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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外汇网2021-06-18 23:00:02 186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受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产生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受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建设工程自身的物质损失;

(二)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答应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款不得胜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减或降低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举动;

(二)战争、敌对举动、军事举动、武装矛盾、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相关当局的行政举动或执法举动;

(四)核反映、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供应的帐册、文件或其余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士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余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规模的工程设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士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规模实施业务;

(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执行工程设计;

(七)委托人供应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的错误。

第五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受于设计错误引起的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延期交付设计文件导致的任何后果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以前实施工程设计业务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士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

(五)被保险人或其员工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八)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九)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受的不在此列;

(十)直接或问接受于计算机2000年困难引起的损失;

(十一)本保险单明细表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余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规模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作如实告知义务,供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程设计人士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相关情形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按计划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长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规模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减或降低损失;立刻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表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历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多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许引起诉讼时,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余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策划的各类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降低建设工程设计事故和建设工程设计差错的发生。

第十三条 本保险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将于本保险期限内已完成设计任务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副本送交保险人。对未通知保险人的建设工程,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假使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类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发生损失后,应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做出鉴定结果.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答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做出的任何允诺、婉拒、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受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执行抗辩或处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商量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胜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及所含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总计赔偿金额不得胜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计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依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减或降低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答应支付的诉讼费用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单、工程设计人士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数据、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及其余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答应,被保险人自行接受相关责任方就相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相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消除本保险。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应由相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相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获得在赔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相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供应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相关情形。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商量处理,商量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其余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消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早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消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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