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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外汇网2021-06-18 10:03:46 155

介绍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

对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依据对外放开的政策,为适应开办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新情形,1980年9月10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号,经国务院准许,财政部发布了施行细则。这是中国策划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它是依照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策划的。

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和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从事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余所得。生产、运营所得是指从事工业、采掘业、交通运输、农林牧业质游业、饮食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运营所得。其余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转让财产以及供应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另外,税法还规定对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征税。受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国内,在税收上是中国法人居民。依照税法规定,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获得的所得,都应在中国总览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总机构总览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得胜过国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了有助于吸引外资和兼顾国家、企业和投资人几个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征收10%所得税。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

:(1)由纳税义务人按期申报缴纳。即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2)代扣代缴,即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时,由承办汇款的单位按汇出额扣缴税款。

该税的减免规定首要有

:(1)新办的中外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1983年9月2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延长减免税期限,改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中外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营企业,除了在获利的头五年减免所得税外,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30%。(3)外国合营者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国内运用不汇出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假使在中国国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还可以退回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1991年4月9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号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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