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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课税

外汇网2021-06-18 10:02:45 142
双重课税

双重课税(Double Taxtion)

双重课税的定义

双重课税也叫重复课税,是指同一征税主体或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执行的两次以上的课征。双重课税分别由法律、税制和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异引起的,所以它分为法律性、税制性和经济性双重课税三种类型。

双重课税的类型

(一)法律性双重课税

法律性双重课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原则,而引起的重复课税。其典型的情形,就是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其中A国采取居民管辖权,B国采取地域管辖权,那么对在A国居住的B国居民来说,将承受向二国纳税的义务;而对在B国居住的A国居民来说,同样也须承受向二国纳税的义务。

(二)税制性双重课税

税制性双重课税,是指受于实施复合税制而引起的重复征税。所谓复合税制,是针对于单一税制来说的,在一个国家,假使其税制由一个税种构成,则称为单一税制;假使由多个税种构成,则称为复合税制。纵观世界各国,实施单一税制的国家是没有的,或起码还没有被发现。既然是所有国家都采取复合税制,双重课税就不可避免。比如,对同一纳税人的财产,既要征收财产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又如,对同一企业的商品销售举动,既要征收销售税,又要征收所得税;它们均组成税制性双重课税。

(三)经济性双重课税

经济性双重课税,是对同一经济关系中不同纳税人的重复征税。该种课税在对公司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及其雇员的个人所得税中表现得十分显著,特别是现代股份制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对股份公司收益的征税,及对股东个人收益的征税,就是典型的双重课税。由于对股份公司来说,它是法律上规定的法人,务必向政府承受法律义务。而对公司的雇员来说,它们是法律上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股东的个人收益,都务必依法纳税。但从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来看,股份公司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构成,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因为公司的利润,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关系。所以,对它们都给予课税,事实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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