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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

外汇网2021-06-18 00:16:32 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具体内容

(1993年12月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

公布2008年11月5号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供应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运营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本条例缴纳运营税。

第二条运营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运营税税目税率表》实施。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运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程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该缴纳运营税的劳务(下方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该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运营额、转让额、销售额(下方统称运营额);未分别核算运营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依照运营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运营额×税率

运营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运营额的,应该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运营额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余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余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行业务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行者支付给其余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行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余接团旅行企业的旅行费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余单位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余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出售价减去购入价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余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相关项目,获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价显著偏低并无正值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运营额。

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运营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供应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士个人供应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余医疗机构供应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余教育机构供应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供应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有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行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行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国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供应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运营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运营额;未分别核算运营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运营额未高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营税起征点的,免征运营税;高达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运营税。

第十一条运营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国内未设有运营机构的,以其国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国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买入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余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运营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运营收入款项或者获得索取运营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营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运营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十三条运营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四条运营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供应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余应税劳务,应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运用权,应该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运营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间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间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间申报纳税并结清上个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运营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本条例从2009年1月1号起施行运营税税目税率表

width="100" align="">税目 width="100" align="">税率 width="100" align="">一、交通运输业 width="100" align="">3% width="100" align="">二、建筑业 width="100" align="">3% width="100" align="">三、金融保险业 width="100" align="">5% width="100" align="">四、邮电通信业 width="100" align="">3% width="100" align="">五、文化体育业 width="100" align="">3% width="100" align="">六、娱乐业 width="100" align="">5%-20% width="100" align="">七、服务业 width="100" align="">5% width="100" align="">八、转让无形资产 width="100" align="">5% width="100" align="">九、销售不动产 width="100" align="">5% 2009年运营税暂行条例新旧对比

国务院令540号运营税暂行条例新与国务院令(1993)136号旧对比

新运营税暂行条例

老运营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的区别

第四条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依照运营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运营额×税率

运营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运营额的,应该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依照运营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运营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运营额的,应该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的区别

第五条纳税人的运营额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余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余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行业务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行者支付给其余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行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余接团旅行企业的旅行费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余单位的,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余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出售价减去购入价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余情形。

(旧条例(四)新的暂行条例取消了)

第五条新条例规模不单单是国外了

第五条纳税人的运营额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 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国外改由其余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二) 旅行企业组织旅行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旅行,在国外改由其余旅行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行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行费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三)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四) 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运营额。(新条例删除了)

(五)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出售价减去购入价后的余额为运营额。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余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相关项目,获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第七条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价显著偏低并无正值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运营额。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运营税:

(一)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行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行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国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供应的保险产品。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运营税:

。。。。。。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行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行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原条例没有(原来运营税规模里不包含国内保险机构供应的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劳务)

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运营额;未分别核算运营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该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运营额;未单独核算运营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条纳税人运营额未高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运营税起征点的,免征运营税;高达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运营税

第七条 纳税人运营额未高达财政部规定的运营税起征点的,免征运营税。

第十一条运营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国内未设有运营机构的,以其国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国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买入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余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运营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施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余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运营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运营收入款项或者获得索取运营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运营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运营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原条例无规定,

运营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第十四条运营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供应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余应税劳务,应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运用权,应该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二条运营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应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运用权,应该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余无形资产,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条例无规定)

第十五条运营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间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间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间申报纳税并结清上个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运营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间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间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间申报纳税并结清上个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实施。

原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 新条例中无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从2009年1月1号起施行。

第十五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运营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行细则由财政部策划。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条例(草案)》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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