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非法集资(Illegal Fund-raising)
非法集资是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准许,
非法集资
包含没有准许权限的部门准许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准许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允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余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并非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有些领导为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民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如此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导致“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冲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导致收取了出场费,依旧接下去仍有更更深一步的运转,都务必为此承受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的特质
非法集资活动首要有下方四个方面的基本特质:
1、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准许,包含没有准许权限的部门准许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准许的集资。
2、允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含以实物形式或其余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1.扰乱金融运行秩序,损坏经济建设。非法集资宣传暴利诱使部分储户将储蓄投向非法集资,甚至纷纷提走在银行的积蓄,转存到非法集资者处,大大降低了银行筹资能力,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营,不利于国家银行集中资金支持着重项目和着重企业的建设。同期,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金额重大,大批资金在暴利引诱下短时间集聚,进而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宏观调控,严重损坏金融管理秩序,妨碍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比如在2007年浙江公安机关破获的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吴英及其本色集团在短短的7个月时间里,吸收存款达到8.8亿元。
2.易致使群体性事件,危及社会平稳。非法集资类犯罪参与人数大量,成百上千甚至数万人,多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士等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参与种植、养殖类集资活动的多为农民。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很多人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投资,一旦公司崩盘或公司组织人士携款外逃,一部分受骗民众发现自己的血汗钱无法收回甚至倾家荡产时,极易情绪失控,采取上访、静坐、游行、绝食等过激举动,给政府施加阻力。这类案件还很容易被一部分别有用心者利用,由群访、闹访演变成敏感复杂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平稳。
3.威胁公众资金安全,易导致其余刑事案件。一部分非法集资公司名义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余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多是大肆挥霍,胡乱“投资”,即便有部分资金真正用于投资,也根本不会造成所允诺的高收益,其本质就是靠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最终必然因资金链断裂而致使融资活动全面崩盘。非法集资的被害者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往往会采取一部分非法手段执行索要,这势必会触犯法律,给本身导致更大的伤害和损失。
4.易滋生公职犯罪,损害政府形象。一面,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与虚假出资、金融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交织,一部分公司和个人为创造非法集资便利条件,往往想方设法拉拢当地党政官员,容易滋生贪污贿赂等犯罪。
另一面,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实行,很多环节都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官员的不作为或滥作为有所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很多民众正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甚至是对国家政策的积极响应而参与非法集资,而犯罪的屡屡得逞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比如,涉案公司多系经工商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公司,有的政府官员参与涉案公司的庆典,有的官方媒体曾长期对涉案公司执行正面宣传发文,涉案公司集资举动连续数年之久而无人监管等。
非法集资的状况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当前案发情形看,首要包含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运营等四大类,首要表现有下方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执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执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执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迅速积分法”等方式执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 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执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 投资委托运营、到期回购等方式执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执行等份分割,通过卖出其份额的处置权执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执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执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执行非法集资。
在制度上,非法集资一律会被取缔,非法集资者亦须承受相当严重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上,非法集资适用的罪名首要有三类:
(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集资诈骗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者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最多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受于《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的设定,所有的非法集资活动(除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举动)在刑事责任上都被归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名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形成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最重要刑事手段。
非法集资的识别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一个很重要的诱饵就是“高额回报”。识别非法集资活动,首要把握下方几点:
一是看主体资格能否合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务必经历法定部门审批。
二是看能否允诺回报。非法集资举动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允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即一般所谓的“保底”条款
三是看能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听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纪、性别、职业、行业阶层的社会各种人,并非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士。
四是看能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从事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一般均为在貌似合法的形式下掩盖其非法集资活动的实:贡。
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对执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下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准许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下方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的案例
案例: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1999年7月13号,河北省任县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经历任何部门准许的情形下,以处理资金问题为理由,在任县县城设置了固定场所,发放宣传品,挂横幅标语,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集资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并允诺到期后由县财政兑付。截至查处时共集资14万元,其中,内部职工入股8万元;社会公众入股6万元。
从煤炭工业有限公司所实行的集资情形看,该公司是以“入股”处理企业问题为幌子,实行非法集资举动,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
识别方法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相关部门建议:
非法集资差不多30亿原东华董事长
分类
依据《有关更深一步冲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
开展防范非法集资
