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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追索权保理

外汇网2021-06-18 22:40:01 84
什么是无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依据提供商所供应的债务人核淮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提供商对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供应坏账担保责任,在保理商因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即债务人情偿能力不足或破产等情形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不能再向提供商追索已发放的融资款,或在未发放融资款时,对于额度内的应收账款还在到期后一定阶段内未收回时应向提供商作出担保付款。

">编辑] 无追索权保理的现况

在目前国际保理业务中,占主流地位的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无追索权保理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保理商对提供商均无迫索权,无迫索权保理与有迫索权保理的区别是后者在任何原因的情形下致使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均可对提供商行使追索权,而前者保理商放弃追索权则是相对的,可以依据合同执行约定,一般来说,在债务人信用风险(即无力支付或破产、清盘等情形下)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致使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提供商仍享有追索权。目前我国只有的针对保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出口保付代理业务项下收汇核销管理相关困难的通知》也接纳了这一观念。所以,绝对的无追索权差不多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在业内已促成共识。笔者觉得,一部分著述中将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分标准简单地定为“保理商能否对提供商享有追索权”是不够精准的。

有关条目 有追索权保理 参考文献 ↑ 1.0 1.1 黄斌著.国际保理 金融创新及法律实务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legal practice.ISBN:7-5036-6448-7/D996.2.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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