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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外汇网2021-06-18 22:49:38 273

什么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财产保险在处理赔款中的基本方式之一。是把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事实上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价值和保险金额相等,可以算作十足投保;胜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价值,则觉得完全没有投保。凡首先遭受保险事故的,在保险金额限度在内的任何一部分财产,保险人都觉得是十足投保的,因此该种赔偿方式的特点,就是赔偿金额和损失金额相等,但以不胜过保险金额为限。胜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部分承受赔偿责任,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要按分项投保、分项赔偿的原则,胜过保险金额部分不能承受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应当说,该种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较为有利。当保险金额好于事实损失时,按事实损失赔偿;当保险金额差于事实损失时,按保险金额赔偿。总之,是就低不就高。

我国保险公司对于家庭财产保险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室内保险财产,其赔偿处理原则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金额规模内的损失属于“第一危险”,胜过保险额部分属于“ 第二危险”。即在不胜过保险金额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依照出险的事实价值得到赔偿。如你投保家电,保额5000元,出险后,经历鉴定你事实损失2000元,那你得到赔偿金2000元;若你事实损失了8000元,你得到的赔偿则依然是最高保额5000元。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举例

例标的价值10万,保额8万,此时保险人承受的风险限额8万即为第一危险,余下的2万元风险限额由被保险人自留,称为第二危险。这里的第一、第二取的是承受责任顺序的意思,事故发生后由承受第一危险的首先承受责任。

保险价值10000元,保额8000元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事实业务的处理过程是:

1、首先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能否属于保险责任规模

2、然后保险人依照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和年折旧率计算赔偿(如房屋年折旧率为2%,其余财产为5%),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或依照事实损失和损失当天的事实价值(即当天该地市场国家规定的商品牌价)计算赔偿,以保险金额为最高限。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旧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受于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不同,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也不同。

(1)单一总保险金额制的赔款计算首要是使事实赔款控制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比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规模的保险事故后,经刨去折旧原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事实损失为26000元;受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支付20000元赔款后结案。

(2)分项总保险金额制方式下的赔款计算应当使事实赔款控制在分项保险金额和总保险金额限度内。比如某家庭财产保险单列明的总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其中家具保险金额10000元,家用电器保险金额7000元,衣物保险金额3000元;发生保险责任规模的保险事故后,经刨去折旧原因并扣减残值,保险财产的事实损失为:家具13000元、家用电器9000元、衣物2000元,总损失为24000元。受于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人事实赔款19000元(10000+70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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