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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业税

外汇网2021-06-18 10:03:24 156
摊贩业税

对摊贩业征收的一种工商业税。1950年1月发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摊贩运营,按其胜过规定之资本额及运营情形,课征定额摊贩牌照税。于是财政部在与年3月16号发布《摊贩运营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从事固定运营或流动运营之摊床小贩,凡资本总额满20万元(旧币,下同)者,应领取运营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运营牌照。摊贩运营牌照税采取定期定额课征办法,按季征收。税额共分14级,最低的每季征收0.5万元,胜过200万元者,每增20万元(不足20万元者,以20万元计)增长税额2万元。除根据资本额确定摊贩税额等级外,税务机关还可参照其运营地址、运营种类、运营额及运营利润等变更其等级。此外,为照顾小手工业,税务机关得依行业具体情形,减征税额的10%~40%。1950年12月,在修正发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对摊贩改为按运营额计算征收摊贩业税。1951年9月19号,财政部又发布了《摊贩业税稽征办法》,废止了《摊贩运营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摊贩业税不单独设置税目税率、计税根据、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等,均按《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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