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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税

外汇网2021-06-18 10:03:04 162
简介

工商业税是对工商营利企业的运营额和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首要税种之一。1950年1月30号,政务院发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商业税依运营额计算的运营税部分,依据工业轻于商业,重工业轻于轻工业,日用必需品工业轻于奢侈品工业的原则,分行业策划比例税率征收。依所得额征收的所得税部分,按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30%。并依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机器制造业等20个与国计民生紧密有关的行业中的一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某些业务的运营,分别减征所得税10%到40%,以利于引导当时的私人资本向有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投资。

1950年6月调整税收后,政务院于1950年12月修正发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修正后的条例,将运营税的税率由以前的1%到20%,调整为1%到15%。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累进点都有大程度提升,并将累进级数由十四级增长为二十一级。分类

工商业税依照工商业者运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①固定工商业的运营税和所得税分别征收,并依据其会计制度的健全情形,分别采取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议;以及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的定期定额征收等方法。②临时商业的运营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对固定摊商及范围较大的摊贩,依民主评议方法征收运营税及所得税;对一般摊贩,采取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历史变革

1953年1月税制修正,相关工商业税的首要修正是:①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运营税及运营税附加,均并入运营税内合并征收。合并后的运营税率,调整为1.5%~15%。②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工业和商业的运营税都不再缴纳;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免纳工业运营税,零售运营税仍照缴纳;不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商品货物,无论工业卖出或商业零售,均照纳运营税。③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④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征收,合并后的税率为7.5%~34.5%。⑤临时商业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缴纳,税率不变,起征点提升。⑥简化小型工商户及摊贩的纳税手续,运营税和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缴纳。

1953年8月以后,依据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税收政策要实施“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精神,对工商业税作了补充修正,复苏对民营批发商业征收运营税,对国有商业批发工业品以及国有商业与合作社在本系统内部调拨农产品均不征运营税,合作社与国有商业代理购销农产品均不按进销货征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中的运营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形成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产品税

1984年,试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产品税从工商税中分出来,10月1日开征。工业品分24类,设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设10个税目,采取比例税率,从价计征。最高税率60%,最低3%。大型电力的发电环节依照供电量定额计征,千度10元。1987年,黄岛区征收产品税1886.9万元。升值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以产品的升值额为课税根据,纳税者为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及个体运营者。升值税设31个税目,税率最低8%,最高为45%。1987年黄岛区征收升值税13.15万元。运营税

1984年10月1日将运营税从原工商税中分出来另行征收。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余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收入或运营业务收入的一种税,共设12个税目,25种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1987年黄岛区征收运营税697.5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

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工商业,除应纳工商税中之运营税外,还应依所得金额累进计算交纳所得税。”规定了21个计税等级,最低税率5%,最高为30%,地方附加是正税的15%。1958年税收制度改革,将工商业税中的运营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即形成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首要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1963年4月,国务院颁发了《有关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依据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要稍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余集体经济,集体经济之间负担要大体平衡的精神,按经济性质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率。1966年为扶持农村发展社队企业,对社队企业所得税,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20%征收。1979年后,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工商所得税不分工业、商业、城镇、农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按8级超标累进税率纳税。1981年1月1日起,对人事工业、建筑安装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修配业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1987年黄岛区共计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94.6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

黄岛区为六类和六类下方薪资区,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年征收0.6万元。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始在国营企业依奖金额为根据征收的税种。税率分四档,按全年发放各种形式的奖金总额计算。奖金总额为标准薪资1个月内的部分,税率为20%;胜过1个月至2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胜过2个月至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胜过3个月的部分,税率为200%。1987年黄岛区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0.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4年10月,黄岛区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从事工商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事实交纳产品税、升值税、运营税的税额为计税根据,按7%征收,税款用于黄岛区城市维护建设。1987年,黄岛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80.8万元。车船运用税

1950年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行要则》后,开始征收车船运用牌照税,征收规模为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1973年简化税制,工商企业的车船运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又把车船运用税设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依据车船的种类、大小、运用性能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税额,1987年开始征收。其税额为:乘人汽车(包含电车)按座位计税,10座下方每辆年税额108元;40座以上每辆年税额24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税,每吨年税额为42元;三轮摩托车辆年税额24元。人力驾驶车辆(包含三轮及其余人力拖行车辆)每辆年税额3.6元;畜力驾驶车辆每辆年税额3.6元。船舶税额按吨位计算征,机动船150吨(净吨位)下方,每吨年税额0.6元,30吨以上每吨年税额1.4元。1987年黄岛区征收车船运用税8.4万元。屠宰税

1950年政务院颁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对宰杀猪羊卖出者,按宰后事实重量从价计征10%的屠宰税,自宰自食者免征。1953年屠宰商的税收率为15%,农民自养自宰的猪羊卖出部分按13%征税,自食部分仍免征。1957年宰杀猪羊税率8%。1973年将运营屠宰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对个人或集体单位宰杀的应税畜类采取定额税率,牛每头征税4元,猪每头2元,羊暂免征。1982年,对有证个体屠宰户按收购环节、零售环节各3%税率计征。1985年以市场销售平均价×计税重量后,按3%计征。1987年黄岛区征收屠宰税0.8万元。房产税

1987年开征,按房屋价值计征,以房屋原价减去10%至3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为1.2%;出租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根据,计税率为12%。1987年黄岛区征收房产税40.4万元。建筑税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10月1日开征,凡用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部是纳税人。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0%征税。1987年黄岛区征收建筑税63.2万元。烧油特别税

1982年7月1日开征,凡锅炉和工业窑炉烧用原油、重油的单位为征税对象,实施从量定额计征,原油、重油依据产地为每吨税额40至70元。黄岛区按每吨税额70元征收。1987年黄岛区征收烧油特别税26.6万元。盐税

新中国成立后,依照政务院《有关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的指示,对盐税实施“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的原则,按盐税的用途征税。1950年至1959年,食盐每吨征税140元,渔用盐每吨42元,工业用盐免征。1960年后,食用盐每吨征税159元,渔用盐29元,农牧用盐55.8元。1984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暂行条例》省内食盐销售的税额为:国营盐场每吨征税154元,集体盐场每吨150元,洗粉盐每吨140元,粉洗精盐、再制盐每吨130元。1987年黄岛区征收盐税7.7万元。工商税

1973年开征,是由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车船运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种税合并起来的一个税种。共设44个税目,最高税率为60%,最低为2%。凡在黄岛区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商业运营、进口贸易、农产品采购、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课税对象,1984年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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