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无意中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它对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条款
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规模及责任免除,《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通知》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现附《通知》部分条款,供参考。
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无意中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因事故造成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它 本条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员工、或驾驶员运用保险车辆在实施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阶段、或被保险人与运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运营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务必持有效驾驶执照,而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吻合。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期具备的驾驶员在运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时,保险人才给予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主管答应,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看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形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含行驶和停放。比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执行吊卸作业,可称"运用保险车辆过程"。
三、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不测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五、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无意中事故,直接产生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事实损毁。
六、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承受的事故责任所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
在我国,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对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请出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出险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理意见有严重冲突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处理。
七、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弥补:
1.保险合同的规定:指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以及保险批单等保险单证所载的相关规定。
2.保险人并没有是无条件地完全承受"被保险人依法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理赔时还应刨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赔偿处理
八、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执行妥善料理的相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产生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九、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该向保险人供应: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余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相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商量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该供应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形的协议书;
(六)其余能够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十一、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产生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产生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依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产生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十二、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依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受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商量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胜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首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胜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胜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胜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十三、 依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施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首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十四、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背法律法规中相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施10%的绝对免赔率。
十五、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事实行驶区域多出保险单约定规模的,增长10%的绝对免赔率。
十六、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实施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有关信息,包含驾驶人姓名、性别、年纪、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余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供应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长10%的绝对免赔率。
十七、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规模、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策划的交通事故人士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十八、 因保险事故产生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该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商量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从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致使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十九、 未经保险人书面答应,被保险人自行允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从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规模或多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二十、 本保险按下方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好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差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受的经济赔偿责任胜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二十一、 因保险事故产生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量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商量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二十二、 主车和挂车连接运用时看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二十三、 发生保险事故时,假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余保险项下也能够得到赔偿,则本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余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受赔偿责任。
其余保险人应承受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二十四、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商量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十五、 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阶段届满。
二十六、 保险人受理报案、执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供应建议以及对有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举动,均不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允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