(银发(1999)289号—)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首要有下方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执行等份分割,通过卖出其份额的处置权执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执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执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执行非法集资。首要手段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行方案》(1998年7月29号)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执行有偿集资,务必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准许。”同期规定:“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击穿发行计划,不得擅自设立或准许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背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假使对上述《实行方案》执行严格解释,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清晰具体的规定出台以前,很有机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再如,1998年10月6号证监会《有关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形执行调查的通知》规定“先改制后发行”规则之后,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相似股票的“股权卡”方式募集设立公司的举动同样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
非法集资
首要是非法集资者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允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执行集资。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1993年4月22号《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立刻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执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公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11月11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公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准许程序之后,依照该《试行办法》办理准许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执行等份化,卖出份额处置权。建设部《有关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94)建房管字第09号)规定,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及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一平方米产权证书的举动,违背我国集资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2001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清晰规定:“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执行非法集资。如未按法律规定准许设立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农村救灾扶贫储金会、“标会”等执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存款等,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行方案》做出了清晰审批程序和业务许可规模等方面的规定。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执行非法集资。如河南百花集团以与社会公众签订“连锁营销协议书”形式非法集资,又如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商品房销售中的返本销售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国务院有关增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1年12月9号)规定:“发行彩票的准许权汇聚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提早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准许。”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增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25号)规定下属举动属于非法集资:“(一)以有奖销售为名,变相发行彩票的;(二)私人擅自发行与销售彩票的;(三)在国内发行国外彩票的;(四)以传销方式发行彩票的。”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国务院有关禁止传销运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清晰禁止企业采取传销运营方式,同期明文禁止如下变相传销方式:“(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执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运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执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积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执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余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举动。”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2月17号公布《有关严厉冲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运营活动的意见》又清晰认定了数种变相传销举动为非法运营举动。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执行非法集资。1998年左右部分地区显现以开发“果园”、“庄园”的名义非法集资的现象,如某果园开发公司通过宣传“只要投入7800元,拥有50年私人果园,33株龙眼树”执行非法集资,针对上述违法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有关增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明文禁止利用土地开发执行非法集资,并规定:“农林开发用地务必依法执行土地登记,清晰规划要求和转让、转租的限定条件,未经准许不得擅自执行分割转让、转租。”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增强农林开发项目信贷管理,严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转让名义非法集资的通知》(银发〔1999〕254号)也有有关禁止性规定。
以上是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更深一步冲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明文归纳的若干种非法集资案型。
11、教育储备金。前一阶段,多地民办学校大批采取教育储备金的教育收费方式,
传销印象
即要求学生(家庭)一次性缴纳一笔大额资金(10~30万),称为“教育储备金”,学校同期允诺学生在校阶段毋须再交纳其它费用,而且在学生离校时可原数返还所缴“教育储备金”。伴随番禺、湖南、武汉等地先后暴发巨额教育储备金无法返还学生家长的案件,多地政府向后出台政策禁止民办学校收取任何形式的教育储备金,如广东省教育厅粤教策(1999)2号文件等。此前,国家教委1991年5月3号公布的《有关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规定》第9条规定:“集资办学应贯彻自愿、量力和民众受益的原则,按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小学校不得自行向民众和社会硬性摊派费用,也不得向学生征收集资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7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策划,报相关部门准许并公示;对其余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策划,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该首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观办学条件。”所以,民办学校未经相关部门准许并公示即向学生家长收取教育储备金的,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12、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预算法》第28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所以,《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行方案》中清晰禁止上述非法集资举动。13、以“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相关困难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272号)规定坚决查处企业借“招商”名义非法集资,而且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运营规模,不得核定“招商”以及相似的不规范用语。”
三大新特质
2010年上半年,河北共发生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3起,均为采取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差不差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运营四大类,具有三大新特质: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改变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二是多种犯罪举动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举动相互交织在一起,采取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士执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允诺,骗取信任,吸引许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范围快速呈几何级增大。
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部分媒体上刊登采访文章,利用发文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执行捐赠;聘用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行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士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1]
非法证券
