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行要则》中,确定全国统一征收运用牌照税。1950年4月,财政部颁发了《运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1年9月,政务院正式发布施行《车船运用牌照税暂行条例》。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该种税,并入了工商税中。车船运用牌照税只对个人和外国侨民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征收。运用牌照税以行驶的车、船为征税对象。凡运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均为运用牌照税的纳税人。税率采取定额程度制度。各省(市)人民政府在程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核准实行、备案。船舶规定统一的税额。
税额
汽车税额
(1)乘人汽车每辆每季15元到80元;
(2)载货汽车每净吨位每季4元到15元;(3)机器脚踏车,二轮者每辆每季5元到15元;三轮者每辆每季8元到20元;(4)兽力驾驶的非机动车每辆每季1元到8元;(5)人力驾驶的非机动车每辆每季3角到6元;(6)脚踏车每辆每年2元到4元。船舶税额
(1)机动船按净吨位计征,并依据船舶大小规定每吨每季税额,50吨下方的3角,300吨以上的1元1角;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并依据船舶大小规定每吨每季税额,10吨下方的1角5分;11吨到50吨的2角,300吨以上的3角5分。应税的车、船运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纳税,领取车船运用牌照及完税证。免税的车、船,除另有规定者外,亦应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缴纳牌照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