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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

外汇网2021-06-18 10:03:33 143
着重与难点

着重:消费税的征收规模,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复合计税货物计税办法;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卷烟的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关系表明

在执行学习以前,先将升值税与消费税之间的相互关系执行表明:

区别:1.消费税的征收规模是升值税征税规模的一部分。

2.升值税是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收。

一般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而金银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缴纳。

3.升值税是从价征收,消费税是从价、从量兼用。

4.升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5.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消费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升值税不能扣除。

6.消费税是中央税,升值税是共享税。

联系:1.两者均为对商品征收,均属于流转税。

2.在消费税从价征收的情形下,其计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升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统一的,都是不包含升值税额但包含消费税额的销售额。

如:烟丝厂销售一批烟丝时,假使升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么计算消费税时,应税销售额也是100万元,这笔100万元的销售额中不含升值税,但包含了消费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100万元的销售额中就包含有30万元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了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具体:1.自产自销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销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2.自产自用业务

凡从事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并自我运用(非生产自用)业务的,以生产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委托加工业务

凡从事委托加工业务(委托他人生产)应税消费品业务的,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请特别注意,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既是升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又是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

4.进口业务

凡从国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5.零售业务

凡从事金银首饰(从1995年1月1号起)、钻石及其饰品(从2002年1月1号起)生产运营业务的,以零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生产、进口和批发上述消费品的,不征收消费税。税目、税率

(一)当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规模设立了14个税目,分别为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成品油(成品油包含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升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种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不包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在学习税目的过程中,特别要留心每个税目中的特殊规定(征免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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