为揭露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民众产生的危害,引导民众加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平稳。当前非法证券活动首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运营证券业务。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准许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举动。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总计胜过200人的举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取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举动。假使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准许,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胜过200人,违背这一法律规定的举动也是变相发行股票。非法运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准许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
跨省非法集资
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首要有:诱骗社会公众买入所谓原始股或各种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于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准许,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民众钱财。
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从证券的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权(股票)、债券依旧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及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假使采取了该种方式,就要看能否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准许,可以判别它能否是非法的举动。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能否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假使没获准许,就可判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依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余证券,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准许的其余证券交易场所转让。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于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汇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骗局,投资人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托管造林
“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显现的现象,其基本运转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余方式获取林地运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人,然后投资人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运营。该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运营模式,风险极大。当前,已经暴露出一部分公司在运转过程中存在不法举动,并给投资人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托管造林”公司首要采取了下方几种欺骗手段:
一是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激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人。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人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买入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人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人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事实情形并不是这样。 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事实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运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原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人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受的风险。四是允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人买入的林木执行精心管护。事实上,该种允诺能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行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情况也很差。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 《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务必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
小小蚂蚁如何套来30亿
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执行采伐。而一部分“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托词,宣布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事实上在欺骗投资人。六是装扮公司运营形象,赢得投资人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运营场所,打造具有运营实力的形象;宣布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士,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人对公司的监督权。而事实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运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运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余森林、林木和其余林地的运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余森林、林木和其余林地运用权不得转让。当前国家仍未策划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策划了地方性法规,可依照地方性法规执行流转。国家尊重森林运营者的运营目标,保障森林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务必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执行采伐。依照《森林法》及其实行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含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准许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回报诱饵
非法集资千变万化诱饵均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犯罪虽经司法机关屡次冲击,但近几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却不在少数,甚至在一部分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在追踪调查中发现,当前非法集资类犯罪正呈现出四个特点,亟须引起各方关注和防范。当前部分地方的非法集资活动名目繁多。以辽宁为例,有种树、养蚂蚁、养鹅、代销食品的,仍有投资港口建设、石油开发和投资啤酒生产线的,这些非法集资活动的共同点均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河南商丘人大代表吴振海非法集资6.1亿
伪装性和欺骗性。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具体显现为下方四个特点:
一是伪装、欺骗性更强。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不但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而且处心积虑利用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振兴事态,巧妙伪装、增强炒作。有的还擅自成立相关国家办公机构,打着科研单位的招牌,“拉大旗、作虎皮”。 二是犯罪组织更为严密。目前,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非法传销活动方式有融合趋势,首要策划者居于幕后,或者在外地遥控指挥,在与一地区或不同地区设立若干分公司,再临时雇用社会闲散人士执行宣传和发展“下线”。分公司主管多为先期投资获利者。骨干成员的报酬依据集资额按比例提成。如此层层诈骗,又层层控制。 三是投资人成分持续扩展。集资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多为城市下岗、买断工龄职工、较富有地区的农民以及社会闲散人士。但当前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等方面扩展的趋势。 四是异地作案突出。集资诈骗活动具有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的特点,资金流动和转移迅速,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很大,更不利于查处。领导道具
领导干部为何沦为非法集资“活道具”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一段时间以来,一部分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成立时,有的官员端坐在主席台上;企业周年纪念时,有的官员到会侃侃而谈。官员和企业老板的合影挂满了这些企业办公场所的墙壁,官员视察的相片占领了企业宣传册最显要的位置。种种迹象显示,在这些官员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之间,存在着非同一般的利益关系。 新华社发表评论《领导干部谨防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觉得“少数领导干部已经沦为非法集资的‘活道具’和‘广告’,暴露出其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存在的诸多困难”,“尽管领导干部绝大部分均为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的‘活道具’,但其重大的广告效应正是这些骗子公司梦寐以求的,客观上起到极大的误导作用”。将这些与非法集资企业打得热门的官员称为“活道具”,可以说一点儿也没有诬陷和贬损他们。如此的“活道具”远非安徽所独有,在其余地方也时有所见,而且,有的官员并没有是“无意间”充当了非法集资企业的“道具”———他们既然身为地方官员,无论就其地位、见识来说,依旧从获取信息、动用资源的能力看,都不将是轻易上当受骗的“低能儿”,所以,他们不会平白无故赤膊上阵为这些企业呐喊鼓噪,对于自己能够为企业发挥的广告宣传作用,
