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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外汇网2021-06-18 22:59:43 147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从2005年3月1号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务必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下方简称申请人)应该依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准许,在中国国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什么时候候都保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获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士高达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余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差不多3年没有巨大违法违规举动;

(八)国家规定的其余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相关部门准许,在中国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获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士高达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余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余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策划。

第七条托管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准许,在中国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获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士高达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余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余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该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准许,在中国国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什么时候候都保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余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什么时候候都保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获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士高达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余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差不多3年没有巨大违法违规举动;

(八)国家规定的其余条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该依据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该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该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间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该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该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天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相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阶段,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该组建专家评审委员将对申请材料执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依照专业规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造成。专家库由相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员构成。

专家评审委员将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依照分期分类的原则执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觉得必要时应该指派2位以上工作人士,依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执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形,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间,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表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该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保持申请。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该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保持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布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消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该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余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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