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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外汇网2021-06-18 22:59:01 220
简介

产品名称: 人保财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简称房贷保险)

保险类别: 家庭财产

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纪: 无年纪制约

缴费方式: 灵活

缴费期限: 一次付清

保障期限:产品特色:

对于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忽然塌陷等原因产生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中国人保负责赔偿。 此外,因无意中伤害事故导致房屋抵押贷款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产生接连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中国人保也承受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需要表明的是,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余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相关财产或其余室内财产,不在该保险规模内。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限内受于下列原因产生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忽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运用的建筑物和其余固定物体的倒塌。(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产生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降低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受。该项费用以相应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部分 还贷保证保险 第八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无意中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布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产生接连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偿付比例,承受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受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无意中伤害”是指受于外来的、显著的、不可预料的、忽然的不测事故所产生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 本保 险所称“伤残”,是指因无意中伤害事故引起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评定的七级(含)以上程度的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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