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简述
绿色税收也称环境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进而维持人类的可连续发展。狭义的绿色税收即达到保护环境目的而专门征收的税收和对环境保护起作用的税收。广义的绿色税则包含收费。从1970年代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里掀起了绿色税制改革的热潮。 伴随20世纪五、六十年代环境困难的日益恶化,一部分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陆续显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应了民众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弥补纳入经济范畴,进而有助于环境困难的处理。“绿色税收”一词的普遍运用大概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如此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予以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运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含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含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伴随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显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观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连续发展,已形成我国税收理论界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绿色税收的分类
1.依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 2.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运用该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 3.在其余税收上提取与环境有关的备抵。 4.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降低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予以可以采取增速折旧备抵法或减弱税率的优惠。 受于缺乏公认可接受的定义,已经致使对于该种税收的一贯性分类划分方法变得复杂化。但经合组织(OECD)正和其余一部分机构在共同努力于研究处理这个困难的办法。绿色税收的成长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显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民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1973年,欧共体发布了第一个环境领域的行动规则,表示:应该仔细分析环境政策中可利用的经济手段,分析不同手段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实行这些手段的利弊、实行预定目标的相对目的以及它们与成本分配规则的协调情形。1975年3月3号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执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为成本,实施“污染者负担”的原则。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这个困难做了大批的工作,发表了第一份有关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数据。此后,十几年里,特别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成长。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大量的支持。在欧元兑美元一部分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含废气税、水污染税、固体/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施对环境改观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观环境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数据表明,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降低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运用,汽油税则激励了广大消费者运用节能型汽车,降低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尽管美国汽车使用规模增长,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降低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降低了97%,二氧化硫降低了42%,悬浮颗粒物降低了70%.通过实行环境税收和其余付出,美国的确已经达到了环境情况的根本转好,环境质量显著提升。所以,民众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绿色税收的理论根据
1.负外部效应理论。该种理论是在英国经济专家庇古为处理环境负外部性而提出的环境污染税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庇古早在1932年的《幅利经济学》中提出“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经济外部理论。他觉得:工厂的私人生产成本并没有包含生产时污染产生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和外部成本之和则组成了社会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要达到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最优产出量务必在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点上。而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依照边际收益和不包含边际社会成本的边际私人生产成本的交点来决定产能。如此的产能必然大于考虑了社会成本时的产能,如此就致使了社会效率的损失,并造成了环境负外部效应。 而以处理环境负外部性理论为基础,庇古提出要开征环境税,通过征收庇古税(环境污染税)将他产生的外部性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致使企业顾虑到污染对社会的危害,使社会产出量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有效产出量上,也使产品的单价等于边际社会成本,高达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庇古税理论为开征环境污染税给予了很好的数量上的计算根据。即理论上征税税率应等于最优产出时的污染产生的边际外部成本。而将该种环境负外部性理论扩展到自然资源的运用上,考虑微观主体对资源、环境的运用将对将来和后代造成损失或机会成本,即资源降低和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进而组成外部不良经济。也应该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的方式使资源运用的外部成本内在化。 2.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公共资本品理论。该种看法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看作是公共产品,且和其余生产要素一样,它也是一项资本品。其具有的不可分割性致使产权主体很难界定,侮个人都可以自山的进入产权并对其执行利用,而追求私利的个人会无节制的争夺利用有限资源,如此必然致使民众滥用资源、环境恶化。而当显现环境污染困难时,又因无产权主体无人承受责任。所以,应当山政府代表社会作为环境和自然生成的资源的产权主体,在向社会供应着它独特的公共环境、资源和服务时,作为一项自然资本以征集环境税的形式得到相应的资本权益,进而从经济利益上建立起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机制。另外,环境保护供应的产品和服务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很难排他的消费。这会致使环境保护中的搭便车的困难,征税则处理了公共产品的付费困难。 3.可连续性发展理论。绝大部分环境主义者觉得,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限且有价值的,要求民众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使自然资源和环境不发生存量下滑和其余类型的损失。从可连续性原则出发,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务必考虑带给他人的损害成本和给后代导致的可能成本,即考虑代际资源配置和代际公平,并使之得到经济上的弥补。而政府作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共同代表行使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来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执行征税,并将环境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代际弥补夕,的基金来源。绿色税收的运用
