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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险

外汇网2021-06-18 22:59:21 241
简介

盗窃险是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务必与主险同期投保,不可单独投保。

(l)保险责任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显著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士、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②在发生火灾以及雷电、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产生的损失。

(3)赔偿处理①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规模内的盗窃损失后应该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②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该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假使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务必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依照事实损失予以弥补。保险条款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盗窃或盗贼暴力侵入保险财产存入处所(下方简称“盗窃”)而产生的灭失或损坏(下方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者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含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类,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举动或巨大过失产生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士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产生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胜过七天的情形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产生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产生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产生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执行盘点时发现的匮乏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刻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期应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觉得有必要派员执行现场调查,予以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供应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历数据;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数据副本;

3.损失清单及相关账册、单据;

4.其余本公司觉得必要的单据。

如发现被保险人供应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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