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财产税(Static Property Tax)
什么是静态财产税
依据课税对象形态的不同,财产税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两大类。
静态财产税是对一定期间处在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按其数量或价值执行课征的财产税。如地产税、房产税等均属于静态财产税。其特点是在征收时间上有适当的规律性,一般是定期征收,如房产税一般均为实施按年征收。
静态财产税的类型1
静态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财产执行课税,是财产课税的首要构成部分。同期静态财产税根据其征收方式不同,分为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
1、综合财产税又称为一般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实施的综合课征。该种财产税的应税规模较广,原则上包含纳税人所有或支配的全部财产。实施综合财产税制度的国家首要有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新加坡等。
2、特种财产税又称个别财产税,是对特定类型财产课征的财产税,首要包含土地税、房屋税、车辆税等。低收入国家一般实施以土地、房屋和车辆为课税对象的特种财产税制度。
综合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虽同属财产税系,具有适当的共性,但在税制设计、征管方式、课税对象和作用侧着重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别。前者课税规模较广、公平性较强、筹集的收入相对较多,但计征方法比较复杂,,偷逃税困难比较突出。后者以土地、房屋和其它特定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课税规模相对较窄,计征方法相对简便。
参考文献
↑ 戴诗友.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财产课税制度.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21卷第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