由经合组织1999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对其成员国中19个发达国家来说,从绿色税收中得到的收入所占各自当年GDP的比例大概为2%。(见下页图表,其运用了较为大量的定义,包含所有对产品征收的、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其中丹麦以绿色税收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胜过4%而列第一位,紧随其后的依次是希腊、荷兰、挪威和葡萄牙,都稍低于这个水平。墨西哥和美国是这组中比例最低的两个国家,贡献率只有1%左右。 同样有报告显示,在工业化国家里,不含铅汽油从开征绿色税收中得到的收益最多。实际上,对含铅汽油征税在1999年总收入上涨的原因中大概起到40%的作用,接下去是对摩托车征税的效果,促进了20%以上的上涨。综合起来看,依据经合组织的资料,对石油、柴油燃料和机动车辆的销售及运用所征收的税收上涨占所有环境税收有关收入的91%还多。所以,对于发达国家总的上来看,从单纯排放量征税对于税收上涨的程度是相当适度的,但更深一步研究各个国家的趋势——尤其是那些被称作"生态税收领导者"的国家--揭示了依据排放量收的税能造成效益不错的收入。除了这些明显的成长成果外,任何对普遍意义上的绿色税收采取强硬的、总的性的改革都只限于这些为数不多的国家。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 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以荷兰为例,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石油产品税等十几种之多。总体来看,发达国家的绿色税种依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将税负逐渐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举动征税 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执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着重从对收入征税逐渐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举动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执行税收从新分配,将税收着重逐渐从薪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3.税收手段与其余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达到经济的可连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 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获得这样明显的成效,首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取税收手段的同期,注意与产品收费、运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此外,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国外绿色税收的实践
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即环境税收的成长大差不差历经了如此几个阶段: (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期间环境税首要体现为弥补成本的收费(Cost-Covering Charges)。其造成首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受排污举动的成本,由于规范排污举动需要付出代价。其种类首要包含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 (2)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这个期间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和硫税等纷纷显现。其功能则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即各种排污税首要是用于引导民众的举动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首要用于增长财政收入,同期,也期望其造成积极的环境影响; (3)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迄今。这个期间是环境税快速发展的期间,当下西方国家不仅广泛建立了环境税制,而且环境税在很多国家已形成环境政策中的首要手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首要有三类: (1)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含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2)对高耗能高耗材举动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润滑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3)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产生污染的举动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当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在前列的首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含对造成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有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多部分与环境有关的税收计划是由州和地方政府来实行的,所以每个州的标准都不一样。但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依旧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行效果来说,它们的作用是明显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首要包含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标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荷兰的“绿色税收”制度以征收生态税收的政府级次和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类型为特质。生态税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级的政府去完成。多部分用于生态目的的税收首要是特定税。瑞典的“绿色税收”包含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升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执行的,目的首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滑,并促进技术革新。绿色税收的启示
1.生态税收领导者并没有是在真空中实施绿色税收的改革。更确切的说,他们采取的这些改革措施或许违背一部分国际协定针对世界变暖的趋势提倡消减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如此一种公共背景。 2.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已经变成了所有生态税收改革的共同核心原因。差不多所有的国家都发现,高达环境目标最有效的渠道是通过对二氧化碳该种产生温室效应最首要气体的目标排放量执行征税。但是受于很难精确的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税收被指定于排放该种气体产品的预期碳含量。所以,在实践中,这些税总是以产品税或以纯排放税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即便是在”生态税收领导者”国家之间,税率改变也很大,其中尤以挪威和瑞典的税率最高。 3.这儿讨论的绿色税收改革,一般均为在收入中性的环境下执行的。多部分情形下,这些改革能起到双重作用:既能改观环境条件,又能利用积攒的资金减轻由其余税收——特别是那些或许影响就业的税收引起的不合理地方。如绿色税收的开征允许丹麦缩减针对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的边际税率,而瑞典则在此基础上达到了所得税首要程度上的一般性降低。 4.在缺乏弥补措施的情形下,绿色税收或许会影响国际竞争。该种论点甚至引起某些生态税收领导国也赋予一部分严重造成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者以免税的优惠,尽管这些免税看好于弱化税收偿付和气体排放之间的联系。比如芬兰已经对电力部门的含碳气体排放免予征税;丹麦在某些情形下,已经用自愿的协定取代了税收;挪威针对渐渐下滑的对石油部门的投资,决定从新考虑对含碳产品的征税困难。所以,政策在绿色税收真正设计和运用的过程中,介于环境目标和工业竞争力的交互作用已经扮演了一个首要的角色。 5.研究表明公共承认绿色税收的回归性。但是在他们目前的水准下,生态税收一般意义向上瞧起来并没有什么首要的回归性影响。另外,绿色税收的分配结果应当联系他们取代的税收和造成的相关环境提升来衡量。 6.一个典型的生态税收完全能包含缺乏其余类型税收的贸易,但受于多部分生态税收的目标是清除和降低本身的税基,所以经常会造成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目标矛盾。举例来看,对含铅汽油征收的高额消费税引起了该种燃料在澳大利亚、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市场上的消失,但也正如这个例子所示,生态税收或许通过给消费者运用清洁替代品以激励来更改消费模式(在这里是更改的汽油消费量),就在此时,维持一个相当大而且比较平稳的税基不变(在此例中是指针对不含铅汽油来说)。 诚然,财政和环境目标的矛盾仅仅在一定层次的税收水平上或许发生,所以不应被夸大。比如说,很多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税收,税基都依旧比较平稳的,甚至在一部分运用这些税收的国家显现了税基上涨的情形。而且,目前的税收水平看上去不像在任何巨大方面要更改消费习惯,反而有趋势要针对污染物质增长新的或提升现存的税收来扩大规模。也就是说,伴随运用这些税收的增长,将来发生更改必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现况
