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根据并同期征收的,故不应给予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问题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与其余税种对比,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下方四个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征税款要求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2)属于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事实缴纳的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税额为计税根据,随“三税”同期征收,其自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相关规定办理。(3)依据城镇范围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负担水平,不是根据纳税人获取的利润水平或运营特点而定,而是依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范围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的。城镇范围大的,税率高一部分;反之,就低一部分。如此能使不同地区获取不同数量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地执行城市的维护和建设。(4)征收规模广。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额作为税基,征税规模比其余任何税种的征税规模都要广。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首要体当下下方三方面:一是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二是制约了对企业的乱摊派;三是调动了地方政府执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 [1]
纳税人
承受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的单位(不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规模内从事工商运营,缴纳“三税”(即升值税、消费税和运营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务必同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业务,是运营税的纳税人,而施工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其所属预制构件厂、车间将预制构件用于企业所承包的工程等,按规定应该缴纳升值税,为升值税的纳税人。自然,施工企业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此外,施工企业代扣代缴运营税、升值税的,也应该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基本介绍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依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规模内从事工商运营,缴纳“三税”(即升值税、消费税和运营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务必同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业务,是运营税的纳税人,而施工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其所属预制构件厂、车间将预制构件用于企业所承包的工程等,按规定应该缴纳升值税,为升值税的纳税人。自然,施工企业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此外,施工企业代扣代缴运营税、升值税的,也应该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规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规模包含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余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规模应依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规模。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受于是以纳税人事实缴纳的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为计税根据,并随同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征收购,所以减免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也就代表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假使纳税人确有问题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法律条规
第一条为了增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平稳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策划本条例。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下方简称纳税人),都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事实缴纳的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税额为计税根据,分别与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同期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该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该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形,纳税人有权婉拒实施。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策划实行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第十条本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依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该与“三税”同期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该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运营税,相应地,也应该在B市缴纳与运营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期,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该于月度终了后在执行“三税”申报的同期,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施工企业,应该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期依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工作要求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地方税收范围较大的税种,其收入任务是否完成年增收计划,直接关系到1998年中国工商税收超收1000亿的大局。1998年,总局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增收计划为307亿元,但中国1月到10月只总计完成233.8亿元,完成计划的76.2%,后两个月平均每月要完成37亿元,比前10个月平均每月需多收14亿元。对此,多地务必高度重视,加紧最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大力组织收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任务的完成。收入进程较快、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要尽量多超;收入进程慢、任务完成不理想的地区,要认真分析原因,克服问题,付出挖潜,保证完成收入或最大限度地缩减短收差距。短收的缺额,要用其余地方税增收补平。
二、要抓住税收潜力大、欠税数额多的着重地区、行业和企业,做好督收清欠工作。对清欠中的困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采取坚决措施,将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清缴入库。三、要将检查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税收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着重内容来抓,大力冲击偷逃税举动,清理漏征漏管户,做到查、补、罚并重,以查促收。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相关情形和信息,齐抓共管,共同为税收超收作贡献。地税局要主动与国税局增强联系,了解和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源改变情形;国税局在检查升值税、消费税和清理欠税时,要及时将相关情形通知地税局,以便同期清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区,要切实加紧组织收入工作,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任务的完成。计算方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事实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根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举动,就要以该种税为根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式:应纳税额=(升值税 消费税 运营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有关困难
一、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的同期,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二、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按财政部财预字第197号文件规定,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这些单位按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升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余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运营的运营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五、依据中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公布相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公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以,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实施。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七、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应同期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执行补税和罚款。
八、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卖出商品,对其征收临时运营运营税或产品税,能否同期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事实情形确定。
九、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依据行政区划分别依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