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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

外汇网2021-06-18 00:16:28 122
简述

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举动。税务行政许可具有下方特质:1、是依申请的举动,税务机关不因纳税人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准许,务必先有申请才有许可,这与税务机关依职权的行政举动如主动对纳税人执行纳税检查有区别。2、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举动。3、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4、是一种要式行政举动,要遵循适当的程序,并以正式的文书、格式、日期等形式给予准许。

税务行政许可包含: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运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升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运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的规模

(一)经国务院证实,税务行政许可包含: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运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升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运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余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前,暂按现行办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实行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行,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行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下方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能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余机关实行行政许可。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税务行政许可的实行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实施。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做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朝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该将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根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余办公场所公示。

(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需要获得税务行政许可,应该:(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所以婉拒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该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报告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期依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做出下方处理:(1)不受理。假使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规模,但不需要获得税务行政许可,应该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期告知其处理的渠道。(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规模的,应该当场书面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该当场或者在五日间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规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该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恐怕可专用章)和注明天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依据事实情形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执行实地核实的,应该指派两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士执行核查。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该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做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巨大利益的,应该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执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该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不是做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该举办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税务行政许可应该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觉得需要听证的其余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巨大利益关系的。

需要听证的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该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依照下列程序执行:(1)行政机关应该于举办听证的七此前将举办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给予公告; (2)听证应该公开举办;(3)行政机关应该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士以外的人士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觉得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办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士应该供应审查意见的凭证、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执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该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该交听证参与人证实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该依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执行审查后,应该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许可决定。

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该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恐怕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余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立稳同期公开。

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该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恐怕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该表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做出准许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规模内有效。

(六)变更与保持。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间办理变更手续。

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保持申请,税务机关应该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做出书面决定。

(七)特别规定。纳税人申请获得发票领购资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被许可人领购发票时,依照准许的数量、版式领购发票。发票领购簿一次准许,长期有效。

发票运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依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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