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数据订立合同的可能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困难的规定》第十条表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供应订约的可能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该依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该独立承受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造成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人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供应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
基本介绍
其首要作用是在投资人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期起媒介作用。其居间举动是指数据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事实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人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含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其法律责任首要显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形、订立经纪合同的相关事项等情形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数据,不得隐瞒。否则,假使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供应虚假情形,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该承受损害赔偿责任。
造成现况
居间人可以说是与中国期货市场一起诞生的,并伴随中国期货市场的成长而发展,最初称之为居间人,当下行业内
也依然广泛采取这一称呼。在中国期货业发展初期,外盘期货盛行,受于当时的很多期货公司均有港资背景,所以市场开发的模式承受港台期货证券业居间人制度的影响。港台培训师以内地聘用求职雇员,经历培训,让他们去开发客户,这就是我国最早的期货居间人。在此后的10多年中,居间人一直活跃在我国期货市场上,这充分表明居间人有适当的生命力,中国的期货业需要如此一个群体。居间人最早从国外“泊”来的时机,是衔接期货公司和客户的中介,居间人作为期货经纪公司雇员,具备市场开发和指导客户能力,接受公司的管理,享有公司薪金及福利;同期其作为客户的授权人,依据客户的授权程度不同,代替客户下单、签单或资金调拨,可与客户协议获利分成或劳务分红。很显著,在我国当时的市场环境下,该种概念的居间人导致的困难也很多。所以,国外居间人的概念在局部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中国特色的居间人。中国特色的居间人是一个独立的群体,当前国家对其身份也没有清晰的界定,而且居间人也独立于期货公司雇员编制之外,不算公司雇员。
从期货公司当前的情况来说,居间人是作为期货公司市场开发人士的形式显现的,仍有一部分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居间人则以操盘手的身份显现。不管以何种面目显现,他们都不是期货经纪公司的正式雇员,没有养老保险和各种福利,导致象征性地拿些底薪,从500元到800元不等,个别资金量大的居间人,底薪或许会高一部分。但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依旧依据其成交量收取期货经纪公司的佣金返还。此外,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也是松散型的,没有什么正规全套的制度约束。居间人来不来上班,何时上班均为自由的。居间人的佣金收入也是很自由的,甚至于每个人的佣金标准也不一样。而且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之间广泛没有正式的雇佣关系,一般都不签订居间合同,所以其利益得不足充分的保护。
社会地位
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1、对期货公司来说,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进而高达扩大成交量和增长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期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另外,居间人导致象征性地拿一点底薪,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为期货公司节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目前期期货经纪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货公司也不会轻易婉拒现成的客户。
2、期货市场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点,但期货交易专业性很强、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而客户或者说投资人时间精力有限,他们也需要专业人员指导或者代理他们执行期货交易理财,另外我国期货管理规章禁止期货公司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权委托,致使期货投资人只能面向社会寻求能够代理其执行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形成了很大的市场需求。从这两方面来说,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场,在我国期货市场逐渐发展的今天,期货居间人是助推期货市场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个群体当前已经形成我国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同期又给期货市场导致诸多冲突。
起到作用
期货市场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专业性强,很多投资人不甚了解,假使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去宣传、开发市场,
力量远远不够。期货居间人伴伴随市场的需求应运而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宣传期货市场,树立期货公司的品牌形象。居间人的首要任务是让投资人了解、认识期货市场的功能,同期推销所签约的期货公司的品牌。
2、利用本身的资源网络开发客户。期货居间人幅射面广,可以形成市场开发网络,为期货公司供应大批的客户资源。
3、服务广大客户。受于投资人有不同的需求,期货居间人与客户联系紧密,可以利用本身的专业知识为投资人供应信息等咨询服务。
优劣分析
1、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离不开居间人。离开居间人,期货公司就等于离开了营销重要的“一条腿”。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一环,期货公司对一定数量的居间人执行培养和管理后,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对客户执行一对一的辅导,进而高达扩大成交量和增长手续费收入的目的。
2、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对客户执行集中代理,这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省了公司的人力和物力。同期,
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进而大大减弱了期货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场地成本。3、期货公司给居间人导致象征性地支付一点底薪,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可以为期货公司节省不小的人力成本。
4、期货公司可以通过居间人导致现成的客户。一部分居间人在市场中多年,手头已有适当的客户,即使居间人或许会将客户作为与期货公司谈判的筹码,但在期货经纪业务竞争激烈的今天,谁也不会婉拒现成的客户。
不可否认,居间人存在的困难也很多。据统计,期货公司80%的困难是由居间人引起的,其中有些困难甚至会给期货公司导致致命的影响。
1、受于居间人导致象征性地拿一点底薪,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所以受利益驱使,很多居间人就会不计后果地拼命炒单。居间人的该种举动不仅会影响某个期货公司的声誉,而且还会扭曲整个期货行业的形象。
2、受于居间人道德品质的很难把握性,或许会显现居间人欺骗客户的种种不良举动,如大程度提升手续费、拿客户的钱不入账等等,使公司深陷不必要的官司当中。有的甚至显现居间人和客户联手状告期货公司,使期货公司深陷非常被动的局势。
3、受于居间人是与客户维持直接联系,很多居间人把客户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以客户为条件向公司谈要求,稍不如意,就以跳槽相威胁,而居间人的离职或跳槽势必会产生公司客户的流失。
4、在居间人的管理上也存在很多困难,容易产生内耗,影响客户的开发,而且居间人的大批流动也或许使期货公司的运营机密得不足应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