我国现行的一部分相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首要是为激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策划的。尽管也有利于环境保护,但更首要的依旧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含: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制约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进展对比,我国的税制严重落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显著的不足。首要表当下: 一是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举动和致使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当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首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胜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复苏费,该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平稳性,环保成果很难巩固和扩大。 二是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运用税、土地升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导致很多麻烦;另一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首要是涉及升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更深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赶紧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进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绿色税收的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 税基的确定首要取决于所要处理的污染困难是属于地方性的,依旧全国性的。从理论上讲,最佳的选择应当是把所有同环境污染相关的排放物包含在税基中。但税基界定规模越广,项目越精确,管理成本也将越高。选择征收排污税依旧产品税则要看监测成本和可行性。对从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税,比对从数量大量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实行。对于后一种情形,假使能够确立污染物和产品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则采取产品税会愈加有效。 课税环节的选择取决于利用税制或申报管理制度的机会性。从效率的角度讲,应尽或许地对排污课税,同期降低课税对象的数目。 2.税率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污染企业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税率应当能够使减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但事实操作很难。所以次优的选择是先设定环境改观目标,即是以污染缩减为目标依旧以资金筹集为目标,目标选定后,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就我国当前情况来看,环境改观的目标既包含对污染的控制,又包含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所以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维持税收收入的可连续性和可预期性。 3.征收管理困难 (1)、征管级次困难。环境困难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所以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对于污染规模在一定区域内而征收的税,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对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首要由中央在全国规模内调剂运用,平衡多地生态环境改观的进度。 (2)、征管机关困难。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由于环境税从根本上表达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诚然,受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与环境部门紧密配合策划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 4.与其余手段之间的配套实行 征收环境税是增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没有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余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可达到最佳的环境目标。具体包含: (1)、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管制手段不应由于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条件下,它自身具有适当的优势。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接连运用或增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民众的认同。 (2)、税收手段与其余经济手段的配合。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广泛包含了与环境相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运用费。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期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尤其是当伴随污染程度的改变需要持续地对征收标准执行调整时,采取收费措施更适宜。另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普遍采取。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供应所需资金,并降低污染产生的损失,所以,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诚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就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本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 环境保护税应当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产生环境污染,损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期,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执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升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 在以前与环保有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显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损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务必依法征收的原则。 4.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该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着重环保工程上。同期,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供应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强度。绿色税收促进绿色消费
当今世界越来越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对资源的合理开发,有些发达国家早已开始起步绿色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模式,并建立了可连续发展的绿色生态税收体系。国外绿色生态税收造成于20世纪70年代,当前已有很大多的国家开始通过税收政策来保护环境。比如,1972年,英国率先开征了二氧化碳税,随后法国、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和瑞典等国也先后开征了二氧化碳税、硫税等;德国对矿物油料加征生态税,并开始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每个瓶子征税额度从0.15马克~0.30马克不等;欧盟、加拿大和日本等国亦在积极策划绿色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措施首要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也采取了一部分必要的经济手段如环境保护收费、环保投资、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但其强度和系统性远远不够,不足够形成对环境污染损坏的保护体系,生态环境污染恶化趋势仍未根本逆转。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基于此,也有必要向别国借鉴成功经验,用“绿色税收”制度来促进生态保护。 通过调整完善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更深一步调节消费者的消费举动,激励广大消费者执行健康性、理性消费和绿色消费,使人类的消费不影响大自然的环境与物种生存,高达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达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