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获得的各类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执行税制改革,而策划的税收制度。
1980年9月1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9月25号,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87年1月1号起,把对中国国内公民的个人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从此,个人所得税形成对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士征收的一种涉外税收。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号审议通过发布了《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行细则》,从1994年1月1号起施行。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首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终结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不统一的局势,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步人统一、规范与符合国际惯例的轨道。
对我国居民获得的薪资薪金所得每月定额扣除800元.

首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号下午高票表决通过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轮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执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薪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期,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即代表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正式由现行的八百元,提升至一千六百元。
定为1600元是基于三点考虑:
(1)是不是基本的开支部分,就是费用的扣除额已经涵盖了,我们测算是不涵盖的。依照全国的人均家庭费用的开支标准大约是1100元,假使扣除到1500元是不行的。诚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那么承受三口人生活就会显现困难,这是税率上存在的非限定性的原因。
(2)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很少。在该种事实情形下,原来是800元,后来提出草案之后是1500元,就从60%左右的工薪所得要交税降到30%。纳税人的人数大差不差就降低了一半。此外,人数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也降低了很多。总体来看,顾虑到中低收入者收益,不管是从减税面和减税额来看均为如此的。
(3)顾虑到区域间的差异困难,当前税收,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40%多部分收入来自东部,中西部的比较少。中央收到60%,依照当下的制度规定是给地方,首要是用于地方财政支付的。所以,这个费用的扣除额,我们要考虑减收。假使减收以后,就要依照制度规定,务必要给地方转移支付的。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困难,此外对于地区的转移支付来看,中西部的转移支付强度或许就会略微降低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还特别增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新法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胜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获得薪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该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二次修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8年3月1号起由1600元提升到2000元。
注解 吴邦国说,会议做出的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对修改这部法律做出决定,2005年10月的修改,首要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升到1600元。今年6月的修改,是就积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调整困难授权国务院做出规定,为国务院决定减征或停征利息税供应法律根据。这次修改,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升到2000元。这三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开支上涨的新情形,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
计算方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1600,当下是2000,运用超标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薪资-四金)-2000
实发薪资=应发薪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人所得税征收规模: 包含薪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运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运营、承租运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运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余所得。
对“起征点”的误解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部分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高达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高达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高达或胜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并非是仅对其胜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依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胜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如果数字为2000,你当月薪资是2001,假使是免征额,2000就免了,只就多出的1块钱缴税,假使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的不用交税,多出2000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改革历程
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高达800元起征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均为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减弱到400元。而外籍人员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更改,内外双轨的标准自此造成。
1993年10月31号,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有关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策划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积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8月23号,拖延数年的新一次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轮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到1500元;同期高收入者实施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策划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5年9月27号,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办。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办的首次听证会。
标准根据
城镇居民事实生活开支
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薪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开支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开支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含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
税收政策效应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始终依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计收入统计调查,2004年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642元、6024元,8166元、11051元和20102元,这些家庭就业者人均工薪收入分别为每月441元、729元、988元、1337元和2432元。
财政承受能力
依据2004年报告测算,将扣除标准提升到1500元将降低财政收入200多亿元。中国当前多地区财政情况不平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所以,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多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
提升起征点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2011年二月27日上午在新华网访谈室,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采访,与海内外网友在线交流。
国务院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时表露,国务院将在2011年3月2号研究讨论提升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
国务院总理在回答网友有关当前个税起征点过低的困难时称,达到收入公平,是政府付出的目标。对于网友提出的困难他表明非常理解。
国务院总理表露说,我们将提升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这已经列为国务院的议事日程,2011年3月2号
将执行讨论。国务院讨论决定以后,将报人大准许。
国务院总理说,这条措施出来以后,会让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无论是员工依旧干部,这是最直接也是最简便的方法。这是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有关思考
更改个税征管方式比提升起征点更重要
政策的修订和出台自身需要一个过程,在当前物价上涨情形下,有机会调整个税起征点的脚步还赶不上物价上涨的脚步。而短时期内频繁调整起征点,其变革成本也是惊人的。受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平衡,1600元起征点在贵州或许是合理的,但在上海就变成了“人头税”。所以,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自身,这个总的性困难应当优先于具体性困难。搞“一刀切”的起征点,无论数字自身被调到再高,也难言公平。比提升个税起征点更急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广东省政协委员陈开枝举例说:两对夫妇,总收入均为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假使扣除1600元的免征额,此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足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如此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1]
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应建立系统和人性化的制度
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形的不同而不同,不应有统一的标准。比如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录得5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依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形,计算出起征点。该种征税方式尽或许兼顾了公平正义,由于纳税多的均为真正的高收入者,不会“伤及无辜”。
减税不止是提升个税起征点
国家税务部门已确定在明年实行一揽子减税政策,以保证经济从保上涨到调结构转型。措施包含:继续向上调整个税起征点、实行对9级个税级距和级次的调整来增长工薪阶层收入。同期还会对中小企业、服务性企业、高技术企业实行新的减税政策。薪资起征点有希望提及2500元。
相关个税起征点的消息屡见报端,在此之前仍有消息,说相关部门正在酝酿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深层次改革,但“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当下,国家税务部门提出一揽子减税政策,但愿提升个税起征点不再导致传说。
假使说给企业减税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个税起征点则更能让工薪阶层直接受益。目前,金融危机的打击给群众生活导致阻力,水价、气价、电价、原油价格又“涨”声一片,房价更是一路攀升,都直接影响群众生活质量。再加之年末双薪合并计税与饭补、车补等福利待遇计征个税,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必然增长。在如此的大环境下,提升个税起征点还富于民,意义难以小视。
在个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与地区,个税起征点已经与消费者物价指数升幅等经济指标挂钩,达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比如,在德国,个税起征点每年微调一次,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美国有记录以来就曾多次全民退税;为了应对通货膨胀阻力,中国香港地区多次大面积退税,澳门地区两次全民分红,还富于民。
虽说提升个税起征点会产生国家税收降低,但个税税源降低的困难可以通过其余渠道加以处理。比如,落实个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大冲击偷税漏税、促进堵漏增收就是一条现实路径。税务部门除了监管普通工薪阶层收入以外,更要创新税收监管机制,监管高收入群体,尤其是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群体,倒逼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赶紧出台,避免个税政策“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除了提升个税起征点,个税政策调整还须立足公平,作出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实施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就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的二次分配,但是现行个税征收办法还存在着如此的弊端:收入相同的纳税个人,纳税金额一样,但受于家庭情形不同,赡养人数不同,家庭整体收入差异很大。不考虑家庭开支情形,一刀切计征个税,显然也有失公平。
不管是提升个税起征点,依旧综合税制改革,均为大势所趋的民生大计。税负高低连着千家万户的冷暖,只有真正藏富于民,还民以利,以提升居民收入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社会才有动力,经济发展才可更有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