证明;

(四)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士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五)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

(六)本学校策划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士、学生照管人士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运用权的证明;

(八)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九)拟雇佣驾驶人士的驾驶证号。

《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策划。第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运用申请后,应在5日间对申请材料能否齐全和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内容能否符合规定执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相关内容符合规定的,应给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表明理由。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送请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第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日间对本办法第十三条(七)、(八)、(九)项规定的申请材料执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答应并向申请人书面表明理由。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在5日间审查完毕。准许申请的,应在做出准许之日起5日间向申请人颁发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不予准许的,应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表明。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统一策划。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并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中注明。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准许申请人运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情形反馈给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抄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九条

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运用校车的学校需要保持其有效期的,应该在其有效期届满30此前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运送学生的校车上路行驶时,应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运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二十一条

严禁租借、卖出、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第二十二条

运用校车的学校应该策划相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示,并教导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务必遵守安全守则,保证学生安全。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士的交通违法情形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士的劳动关系。第二十四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士和学生照管人士应该立刻报警,依据事实情形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相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发布,激励民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举动。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运用校车的学校违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第二十八条

运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罚款,同期将情形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

(一)运用未获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运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第二十九条

租借、卖出、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该标识、标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胜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第三十条

运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士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

校车超载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士违背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该依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8月1号起施行。

实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为根据,以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为目标,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紧密配合、齐抓共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处理影响学生乘车安全的突出困难入手,深入搞好摸底排查,做好校车标识的办理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和校车超员等举动,为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平稳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依据《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范接送学生车辆管理。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校车标识;从严查处手续不全、车况不好、驾龄车型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更深一步落实校车管理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改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条件,保证学生乘车安全,严防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0年10月25号到11月10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事实策划具体实行方案,并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召开由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参与的专门会议执行全面部署,对辖区内接送学生的车辆执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校车和非法校车的情形,认真填写《学校(幼儿园)校车情形统计表》,并于2010年11月10号前报送市教育局安全科(联系人:贾荣峰,联系电话:3518705)。

(二)申报办理阶段(11月10到11月30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执行申报办理校车标识。具体办理程序:1、学校填报《湖北省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申请表》。2、学校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3、将《申请表》和教育部门所需的有关材料递交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4、将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安交通部门所需的有关材料递交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审核。5、将本地教育、交通两个部门的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6、审查通过后由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校车专用标识、标志。(详见《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至十七条)。

(三)检查落实阶段(12月1号到12月10号)

检查落实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为主执行,对各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情形执行全面检查。一是检查符合校车条件的车辆能否办理校车手续;二是检查校车手续能否齐全;三是检查运用校车的单位能否与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运用租借车辆的学校能否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四是能否建立校车管理长效机制,学校主管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形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五是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它交通安全违法违规举动;六能否有非法校车还在接送学生,能否执行了查处。在县(市)区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教育局会对多地落实情形执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升认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和各学校、幼儿园要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站在建设平安襄樊、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加紧抓实。要策划切实可行的实行方案,结合各自事实执行全面部署,保证校车安全管理的各类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和各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学习《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针对我市当前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困难现况,在搞好调查摸底的情形下,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对车主和公众执行大量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着重宣传校车审查备案的条件、程序规定以及法律责任,让公众对《办法》广泛知晓,赢得民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为《办法》的顺遂实行营造不错的社会环境。各级各种学校要以此为节骨眼,在学生、学生家长和全体教职工中执行一次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教育学生拒乘农用车、三轮摩托车、报废车辆和手续不全车辆。

(三)增强协调配合与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和安监部门联系,增强信息沟通,严密工作程序的衔接配合,共同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要定期构成联合工作组,对贯彻实施《办法》进度情形执行检查、督导,及时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贯彻实行《办法》行动缓慢、工作不力的地方,要执行着重督察,限期整改。各级各种学校要定期对校车执行维护保养,增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要建立学生照管制度,保证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士,保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举动,保障路途安全。

今后,所有不合格和未办理校车标识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未按要求落实校车管理规定的,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管理办法》执行处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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