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会计税务文章详细

课税主体

外汇网2021-06-18 00:16:26 199
简介

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亦称“纳税人”、“纳税义务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受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社团等。不同税种的纳税人是由课税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公民个人或家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能是企业单位。依据事实需要,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纳税人执行分类,如按国民经济部门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机关、部队等:按国籍可分为中国人和外国人等。对纳税人执行合理分类,有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层次的关系。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概念。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自己负担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统一的。当纳税人通过一走渠道将税款转嫁他人负担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

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人。税制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征税,除在税法中规定对什么事物征税(即课税客体)外,还务必规定由谁纳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称为纳税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以内。自然人是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受义务的个人;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独立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和承受义务的社会组织。课税主体同课税客体有紧密联系

分析社会中的某一主体能否是课税主体,要由其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确定。当某种事物形成课税客体时,它的占有、运用或举动主体就相应地形成课税主体。假使该种事物不再作为课税客体,它的占有、运用或举动主体也就不再形成课税主体了。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