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利得税是直接税中的入息税。
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员在香港运营活动(包含行业、专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造成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开支,所得的净额,用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务必向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香港利得税。
纳税对象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比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含自然人的独资运营、合伙运营、其余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若是任何人员运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均为利得税纳税人。
课税年度
在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值得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统一的。 比如可以是:
1、每年西历的4月1号至下一年的3月31号;或者
2、每年西历的1月1号至同一年的12月31号;又或者 3、每年农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农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1月1号至同年的12月31号。
申报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贯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原因。换言之,只有在香港造成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可是,尽管地域概念的原则自身清晰清晰,但在某些个案的事实应用上,依然不时引起争议,形成税务局和执业人员之间争讼的项目,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检密院在“恒生银行”案(3HKTC351)和“ 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决,确立了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暗示。最近检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决,又一次确定其在上述两个案中订下的暗示,并肯定了“作业验证法”是界定利润来源地的适当方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相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 :
1、任何人员假使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a、该名人员务必在香港运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b、应课税利润务必来自该名人员在香港所运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c、利润务必在香港造成或得自香港。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
2、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员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造成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a、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依据相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形的通则。利润能否于香港造成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造成相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b、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相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造成相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执行。 c、划分利润能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依据个别交易所造成的毛利而决定。 d、在某些情形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造成,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造成、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造成。 e、做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f、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自身并没有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造成或得自香港。然而要注意“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首要运营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形下,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3、香港报税: 香港税务局规定每年务必报税一次, 政府按公司纯利润的17.5%征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新成立公司允许一年半报税。
减税策略
由公司承受个人开支可减税
该种增长支出的手法在一般中小型公司最常用,亦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公司须证明开支不是税例第十七条所指的私人家庭开支。所以应做妥聘用合约、董事服务合约,以证明该等开支为公司务必承受的开支,以赚取课税收入。
薪俸税较利得税低
由於薪俸税可扣减免税额,而扣除免税额後的首$97,500的税率均少於15.5%,所以,缴付薪俸税较缴付利得税有利。但之後的税率为18.5%,比利得税高,所以缴付利得税便较为有利了。
有限公司可成立“无限公司”来减税
由於有限公司的税率(17.5%)比非有限公司的税率(15.5%)高2%。所以,将有限公司溢利转往非有限公司,可以较低的税率计算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