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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制度

外汇网2021-06-18 10:02:18 123
什么是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保全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以使税收收入得以保全而策划的各类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具体显现为各种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以及征纳双方在税收保全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受的义务。

税收保全制度的要点

1、税收保全的举动对象: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不含扣缴义务人、以及非生产、运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

(1)规定的纳税期以前,责令缴纳;

(2)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有显著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财产、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供应担保;

(3)不能供应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准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4、税收保全的更深一步措施

经局长准许,可以扣缴税款;依法拍卖、变卖。此为抵缴税款的措施。

5、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实施的物品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单价在5000元下方的其余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实施措施。

(2)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余住房不为务必的住房和生活用品;(《条例》第59条)

">编辑]我国税收保全制度的立法现况

税收保全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广泛采取的税款征收保障制度,我国《税收征管法》也规定了这一制度。具体的内容有: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依据觉得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举动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以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如有显著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余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供应担保,假使纳税人不能供应前述之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准许,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冻结相当税款的存款和扣押、查封相当税款的财产。

(3)扣缴抵缴税款。即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要求冻结相当税款的存款和扣押、查封相当税款的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后,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余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余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制约出境措施。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需要出境的,应该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供应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供应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针对人身的制约出境,尽管无法直接做到保全财产,但的确也是为了保障税收安全,因此可以归入税收保全措施之列。

">编辑]我国税收保全制度的立法缺陷

《税收征管法》立足我国事实,借鉴别国的成就经验,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清晰的特点。但依然存在一部分有待更深一步完善的困难。

(一)税收优先权的困难。

《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二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实施以前的,优先于该担保债权;三是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对于事实工作中税款“实施难”困难的处理确有帮助,但仍很难从根本上处理困难。

由于税款的受偿仍落后于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担保物权对特殊债权排挤的结果。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更深一步发展,该种担保物权排挤特种债权的现象将令更为广泛,债务人为了高达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往往在其财产上恶意设立担保债权,这就致使国家税款更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实施措施的困难。

《税收征管法》虽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实施措施执行了从新修订。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采取这两项措施时,不仅要用较长时间去实施一连串前置程序,而且只能从现有的稽查一线人士中抽调部分人力去实施这两项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稽查力量,影响了正常稽查工作的开展。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受于时间迫切,纳税人随时全将闻风而逃,为避免在采取措施以前企业便已人去楼空,税务机关一般必须越过前置程序而直接实施税收保全或强制实施措施,但这样一来,势必使税务机关在将来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处在“违背法定程序执法”的不利局势。

(三)税收保全实施程序中存在的困难。

1.某些金融机构不予配合是最突出的困难。尽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运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形时,相关银行和其余金融机构应该给予协助。但在事实工作中,有些银行和其余金融机构首先从部门利益出发,过多地考虑本身业务发展,置国家利益于不顾,采取推诿、拖延甚至通知被实施人转移存款等手段不积极配合或婉拒配合,该种情形对税务机关实行的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障碍性和负面影响最大。

2.银行结算体制未完善,多头开户、空户现象难以忽略。近年来,各金融机构为了本身利益,开展了一部分不正值的竞争,违规揽储,促使了企业账户的泛滥,而且有很大部分的企业把回笼的贷款存人个人名义的积蓄账户中,这不仅使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时白白耗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减弱了税收执法效率,而且执法规模也承受了一定制约。且《税收征管法》中的实施规模对“公款私存”现象也仍未涉及,这给税务机关实行税收保全、强制措施时导致了适当的阻碍,增长了很多难度。

3.税务机关本身未按法定程序实行,影响税务执法效率。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时,首先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以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其次,在限期内显著发现纳税人转移、隐匿应税货物、财产及收入迹象的,责令供应纳税担保;最后,假使纳税人不能供应纳税担保,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假使在实行中未按法定的先后顺序逐渐实施,则属程序违法。又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时务必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方可实行,若直接由县局稽查局长或税务所长签批,则属于越权执法,相似的困难仍有不按规定开具查封、扣押文书;文书上名称张冠李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连同罚款一并保全、强制实施等等。这些困难的存在,一旦案件引起了复议、诉讼,就必败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效率。

