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项扣除
外汇网2021-06-18 1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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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项扣除 税项扣除又称“税前扣除”,是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组成计税根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根据中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税项扣除是税收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很多税种对扣除项目、扣除规模和扣除标准做出了清晰规定。这些税法准予扣除的项目、规模和标准,有些是对所有纳税人广泛适用的,是对征税对象的一种必要扣除;有些则是针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规定的一种特殊扣除。据此,有的人觉得,税项扣除不是税收优惠,而是税收制度的组成要素,尤其是作为对所有纳税人广泛适用的必要扣除项目,是区别此税与彼税的本质特质,作为税收优惠的范畴疑似有些牵强。该种认识在理论上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税收实践中,无论是广泛适用的必要扣除项目,依旧特殊适用的个别扣除项目,其最结束果都无一例外缩减了税种的税基,降低了纳税人的计税根据,进而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尽管某些扣除项目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其结果与税收优惠并无区别。从税收制度的成长改变的角度来说,或许当前不作为税收优惠范畴的某些广泛适用的必要税项扣除,在税收制度调整改变后,也很或许形成对某些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说是“广义税收优惠”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税收优惠与组成税制要素的扣除项目并没有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值得互相转化的。同期,受于组成税制要素的税项扣除与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的税项扣除在很多条款上很难划分,且划分清楚也毫无意义,而其降低应纳税额的最结束果也不会所以而更改。 税项扣除的首要项目 (一)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项扣除项目1.税前扣除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从事生产运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2.国际运输业务税项扣除。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国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在中国国内获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按收入总额95%计算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17条)3.法定扣除。依照实行细则的规定,下列各类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1)总机构管理费。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运营相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该供应有关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答应,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支付的与其生产运营有关的管理费,准予列支。(细则第20条)(2)借款利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运营相关且不好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合理借款利息开支,应该供应借款付息的相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答应后,准予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21条)(3)交际应酬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运营相关的交际应酬费,应该有的确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22条)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下方的,不得胜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胜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胜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下方的,不得胜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胜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胜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4)汇兑损失。企业在筹建和生产运营中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该合理列为各所属阶段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23条)(5)薪资和福利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薪资和福利费,应该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根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答应后,准予列支。在中国国内工作的职工的国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24条)(6)坏账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逐年按年底放款余额或者年底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胜过3%的坏账准备金,经税务机关准许,准予在年度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事实发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坏账损失,胜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应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25条)(7)国外已缴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获得发生在中国国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事实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运用费和其余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28条)(8)勘探费用。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合同,其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证实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10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入中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48条)(9)筹办期费用摊销。企业从准许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运营之日止的阶段发生的费用,应从生产运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49条)4.租金扣除。租用厂房、场地、宾馆、饭店等作为生产运营场所,其直接向相关部门支付的土地运用费,按出租方开具的租金收入发票所列场地租金数额,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发[1994]80号)5.捐赠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运营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准予在计税时扣除。(国税函发[1995]175号)6.服务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价格,向相关部门支付的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国税函发[1993]469号)7.特许权运用费运营税扣除。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获得来因为中国国内的特许权运用费,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之没有事实联系的,其缴纳的运营税税款,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财税字[1998]59号)8.福利费用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为企业员工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还可按财会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余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事实发生的不属于上述5项预提基金或经费支出规模内的其余职工福利类开支,可按事实发生数额在税前扣除。但当年税前扣除此类福利费用的数额,不得胜过全年税前列支薪资总额的14%,其胜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国税函[1999]709号)9.捐赠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的捐赠,视同向国内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发[1999]77号)10.资助的研究开发费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中国国内不是所属或投资,且科研成果不是惟一供应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费,可比照公益性、救助性捐赠,在计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11.技术开发费扣除。从2000年1月1号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上涨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准许,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事实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包含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策划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士的薪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相关的其余经费。各种技术开发费比上年上涨10%及以上,其事实发生额的50%假使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准予扣除不胜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胜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给予抵扣。企业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国税发[1999]173号)12.劳务费用扣除。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外企业签订代销、包销协议,委托国外企业在国外销售位于中国国内的房地产,其支付给国外代销、包销企业的各种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供应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不胜过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数额,在税前据实列支。(国税发[1999]242号)13.非货币资产捐赠平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余货物)捐赠,应依照合理价格计入相关资产项目,同期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问题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准许,准予在不胜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1999]195号)14.非常损失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无意中事故产生的非常损失,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许,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当期尚不能证实损失数额,可由企业申请,先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答应的预期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证实后,对其差额再在证实当期执行调整。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凡未胜过征管法第30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胜过时效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国税发[2000]46号)15.国外费用扣除。中国国内各家麦当劳公司向香港麦当劳所支付的发生在国外的广告制作、技术研究和开发、雇员培训及特殊软件开发等各类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1]191号)16.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费开支扣除。从2002年1月1号起,在中国国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其按规定分摊标准或方法摊列总行管理费,一般在不胜过下方限额的合理的总行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2]11号)(1)外国银行分行自营业起3年内,不胜过其当年各种业务收入5%的部分;(2)外国银行分行自营业的第4年度起,不胜过其当年业务收入3%的部分。17.保险开支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国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国内、外保险机构买入有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开支,凡属于中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规模的,可按事实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国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2]31号)18.处置重置资产损失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中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处置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税发[2003]3号)19.报刊捐赠扣除。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开支,视同公益救助性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3]224号)20.防治“非典”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号起至流行病消除止,纳税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106号)21.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更改一批行政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对下列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从2003年1月1号起,各级税务机关应增强其后续管理。(国税发[2003]127号)(1)取消企业列支职工薪资、福利费标准审核。(2)取消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准许。(3)取消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固定资产增速折旧审批。(4)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后,对企业所购置投入运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部分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其运用年限终结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5)取消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6)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审批后,企业获得的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胜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7)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批。(8)取消企业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计算纳税审批后,企业获得的上述收益,假使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胜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二)相关土地升值税的税项扣除项目1.法定税项扣除。下列项目,准予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升值税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升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升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7条)(1)获得土地运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实发生的成本。具体包含:土地征用及拆迁弥补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包含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开支,按不胜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据实扣除。其余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运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实发生的成本两项之和金额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开支或不能供应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10%在内计算扣除。(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证实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单价。(5)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是指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运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6)财政部规定的其余扣除项目。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1)、(2)项即土地运用权支付金额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实发生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2.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类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买入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给予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财税字[1995]48号)3.地价款和税费扣除。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获得土地运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相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升值税。对获得土地运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供应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该项地价款的金额。(财税字[1995]48号)4.评估费用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升值额时据实扣除。(财税字[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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