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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外汇网2021-06-18 23:00:27 310
简介

产品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非运营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类别: 车险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纪: 无年纪制约

缴费方式: 趸缴

缴费期限: 一年

保障期限: 一般一年保险责任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运营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运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含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承受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期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依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事实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士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产生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士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降低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受,最高不胜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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