">编辑]完善我国税收保全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税收债权之一般优先权。

所谓税收优先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与其余债务同期存在,且其余下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税收可以消除其余债权而优先受清偿的权利。我国新《税收征管法》第一次规定了税收优先权,这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击穿。有关税收优先权,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绝对的优先权,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无论其财产能否设定担保,都要首先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有的国家规定国家税收具有相对优先权,即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权反应的是两种或许多种不同的权利及其所代表的利益发生矛盾时,法律做出的选择">编辑]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实施制度的联系与区别 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实施制度的共同点

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实施制度均为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准司法权力,它们具有下方共同点:

(一)实施主体相同。两项制度实施的主体都务必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士。税务机关是具有决定权的主体.税务人士是具体实施权的主体。受于这两项强制制度直接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可以依法采取这两项强制制度的法定机关只能是税务机关,同期实施中务必有两位以上的税务人士。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行使.没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也不得行使。首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纳双方的举动。

(二)实施的程序相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实施制度务必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如应先责令缴纳税款或供应纳税担保、扣押商品、货物的数量价值,务必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未经有权机关准许,税务机关就不能擅自采取相应措施。不得扣押、查封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持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和用品。

(三)实施的内容相同。两项制度都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余财产时。务必开付收据或清单; 务必由两位以上的税务人士实施.并通知被实施人。被实施人是公民的.应该通知被实施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实施人是法人或者其余组织的,应该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首要主管到场.拒不足场的.不影响实施。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余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该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物品,应该交由相关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单价收购。

(四)实施的前提相同。两项制度实施前务必先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或者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务必立刻消除两种制度,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五)制衡责任相同。税务机关应依法实施职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制度和强制实施制度,或者措施实行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该依法承受赔偿责任。假使税务机关冻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价值显著胜过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或者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税务机关没有立刻消除两种制度,使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承受损害的,税务机关应该依法承受赔偿责任.但赔偿规模以纳税人的事实损失为限。这就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严格依法办事。

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实施制度的区别

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实施制度是税务机关享有的两项准司法权力,在实践和理论界,特别是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民众容易对这两项制度的认识造成混淆,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所以,从理论上对这两项制度加以区别是非常必要的。

(一)实行的时间不同。税收保全制度是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以前实行:而强制实施制度只能在责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才可实行。

(二)适用的对象不同。税收保全制度适用的对象较少.仅适用于纳税人;而强制实施制度适用对象较多.不只有纳税人、而且也有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三)适用规模不同。税收保全制度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举动, 其适用的规模仅包含应纳税款;而强制实施制度是纳税人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其适用的规模包含应纳税款和违背税法规定的罚金,同期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并强制征收。

(四)采取的方式不同。首先在银行协助方面,税收保全制度采取的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而强制实施制度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其次在财产方面. 税收保全制度导致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余财产,而强制实施制度除了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余财产外,还包含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余财产所得抵缴税款(五) 对所有权的影响程度不同。税收保全制度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产所有权中的运用权和处分权依法给予制约, 对占有权、收益权等其它两项权益则没有制约或者影响.仍未剥夺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强制实施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制约。在一定程度可以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使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依法转为国家所有。

(六)入库方式不同。税收保全制度最终高达的是限定纳税人限期入库应纳税款:而强制实施制度可以是应纳税款、罚金、滞纳金直接入库。

(七)在特定的条件下,税收保全制度可以转化为强制实施制度。

在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制度后,纳税人没有依照税务机关责令的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准许.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余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这时税务机关扣缴纳税人存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余财产,就是从税收保全制度转化为强制实施制度。税收保全制度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强制实施制度.但是税收强制实施制度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不会转化为税收保全制度。

参考文献 ↑ 1.0 1.1 1.2 何旭.有关税收保全制度的思考.沧桑2009年3期 ↑ 王淑玲.税收保全制度与强制实施制度的比较分析.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录得2004年18卷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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