浙江丽水女老板非法集资7亿
他们一定也有着清醒的意识;他们对民众和社会起到的极大的误导作用,往往也不导致客观的结果,而更或许含有主观的成分。
仔细分析起来,某些官员沦为非法集资企业的“活道具”,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其一,官员导致出席企业的会议,参与企业的活动,另外没有许多更深的介入。只要官员在会议上亮了相,在活动中剪了彩,企业就有机会将官员的形象用来执行广告宣传;就在此时,某些官员登场、剪彩也不会白忙一场,他们会收取少则一两千元、多则上万元的“出场费”。这些官员的身价相较明星大腕恐怕并没有高,但他们将自己的形象就如此“卖”给企业,却十足让人痛心。其二,某些官员不满足于默许非法集资企业将自己的相片挂在墙上招徕生意,而是身体力行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去,与非法集资者一起“坐庄”、“操盘”以牟取暴利。如三年前辽宁省丹东市破获一起非法集资案,一个只有中专文化的护士非法吸纳公众存款1500多万元,警方发现,该案能够发展到这样范围,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少数官员直接参与其中。比上述两种形式更胜一筹的是,一部分地方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不惜透支公权力的公信力,为非法集资的企业执行信誉担保。如安徽省太和县双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到6.4亿元。该案之所以能连续近十年、涉及公众存款户6000余户,核心在于当地一批领导经常到双阳集团视察,为该集团及其主管戴上一顶又一顶光彩照人的桂冠。在双阳集团资金链显现困难时,当地政府甚至动用财政资金予以资助,进而在社会上造成了更大的欺骗性,使许多民众深陷到骗局当中。非法集资者搭台圈钱,某些官员和政府部门捧场助兴甚至参与分肥,双方一唱一和配合默契,民众一眨眼工夫就被骗得血本无归,如此的故事为何能一再上演屡试不爽?面对某些官员与非法集资企业的“大合唱”,我们实在很难说一定是后者将前者“拉下水”,很难说前者导致“无意间”沦为“活道具”而成了“从犯”。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冲击非法集资活动,绝不能放过这些面目暧昧的“活道具官员”,只要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的“演出”,无论导致收取了出场费,依旧接下去仍有更更深一步的运转,都务必为此承受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相关困难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很多地区从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到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给予治理整顿,势必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答应,现就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相关困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损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民众利益,
皖北非法集资案频发高额回报
影响社会平稳。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民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快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员工、离退休人士)损失惨重,极易导致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平稳。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为切实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准许建立了由银监会领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下方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升认识,共同做好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平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增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二、目前非法集资的首要形式和特质 非法集资情形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当前案发情形看,非法集资大差不差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运营等四大类。2006年,以生产运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的首要特质:一是未经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准许,违规向社会(特别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准许吸收社会资金;未经准许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允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供应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允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允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予以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最大限度地达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保证社会平稳 省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为重要工作议程,加速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有关工作。一是增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困难维持高度小心,执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困难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早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士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期,要策划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导致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很难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要增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归纳经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各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策划本地区有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供应法制保障。 四、相关部门要增强协调,认真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
皮包公司非法集资
新法出台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研究策划了《有关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困难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从2011年1月4号起施行。1月4号,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公布会,介绍了这一司法解释出台的相关情形。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民众大量,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民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平稳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形成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本轮发布的《解释》分九条。其中,第1条清晰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质要件;第2条清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举动方式;第3条清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4条清晰了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第5条清晰了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6条清晰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具体举动方式;第7条清晰了非法擅自募集基金举动的定性处理意见;第8条清晰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举动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据介绍,《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从严冲击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升民众的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解释》清晰了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质要件,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有助于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有助于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及时发现、查处非法集资活动,防止合法融资的非法转变和非法集资的恶性发展。第二,《解释》对非法集资有关的各种犯罪的法律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依法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第三,《解释》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执行了甄别梳理,并特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犯罪举动的处理意见和处罚标准,有助于提升广大民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清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社会诱因,切实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