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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8〕55 号)

原创2021-05-19 09:35:58 5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2008]55号                        2008-10-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提高外汇衍生产品市场流动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并制定了《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

  符合《办法》所列条件的货币经纪公司可按规定通过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外汇经纪业务资格,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按《办法》从事外汇经纪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并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加强政策宣传和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4,68402181。

  特此通知。

更多法规:《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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